【我喜欢让人一起纠结】少女为避免强奸杀死施暴方之子,该怎么办?
热18已有 5743 次阅读 2011-09-30 09:46王五看见少女,色心顿起,将怀里抱着的幼子放在路边,对少女欲行强奸。王五身强体壮,少女瘦弱且并未携带任何工具,周围也无可抵抗或躲藏的地势,其跑步速度也势必无法脱离王五的追赶。并且介于二人认识,王五有很大强奸后灭口的可能。在挣扎中,少女灵机一动,抱起王五放在路边的幼子,威胁道:如果不放她走,就杀了王五的儿子。
王五丝毫不相信少女敢杀人,继续向前。少女当即将婴儿摔向地面,婴儿立刻死亡。
那么,少女应该判故意杀人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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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结完了,即使是按照“紧急避险”原则被牺牲利益小于被拯救的利益,在这个例子里也说不通,所以这个女孩故意杀人,而非紧急避险。
想知道 紧急避险 计算利益的时候,有没有分利益主体,比如牺牲他人的利益,来拯救本人的利益,牺牲掉他人的一条腿,来救本人的一条命…… 又怎么算?
请把纠结的火炬传递下去。
纠结完了,即使是按照“紧急避险”原则被牺牲利益小于被拯救的利益,在这个例子里也说不通,所以这个女孩故意杀人,而非紧急避险。
想
几十年前。一个在新疆还是东北的女知青被性骚扰还是怎么的。然后被孤立迫害。她拿枪杀了好几个人。这些人是罪不当死的。她当然坐了牢。但与之有关知情(女知青被骚扰迫害)不采取措施的直接领导也坐了牢。有趣的是居然在一个监狱里。后来女知青坐了八年牢出了狱。而被牵连的领导死在狱里了。
其实你仔细想想,在那种情形里,你的生命受到了威胁,任是谁,也难免不去抓住可要挟对方的东西来保护自己。。。
因此,此案中,女孩是受害者,婴儿也是受害者,施害者犯罪者,都是王五一人---正是王五直接导致了此种结局!或者,更确切地说,是王五通过女孩之手杀了自己的儿子!
因此,不枪毙王五,不足以平民愤,不足以彰显公正!
当然,女孩如果只是抓着婴儿作为威胁,而不是摔死,就完全可以理解了。但是她决绝摔死一个婴儿,也算心够狠!所以,教育,然后才能释放!就不必像封建社会那样反而有可能要表彰其贞节了!
钦此!
五五继续向前,女孩面临的结果是先奸后杀。
面对王五的紧逼,女孩向婴孩扔向地面是必然结果。女孩身高不至于两米吧,对于恶徒的逼近,难道还继续抱着婴孩。死亡真的由此引发?
根源在于王五。
女孩何罪之有?
少女当即将婴儿摔向地面,婴儿立刻死亡。
这少女,一人充当了,法官,警察和行刑手三个角色。
在法律面前,需要有确凿的事实,而不是,简单的猜想。
往前多想一步,如果王五看到幼子被杀,那少女要会被王五杀死(也是猜想)。
那这个案子,就简单了。判处王五即可。
而王五没有仇杀那少女的话,应该判少女的罪刑。
其实落日小法官的用意并不是抛出个纠结的案子检验大家的道德水准,这里讨论的主要是法律的解释和执行,还有法律的惩前毖后作用以及是否有人会拿“紧急避险”来作为开脱的理由而合法杀人的问题,所以需要讨论这个规则到底该怎么解释运用,才能更加严密。
为毛大家都在道德审判捏?
其实落日小法官的用意并不是抛出个纠结的案子检验大家的道德水准,这里讨论的主要是法律的解
可怜的是那个小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