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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假如我在洞穴奇案的法院里……

9已有 6193 次阅读  2011-09-30 01:40
洞穴奇案(英语The Case of the Speluncean Explorers)是著名法学家富勒提出的法律虚拟案例,是一宗同类相食案,并牵涉陷入绝境、抽签、公众同情、政治因素、紧急避险抗辩赦免等事实,他以五位法官的判词反映五种不同的法哲学流派(下称洞穴奇案一。其后萨伯(Peter Suber)再次引用此案,以九个法官提出九种额外的法哲学观点(下称洞穴奇案二)(The Case of the Speluncean Explorers: Nine New Opinions. Routledge, 1998. Reprinted, 2002),此案曾被达玛窦(Anthony D'Amato)称为法理学经典。

案情

  • 五位探险队员在洞穴探险中发生山崩被困
  • 由于没有按时回家,故营救几乎是立即展开
  • 营救途中有十个营救人员死亡
  • 探险者只带有勉强的食物
  • 在被困的第二十天,营救人员与他们取得无线电联络,被困者知道尚有最少十天方得被救
  • 专家告诉他们在没有食物的情况下再活十天是不可能
  • 八个小时后,被困者再问专家如果他们吃掉其中一个人是否可再活十天,得到的答案是肯定的
  • 被困者问以抽签的形式决定谁该死亡是否可行,包括医学家、法官、政府官员、神学家在内的人都保持缄默
  • 之后他们自愿关上了无线电
  • 在第二十三天,其中一名同伴被杀死吃掉
  • 被杀害的人是最先提出吃人及最先提出抽签的人
  • 大家曾反复讨论抽签的公平性
  • 在掷骰子前,最先提出抽签的人(即之后的被害者)撤出约定,期望再等一星期
  • 其他同伴只询问他是否认为掷骰是公平,受害者并无异议,其他人替他掷骰,结果是对被害者不利
  • 法院陪审团作特别裁决,只证明事实,有罪与否留给法官断定
  • 初审法院已判处被告有罪并处死刑,案件已去到最高法院的上诉审
  • 在此案中,法官不允许自由裁量

本案背景介绍:http://zh.wikipedia.org/wiki/%E6%B4%9E%E7%A9%B4%E5%A5%87%E6%A1%88

  正如伯纳姆陈词所指出的,过去五位法官的意见存在诸多问题。因此我将直接从后九位法官的意见入手。

  1、伯纳姆首席法官的六点意见大多数均为斯普林汉姆法官驳倒。但第三点指出当时的情况尚未到别无选择的状况值得一提。事实上绝大多数状况下,我们都位于尼尔斯的木桶和戈德温的平衡之间,当事人如果足够冷静和聪明,是可以找到不需要彼此残杀的道路的——尽管需要为此付出代价。但有时候,我们的确会被逼到墙角,正如在本案的原型案件中那样。

  2、斯普林汉姆法官对这点的批驳是不够强有力的。他指称人们必须吃到“大餐”而不能靠“小点心”存活,但是人类的生理学并不支持他的这种断言。或许他本身也意识到了这点,因此在此并未多做叙述,而是立刻转到另外一个观点上:被零碎吃掉比被杀更痛苦,因此为了受害者的利益考虑,应该杀死他。但这个意见事实上也站不住脚,因为在当事人意识清醒的状况下,这种选择只能由本人做出,而不能由山洞中的其他人做出——也不能由一个法官来作出。尽管他正确地指出,伯纳姆的考量没能设身处地,他的可以不进行紧急避险的判断并不能代表当事人的实际处境,然而这种判断由当事人做出并不代表必然合理。否则的话,一个多疑者可以杀死和药品推销商说话的妻子,因为他怀疑妻子在和对方合谋毒杀他,他已经处于紧急避险的局面。

3、斯普林汉姆法官试图追寻立法的原意为何而无视法律的文本,但本案当中法律的文本并不存在如费勒案当中那种毋庸置疑的谬误,因此这种追寻并无意义。

  4、为了让自己的结论合理,他甚至不惜提出为了本案而修改法律条文。然而这超出了法院的权限。

  5、塔利法官提出了生命的价值问题。认为杀死一人而挽救五人是合理合法的。甚至等死也由于同样的理由被他排除在合理选择之外。对生命价值的探讨是一个很有意义的方向,但这样简单粗暴的比较是危险的:以同样的理由,医生有权不做通知就对病人试用危险的疗法而不必承担任何责任。警察有权杀死他心目中的谋杀嫌犯而不必经过法律审判。在后面,特朗派特法官对这种将生命价值简单量化的做法提出了有力的批评。

  6、他对于抽签仪式的公平性的分析也好不到哪去。在这里他认为,其他人有权强迫死者做出以自己生命为注的赌博,理由仅仅是为了防止其他人也退出赌博而导致最弱者先死——但最弱者先死不正是跟十位工人死于山崩一样“没有杀人者”因而不需要追究的情况么?

  7、海伦法官的陈词基本上全部为戈德法官所批驳。雷肯法官在戈德的批驳之外给出了一些补充。对此已经没有更多的话可说了。

  8、特朗派特法官在批评塔利法官对于生命价值的简单定位的同时,对于生命价值提出了他自己的看法。他认为生命的价值是无限大的,不能进行任何比较。但他的这种看法甚至比塔利法官的更为简单粗暴。甚至他自己也不得不承认,死刑的存在本身就是对这种看法的证否。即使如他所愿取消了死刑,在生活中我们也不难看到这种理想化观点的反面例证——昂贵的医疗手段并不能免费施用于患者,交通事故并不能阻止人们出行……人类的生命价值无限仅仅是一种人本主义的幻想而已。进一步,他甚至诉诸道德来为惩罚嫌疑人提出一个不可争论的理由。而这有多危险,我想是不必加以强调的了。

  9、戈德法官的大部分论述都在批判海伦法官。但我要说对她认为死刑惩罚将能防止未来出现受害者的观点不能认同。在这点上她的论述并无充分的证据——至少不比塔利法官认为死刑惩罚有可能将未来的事态导向疯狂杀戮更充分。

  10、弗兰克法官的陈词是全然荒诞的。他在以纯粹的理想道德观念来处理法律问题,并且将假设的想法和实际的行为混同。

  11、雷肯法官毫不客气地批判了弗兰克法官。他的论述冰冷无情,看似无懈可击——但唯独没能有力地证明他的惩罚-预防观点能适用于本案。同时,法律真的完全不需要考虑人情和变通吗?这个看似合理的观点近年来已经一再在司法实践当中被突破,在理论上也并非那么不言自明的东西。

  12、邦德法官指出,这种案件当中法官需要自由裁量权,需要将道德观念引入考量。这我看来是无法反对的。但他后面幻想出探险者在隔绝外界时通过协议成立新国家的长篇大论在我看来根本就是走火入魔的幻想。一个拥有暴力执法权的国家的成立不是几个人通过一两句协议就可以成立的。否则的话,所有的私刑都可以以此做无罪辩护了,而诸如圣殿教之类的邪教将有权利拒绝政府的任何干预。尽管自称因为利益相关而逃避判决,他的论述无疑是在引导他人偏向无罪判决的。

  我想应该有人在心里已经在怀疑,我是否仅仅专心于批判他人的观点,而回避在这样一个棘手的问题上形成自己的成系统的论述。为了尽管任何一个对此的论述都是几乎注定会有着众多可以供人批判之处的,我仍将在下面提出我对本案的意见。其中部分意见事实上在前面的批评中已经提出,但仍将在下面再次开列。

【1】、本案绝非一个可以用简单明快的逻辑作出单纯的判决的案件;
【2】、但本案的确属于本法院的管辖范围,适用本国法律;
【3】、在该案中诸被告和受害者的处境是否构成紧急避险的情状,并不明确。这种不明确首先来自于科学上,从生理学和医学的角度,他们是否面临了必死的窘境?这点并非法院的法官们所能裁决,也不该由法官们裁决。然而对于本案的性质和适用的法律条文而言这一点又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在此我提请,作为解决本案的必要的先置步骤,法院组织有足够权威性的专家团队,从科学上对该问题给出答案。
【4】、若判断的结论是肯定的,则我们应当毫无疑问地作出无罪的判决;反之若为否定,本案并未构成完全的紧急避险,那么至少我们得到了一段缓冲的时间。
【5】、在后者的情况下,我认为法院应当对此案作出判决。因为对一个社会如此高度关注且案情重大的案件,一个未决的裁决将会损害最高法院的威信,进而损害社会对司法的信任,从政治上这是不能接受的。我知道有人认为司法问题与政治无关,但是我要说,这是完全错误的看法,作为三权分立的一角,司法本身就是政治的一部分。
【6】、在等待的时间内,我们可以做以下的事情:A、提请立法机构修订法律,取消将死刑作为谋杀案唯一判决的陈旧条款。这样并非为了已经完成判决的案件而修改法律,因而并非邀请立法机构干预司法。或者B、推动行政机构预备特赦。
  如此至少我们能在任何情况下避免徒劳无益的杀害。
【7】、我建议本院判被告有罪,以表达本院对被告等人杀害非自愿的牺牲者的谴责。一个非死刑的判决并不至于浪费挽救队和牺牲者的生命。假如上述解决方案遭到失败——我很不愿意看到这种状况——我建议本院判决被告无罪。我认为这种情况下的有罪判决剥夺被告生命的消极作用大于上述谴责所能带来的正面作用。这种情况下需要法官以自己的思维对法律作出拓展。因为尽管我们无从得知当初的立法者立法的目的和意图何在,但作为今天的案件裁决者和未来的判例制造者,我们有责任和义务对于过去的条文以今时今日的眼光作出诠释和拓展,也就是行使事实上的立法。这是最高法院的历史上已经多次出现的现象。

  以上我的意见当中,存在非法律的手段和考量。我知道这点无疑将会为人诟病,也不适合公开写在判决书当中。但我要说,司法并非万能。而本案则已经进入了纯粹的司法手段无法给出完善解答的范畴。承认法律的能力有限而寻求在法律的框架内引入其它的方法来解决问题在我看来并非践踏法律的尊严,而是对其恰如其分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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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14 个评论)

  • whdxwd1 2011-09-30 01:52
    噢,看得头昏
  • 马丁丁 2011-09-30 02:57
    这个案件已经把场景最大程度的理想化了,我支持判决case1所有人有罪的决定,但是case2的50年,是否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这个投票过程不合法,所以获得吃人权利的人的利益不受保护,但是可以作为让法官们了解死者意愿的证据。但这个证据并不充分,死者死前只要清醒,就应该可以表达他较新的另一个意愿。

    只要剩下的人commit了杀人行为,就该被判有罪。

    10 个人的代价,是花絮;紧急避险,不足以成为理由。只有死者自杀或者先于他人饿死,才可以,而且,如果遗言不许别人吃自己,吃了的人,也有侵犯尸体罪什么的。
  • 落日霞影 2011-09-30 06:24
    马丁: 这个案件已经把场景最大程度的理想化了,我支持判决case1所有人有罪的决定,但是case2的50年,是否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这个投票过程不合法,所以获得吃人权利的
    这个毕竟是虚拟案例,许多条件都绝对化且理想化了。现实中的“女王诉杜德利与斯蒂芬案”是判决有罪处以绞刑然后女王特赦免死的。这个已经不能算是法律层面的东西了,而是涉及道德、社会、伦理各种方面。
       紧急避险是采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其要求是主观为避免将受的危险,客观损害的利益小于保全的利益。这里能否作紧急避险抗辩?最关键在于人的生命权是否可以以数量来做量化?四个人的生命是否重于一个人的?
      很多人都不同意这一点。但是将这个数量放大呢?实在是一个难以选择的道德困境。就像那个铁轨的测试,是否扳动轨道牺牲一个孩子拯救十个?这是打击人类伦理道德的灾难。
      每一种判决似乎有理,但是都无法完全说服我……这种必须考虑生命的绝对价值的案件,也许真的只有上帝才可以审判。所以我希望有罪,但不判死刑。
  • 落日霞影 2011-09-30 06:29
    我们没法站在道德的高度审判这个问题,就像一个大法官说的,如果我处在这个局面,我会做一样的事情。
    又想到《大逃杀》了……也许可以写一篇……
  • 夜夜笙歌 2011-09-30 09:00
  • laureoles 2011-09-30 09:13
    yeyeshengge:
  • laureoles 2011-09-30 09:14
    落日霞影: 我们没法站在道德的高度审判这个问题,就像一个大法官说的,如果我处在这个局面,我会做一样的事情。
    又想到《大逃杀》了……也许可以写一篇……
    写来看看
  • 落日霞影 2011-09-30 09:15
    laureoles: 写来看看
    写了几千字浏览器崩溃全没了……哭死,没有感觉了。下次再说。
  • laureoles 2011-09-30 09:34
    落日霞影: 写了几千字浏览器崩溃全没了……哭死,没有感觉了。下次再说。
    抱抱
  • 马丁丁 2011-09-30 10:14
    其实对这个案例的看法,很容易暴露一个人的性格和社会价值观……
    为毛大家这么珍惜言语呢?
  • 颜小火 2011-09-30 22:44
    太可怕了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是被零散吃掉的
    我的邻居在电厂上班。三班倒。工资一个月拿到手只有两千元。因为夜班伤身体。她的手指一个月牙都没有。脚指是乌的。
    而电厂上级供电公司。修建的连体别墅。内部价只要六百元。给中层管理人员一人配一部高级轿车。。注:本地的房子市场均价超过五千元。
  • what261 2011-09-30 23:23
  • 马丁丁 2011-10-01 01:54
    buttery: 太可怕了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是被零散吃掉的
    我的邻居在电厂上班。三班倒。工资一个月拿到手只有两千元。因为夜班伤身体。她的手指一个月牙都没有。脚指是乌的。
    所以咱们所有的人要很积极的思考,帮助梳理和建立尽量公平的规则啊,即使现在制定规则的还不是我们
  • wintercayi 2011-10-01 19:41
    不能每人割自己的手臂来吃吗?或者还有臀部的肉,肉多又不伤害重要器官。。。算下来应该也差不多快是1/4个人的肉量了。。。当然止血是个问题。。。

    还有一点,五位探险队员要是都是成年男性还好,要是有女性或者未成年人,事件就要更复杂了。。。总体来说社会是站在弱势的女人和儿童一方的,如果一个怀孕的妇女或者一个13的少年最后是被吃掉的那个,就算是抽签选出的,估计剩下的男性们还是会被陪审团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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