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这两条新闻反映的其实是对英特网效用的两种模式的构想。前者偏重网络的正面效用,强调蜘蛛网似的“连线”(networking)的重要性,仿佛各种社交性网站,象美国的Facebook,中国的开心网,就可以弥补现代社会中越来越疏离的人际关系,让大家在网上建立一个和睦相处,世界大同的“乌托邦”。这种模式当然忽视了网络可能带来个人隐私的泄露,以至因此危害個人人身和財產的安全,更别提诸如“人肉搜索”带来的非理性情感的夸大和宣泄了。后者则将网络看成是一面“魔镜”,是自己内心负面因素的反射,甚至认为一旦深陷于这个“虚拟世界”,不免与社会脱节,加深自己的孤独与外界的仇視。這個說法當然也有片面性,因為它否認了網絡在普及教育,傳播信息,提倡較為民主開放的交流方式方面的積極作用。
我的看法是,網絡當然應該立法,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可是,最根本的是要教育網民如何發揮網絡正面積極的作用。否則,再好的法,也不免再次遭遇“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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