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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样处罚是否公平,我有疑义。想到了沙翁的名剧,威尼斯商人。首先,从美国立法的角度看,就有二种。对于清白,需要自证,(证券法里面要求,上市公司对于他人指控,需自证清白,不需要指控者提供证据,这也是考虑到实际情况的良法,所以到目前为止一直实行)。另一种是疑罪从无,需要指控者提供证据。从这二点看,美国法律依照不同的实际情况,可采用不同的标准。并不只是必须指控者提供证据的唯一标准。具体到这个帖子,个人认为除了一句话缺乏严谨的证据,剩下说的都是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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