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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废除了 嫖宿儿童罪”, 但没有 亵渎強姦儿童罪”

2015年8月30日 - 此外,刑(九)取消了嫖宿幼女罪,对这类行为适用刑法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 点评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免除...
虽然嫖宿幼女罪被废除已经有两年了,但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仍然有疏漏需要填补。比如,某中学女老师因与未满14周岁的男学生多次发生性关系,被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根据刑法,强奸罪的受害方只能是女性。有人批评说,这是法律的“另类歧视”。那么,这条不合时宜的法律条文,何时能得到修改呢?(作者为南京新闻广播《马青时间》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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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废除两年了,咋又叫一回好?
2017-07-13 03:03:48 来源: 现代快报(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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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嫖宿幼女的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条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
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罚金。
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嫖宿幼女罪1997年被确立,据说,当时的立法目的是严惩嫖客,它的起刑点是5年,高于强奸罪。但最高刑期15年,又低于强奸罪。于是被舆论普遍认为,这个罪名不是严惩,反而是轻纵。嫖宿幼女罪另一个要害在于,它对未成年幼女缺乏保护意识,把没有行为能力的幼女视作性工作者,这对身体受到侵害的女童亦是一种精神上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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