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帖
本帖最后由 ersylis 于 2013-10-1 10:29 编辑

我国也有法律规定“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的概念,在人身财产受正在发生的危险(注意,是“正在发生”,既只针对现在进行时,跟这个案子一样),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针对故意杀人、强奸等暴力违法行为实施的正当防卫,导致加害人死亡的,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这里不单受害人可以实施防卫,其他发现违法行为的任何人都可以,就像这案件里的父亲。
  有不少依据这条判决的案件,大家说的那些判的“轻”的强奸犯,都不是当场抓的,不得不承认,事后判决确实有不少“弯弯道道”,但是天朝法制在完善,这案子放在我国也应该是这个结果,都在慢慢改变,别主观臆断的埋怨,总要看到希望,有能力的就去试着加快它的改变。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