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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的法律追溯期,知情六個月,不知情兩年。大概是原配太晚發現了吧?
雖然能理解法官想保護後面那為善意、不知情的後妻(她是無辜且倒楣的),
渣男他偽造文書,並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是公訴罪吧,希望檢察官能提出告訴呀

那天看新聞就覺得原配(大老婆)好像還是愛著老公的,看起來只是不甘心老公(及財產?)被分走了,並不是真的想跟老公分開。

唉,這種男人有什麼好呀!無恥無情無理取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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