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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男子娶两老婆被判合法,3天陪大的4天陪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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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6日电 据台湾东森电视台网站报道,台中一名庄姓男子2000年与钱姓妻子离婚,同年在单身状况下又跟刘姓女子结婚,两人只有公证没有登记;一年后,庄某又跟前妻复合,还去登记结婚,前妻又变回太太发现丈夫在外似乎还有一个女人,一气之下状告两人撤销婚姻关系,但法官认为,两段婚姻都确实存在,也都合法。

大享齐人之福又可以合法,这是台中地方法院的最新判决。法官认为,庄姓男子当年跟太太离婚时,证人印章是盗刻的,离婚本来就无效,也代表婚姻关系存在;但庄某另一段婚姻对象刘小姐并不知道整个过程,也嫁给了庄某,法官认定刘某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所以婚姻关系也是有效的。

两段婚姻都确实存在,也确实合法,一夫二妻还有法院认证,的确是罕见判例,当事人钱小姐表示,“法条错误,为什么我要承担,她只跟法院说她是善意无过失,就真的是善意无过失吗?”钱某大喊司法不公,竟然法官让他的老公可以合法享受齐人之福,到底怎么回事?

这段关系实在太过错综复杂,当年钱小姐跟老公庄先生在2000年离婚,没多久前夫又娶了另一个刘小姐,两人只去法院公证没登记;一年后,钱某又跟老公复合还登记了,前夫隐瞒重婚,等到钱某发现时,前夫与刘某的孩子都已经生了,只好状告两人撤销婚姻,因重婚罪已过追诉期,庄某获不起诉确定。

法官认为,刘小姐也是不知情的第三者,两人确有公证结婚,性生活属合法行为,也不起诉确定。所以婚姻关系是仍然存在的,也等于两段婚姻都是有效。

目前庄姓男子每周一至周四陪刘某,周五至周日与前妻睡,钱姓女子表示,“我先生要我就是这样子过一辈子,我不知道法律的瑕疵,为什么我要承受这些, 他(先生)钻着法律的漏洞,现在法律又给他当靠山,他依着这个(判决)文,这边(婚姻)有效,那边(婚姻)也有效,那所以就是公家(与人共事一夫)。”

台中地方法院庭长指出,“后婚的配偶,她是善意的且无过失的第三人,所以后婚的配偶权益,也应该受到保障。”

钱小姐很无辜,但其实刘小姐更无辜,这位齐人庄先生4天陪小的,3天陪大的,但女人眼里容不下一粒沙,哪愿意与人共事一夫?虽然法院如此判定,但她说绝对不会接受,一定会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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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这种男人,要来何用。最好两个女人都把他甩了。
太奇怪了,难道不应该判处男方卖身半生还前妻的情钱债,再卖半生还后妻的钱情债吗?如果说合法,只能从两位女性的角度说是合法,而男性的角度是百分之百不合法的啊。这男法官是不是支持一夫多妻制度的?
想起之前有个娶了七个老婆被做死在床上

希望这位也有这样的艳福= =

人生如梦,一尊还酹江月。
法官是混蛋,不解释。当然,男主更混蛋。
果然台湾人也是变态多。都什么跟什么呀,乱七八糟的。
kao。
就这样还2边都有效,那大家都来效仿了,笑死人
齐人之福这么好享
为什么感觉最后得益的是那个男的
喵喵
个人疑问:WW的地方法律有重婚罪这一条吗?
如果没有,是不是以后WW的男的都可以有这样N(N≥2)个老婆。
...
水墨砚 发表于 2013-9-18 02:58


民法已經有過修法了,所以不會再有這種都有效情形
(後來都改成登記婚~但早期是只要有2人以上證人+公開儀式,不登記婚姻也是成立的)
而且依新聞來看南方不是被起訴重婚,而是起訴令一婚姻無效
台灣是不告不理,法官如果另外做重婚判決就是訴外裁判呀(一臉血)
這篇說都有效主因是後婚的女方是善意第三人(不知情且依當時情境相信男方單身)
只能說這是早期法律漏洞
所以如果钱某再次离婚后,前夫婚姻状态就是离异但是还有一位合法妻子。。。。
本帖最后由 sakuradai 于 2013-9-18 16:59 编辑

就算先前不知情过了起诉期,后来重婚的行为还在继续都不能上诉了吗。这不是变相认可一夫多妻嘛
那个后婚的很无辜啊,孩子都生了然后说老公两个老婆,如果只是离婚的话就从无婚史变成有婚史了
這種事要看法官判決 可是台灣的恐龍法官比例很高
有點道德的法官應該會判的公正一些 至於重婚在台灣是有罪的
我是怎么看都看不明白,那么明显的重婚罪还说无罪,而且2边婚姻都合法,那不是一夫多妻了吗?台湾什么时候婚姻法变成一夫多妻制啦?
。。风过无痕。。雁过拔毛。。
重婚罪的法律追溯期,知情六個月,不知情兩年。大概是原配太晚發現了吧?
雖然能理解法官想保護後面那為善意、不知情的後妻(她是無辜且倒楣的),
渣男他偽造文書,並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是公訴罪吧,希望檢察官能提出告訴呀

那天看新聞就覺得原配(大老婆)好像還是愛著老公的,看起來只是不甘心老公(及財產?)被分走了,並不是真的想跟老公分開。

唉,這種男人有什麼好呀!無恥無情無理取鬧
这是在为想娶两个老婆的贱男指路啊
钱某不能起诉离婚么,尽管两段婚姻合法,但总不能不能离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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