妙龄女堕胎6次又遭抛弃,为男友一句"去死吧"跳楼身亡
本帖最后由 iamcarrieok 于 2012-1-20 23:12 编辑
“你叫我死的。我最听你的话。我没死我就是孙子。”清晨6点多,小英(化名)给男友发完这条短信后,在男友家中,从6楼纵身一跃,结束了她22岁的生命。
她为男友堕胎,却还是遭抛弃,最终在收到男友 “你他妈去死吧”的刺激短信后,选择“听话”地“去死”。
小英的父母认为,是小英男友及其父母的残酷与冷漠杀死了小英,为此,双方闹上了法庭。
近日,海沧区法院针对这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
22岁女孩纵身跳下六楼
2010年12月17日,凌晨4点多,老胡突然被妻子叫醒——妻子发现小英的房门开着,人不在了。老胡急忙打小英的手机,能打通,但都被掐断了。老胡担心女儿出事了。凌晨4时42分,他给小英发了第一条短信,不久又发了一条。
5时39分,小英回复了,短信中说:“爸爸妈妈对不起。我走了。我最听刘军的话了。他说‘你他妈去死吧’。他叫我干吗,我就干吗。来世再孝顺你们。对不起爸妈你们。女儿不孝。”短信里还说,她正在男友刘军(化名)家里。
对老胡一家人来说,小英的自杀毫无征兆。她原本开朗、乐观,在南京一所高校上大三,原本有着美好的未来。但是,谁也没有想到,她竟然会走上绝路。
事后,老胡才知道,小英是在凌晨3点多悄然离家,打车从杏林来到男友刘军位于海沧的家中。当时刘军还在学校没回家,他的父母让小英进了门。
当天清晨6点多,一个人在客厅坐了一夜的她,从刘军家客厅的窗户纵身跳下,结束了自己22岁的生命。
求生机会一再被错过
一开始,其实小英也有求生的意愿,并不想死。
小英自杀前曾给刘军发了这样一条短信:“如果我们没有过关系,我没有流产过,那我不会像现在这样。这所有都是我的第一次。”
但刘军没有回应。于是,小英又发短信说:“我爱你永远。我们永远在一起的。不论我在哪。”小英还央求男友说:“别叫我死好吗”,“如果你真的想要我死,那你可以当面跟我说,你没叫我死,我不会死的,我没死就表示我们依然在一起”。
但是,刘军的回复让小英更加绝望,他对她说:“你滚吧,一辈子,别出现在我的生命里。妈的,没见你这种女的。”“流了6次产,是谁的责任?你觉得怀孕是一个人的事?”“你要死不关我的事,烦我没用。”
小英一直在向刘军哀求,直至临死前,她还在发给刘军的短信里这样说:“我最听你的话,你要我死我就去死。”
老胡对记者说,整个丧葬期间,刘军一家都不露脸,态度很冷漠,只是说资助30万元,好像施舍一样。
为此,小英父母将刘军及其父母告上了法庭。
法庭激辩
女孩之死谁该负责?
胡先生说:“我们不缺钱,告上法庭只是希望他们赔礼道歉,告慰女儿在天之灵。20多岁就这么走了,家人的心理创伤是一辈子的,我们不是为了钱,只是为了寻求心灵的安慰。”
胡先生认为,小英的自杀,与刘军有关。正是刘军一个多月来的侮辱、谩骂和对感情不负责任的态度,把小英逼到了崩溃的边缘。而且,刘军移情别恋在先,伤害小英在后,又不断地进行言语攻击,导致其产生轻生念头,因此应对小英的死负有责任。
庭审中,刘军答辩说,他并不存在“移情别恋”,和小英只是普通网友的关系。刘军短信中的一些重话,是在被小英反复纠缠之后,忍无可忍的爆发。
刘军的代理律师也说,刘军的本意中根本没有要逼小英死的意思,小英的自杀是其自身性格缺陷导致,她心理承受力不足导致的自杀行为,不应归咎于刘军。
此外,小英父母还说,刘军的父母也有责任。小英自杀时,正和刘军的父母同处一屋。结束生命前,她还向刘军母亲发了诀别短信。对此,刘母解释说,她当时正在睡觉,醒过来的时候才看到短信,已经是早上。
对此,胡先生感到不可思议:“一个女孩半夜跑到你家,你不觉得不正常,还能安心去睡觉?”
法官说法
放任他人自杀承担三成责任
近日,海沧区法院针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法官认为,小英作为成年人、在读大学生,理应知道生命的宝贵。小英自行结束生命,主要是因其不能理智面对情感纠纷,从而选择极端行为所致,即主要是因其自身的原因导致。
但是,在民事侵权的层面,刘军在小英死亡前发给其的短信显然具有强烈的刺激性,且在小英表明已有轻生念头后,未能予以注意并采取适当措施,存在一定过失。
此外,对于小英凌晨到家中,刘军父母既然接待小英进入家中,就应该对小英尽到后续的相应注意义务。但是,刘军父母让小英独自留在客厅显然未善尽注意义务,也存在一定的过失。
因此,一审判决要求刘军及其父母三人连带承担30%的赔偿责任,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2万多元给小英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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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死不救被判赔3万元
导报讯 (记者 陈捷)该救不救,也应当赔偿。昨日,海沧区法院向记者介绍了该院判决的另一起案件,也是关于“旁观者”的救助义务的官司。
该事件起因是建筑公司施工导致水淹废品店,废品店老板娘上门找对方理论,不料突然晕倒在地。她在工地会客室里躺了约一个小时,无人理会。
等到废品店老板陈国胜赶到现场,再拨打120求助电话时,已经太晚了。据诊断,老板娘是因为高血压发作,脑出血、心肺衰竭,导致死亡的。
“我老婆就是被他们害死的!”废品店老板陈国胜一直坚持认为,只要建筑公司的人早点打120求助,也许他的老婆就不会死了。
但施工方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愿赔偿。经审理,海沧区法院判决要求被告的施工方应对死者张秀玲的死亡补偿30000元。
在这起案件中,关键点在于旁观者对死者是否有救助的义务。法官认为,张秀玲进入华虎公司项目部,双方在商谈中张秀玲突然晕倒在地,无论是从善良风俗的角度看,还是依人之常情,在场的被告华虎公司项目部员工都负有积极救助的义务,应及时采取合理的救助措施。
按普通人的日常经验,在出现症状时,应在第一时间向120求助,但在场人员却没有拨打120,正是由于工地在场众人对生命的漠视,有悖于普通人的日常经验,延缓了张秀玲接受及时救治的时间。
因此,法官说,在本案中,死者致死的主要原因与其自身疾病有关,但被告未能在第一时间通知医疗单位救助,无疑导致其“生存机会减少”。换句话说,就是“该救不救,应当赔偿”。
专家说法
建议立法惩罚“见死不救”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健雄:人们通常把“见死不救”行为归入到道德范畴,诚然,道德和法律在表现形式、制约手段以及内容等方面确有差异,但道德问题法律化更是立法和司法中极为常见的现象,海沧区法院审结的这两起民事赔偿案在判决书中作出了明确回答:被告人的行为有悖社会公德,应对此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
道德是法律的原始状态,而法律的底线也在于道德,我国法律在设计制度时其实已经考虑到了道德层面的因素,法律对部分有悖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行为进行制裁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基本道德与基本秩序。
当然,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必须是违反公德的行为不仅触及道德底线,还应当违反了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要求未实施救助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其前提条件是未实施救助的人具有法定或者约定的救助义务,或根据当时具体情况和公序良俗需要实施一定的救助行为。
世界上早已有相当数量的国家设立了见危不救或者见死不救之类的罪名。
在他人处于极度危难时力所能及地施以援手,这是最底线的道德,完全有理由转化为法律。
议见·立场
关怀他人不只是道德义务
人与人之间,应当互相关怀。这不仅是一种道德义务,有时也是法定义务。
如何对待处于危境中的身边人,不仅体现一个人对他人生命的珍惜与爱护,也是社会公民应尽的义务。
比如说,当刘军面对女友的自杀诉求无动于衷,漠然不理;又比如说,当女孩凌晨进入刘军家中,寻死觅活时,其父母已经负有“附随义务”,不能放任自流。在这样的时刻,关怀身边的人,珍惜他人的生命,就是一种法定义务。
悲剧,原本可以避免。从恋爱,到分手,最终走向自杀。这起悲剧,原本有很多机会可以避免。但是,分手的痛苦,内心的脆弱,缺乏理解和关怀,又感觉受到侮辱,种种因素汇聚在一起,促成了一个女孩的自杀,一个生命的陨落。
生命的价值高于一切,这是一个最基本的社会伦理,法律应该对这一最基础的伦理道德做出反映,尊重他人生命权。
2012-01-19 09:17 厦门网讯 据海峡导报报道 (记者 陈捷/文 陶小莫/图)
http://news.xmnn.cn/xmxw/201201/t20120119_2153335.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