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iamcarrieok 于 2011-11-14 10:31 编辑
5人被取保候审,宣判前他们自行来到法庭,未穿号服 摄/记者 曹博远
因在色情网站上传播多部淫秽小说及色情图片,点击数均超万次,5名男子被诉传播淫秽物品罪。今天上午,朝阳法院进行了集中宣判,5人分别被判处拘役3至4个月,缓刑3至4个月。
朝阳法院调研发现,2009年至2011年审理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犯罪案件呈现犯罪主体“年龄低,学历高”、犯罪手段不断翻新、被告人不以牟利为目的等特点。
今日宣判
被告人中最大的39岁
姚某等5人因都已被取保候审,今天上午宣判前他们自行来到法庭。他们中最大的田某,今年39岁,是通州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一名职工;而其中最小的韩某只有27岁。1979年生人的陈某更是研究生文化。
据悉,5人中的4人都是在一个名叫“激情世纪”的网站上传播淫秽小说及图片的。此前正是由于该网站被查处,几人的罪行才浮出水面。而“激情世纪”网站相关经营者也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司法机关逮捕,该案目前正在审查起诉阶段。
据朝阳法院刑二庭法官刘砺兵介绍,这些人传播淫秽物品都不是以牟利为目的,主要出于内心空虚,想在论坛上获得高点击量,满足自己的自豪感,但由于5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犯罪,因此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对他们进行宣判。
检方指控
5名被告人犯罪情节
被告人田某 大学文化。2010年8月至9月,他在办公室内,利用个人笔记本电脑,在“激情世纪”网站上传多部淫秽文章,累计被点击浏览3万余次。
被告人吴某 高中文化。于2011年10月,在住所通过“激情世纪”网站上传淫秽图片28张,点击次数累计3.6万余次。
被告人陈某 研究生文化。他在2010年8月,通过“激情世纪”网站上传多部淫秽文章,点击浏览达到2万余次。
被告人姚某 大学文化。自2011年6月以来,在家中通过“激情世纪”网站上传淫秽小说30余部,被点击浏览3万余次。
被告人韩某 大学文化。2011年3月至6月,在家中通过“玛雅论坛”网站上传淫秽图片423张。
数据分析
朝阳法院对2009年至2011年审理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犯罪案件进行了调研。通过调研,发现此类案件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案件数量迅猛增长
随着互联网应用的普及,此类案件逐年呈倍数增长,2009年至2011年间,朝阳法院共审结此类案件20件,判处被告人20人。其中,2009年1件;2010年为4件;2011年达到15件,呈现迅猛上升势头。
犯罪主体“一高一低”
“年龄低,学历高”是此类犯罪案件的典型特点。该法院判处的20名被告人中,年龄在35岁以下的共15人,占75%,其中最小的仅23岁。被告人文化程度在大学以上的共14人(包括2名高校在读生),占70%,其中硕士研究生文化的有2人。
犯罪手段不断翻新
朝阳法院审结的传播淫秽物品犯罪案件中,均是依托、利用互联网进行传播,犯罪手段呈现多样性和“新颖”化,比如通过QQ空间存储大量淫秽视频供他人下载,通过个人博客张贴淫秽博文或图片,为提高浏览淫秽网站权限而转载上传图片、视频,为担任淫秽网站管理员或版主而进行淫秽视频、图文上传管理等。
传播灵活交互性明显
通过互联网传播和接收淫秽信息,都极具灵活性。凭借一台联网的电脑,传播者可以随时传送淫秽信息,受传者也可以随时浏览已进入网络的信息。
网络传播的特点,也决定淫秽网站中传受双方存在很大的交互性。淫秽网站内容的传播者本身也是受传者,受传者也容易充当传播者,角色位置可以方便地、频繁地交替互换。
不以牟利为目的
朝阳法院所审结的传播淫秽物品犯罪案件中,20名被告人中整体文化程度较高,大多具有正当职业,甚至还有人担任公司高管。
因缺乏道德追求和职业自豪感,实施此类犯罪并非出于生计需要,不以牟利为目的,以传播淫秽物品来寻找在现实中失落的自我,获得所谓成就感与管理特权,以填补精神空虚。
2011年11月14日17:43 飞象网 文/记者 张彬 曹博远 来源 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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