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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人文] 古代如何惩处“不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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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孝图》之“弃官寻母”

  孝道是中华传统文化的一大特色,其受重视程度之高、影响社会之深、延续时间之久,为其他民族文化所罕见。

  汉朝皇帝,自惠帝开始,都在其谥号前加上“孝”字,如孝惠帝、孝武帝之类。东汉时期,察举科目中有“孝廉”之目。历代皇帝都重视尊老、养老,都号称“以孝治天下”。

  在湖北出土的秦朝法律简文中,有不少对于“不孝”行为的定罪。例如,如果控告亲子对自己“不孝”,官府必须派人前往捉拿(“往执”),经过审问定罪后要处死(“谒杀”)。

  那么哪些属于“不孝”呢?

  根据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显示,杀害、“牧杀”(未遂)、殴打、詈骂长辈都属于“不孝”。罪犯的妻、子都要受到连坐,且不能以爵位、金钱等赎免。

  《二年律令·户律》则记载了分家之后,孙子与祖父母同居时对其孝养不敬的处罚条款:若孙子对祖父母赡养不善,将会被强制驱逐,由祖父母据有其田宅和奴婢。有学者认为,这就是《唐律》及后代其他法律中把对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定为“不孝”罪的源头。

  经过魏晋六朝,到隋唐时期,中国传统法律的格局基本定型。《唐律》中有“十恶”,其中“恶逆”“不孝”“不睦”三项都涉及孝道问题。对五服(五辈人)之内的亲长,若发生谋杀、殴打、詈骂、诅咒、诉告等行为,便与谋反、谋叛等同,视为不赦的死罪,受到严惩。

  除了孝养活着的父母之外,对死后的长上之亲“葬之以礼,祭之以礼”,也是孝道之大端。所以,古代法律特别重视为父母守丧一项。遇到以下情况,均受法律惩处:

  “匿不举哀”。若在外地听闻父母之丧而匿不举哀,要判流放两千里。

  “释服从吉”和“忘哀作乐”。父母丧期未终,就改穿吉服,或者“忘哀作乐”,要判徒刑三年;参与杂戏娱乐活动,要判一年。

  “冒哀求仕”。官员遇到父母或祖父母等直系尊长之丧,要去官回乡服丧,谓之“丁忧”,若丁忧期间做官,不仅受到道德诟病,而且要判刑。

  “服内婚嫁”和“服内生子”。居父母之丧,嫁娶者,判刑三年,而且婚姻无效。居父母之丧时有孩子诞生,要判一年徒刑。

  另外,根据儒家亲亲相隐的礼制原则,诉告尊长之亲也是“不孝”之罪,官府不予受理。《唐律》对之规定更严,凡“告祖父母、父母者”,均判绞刑。除了直系嫡亲之外,诉告其他亲戚尊长也要判罪。

  这些维护孝道的措施,不能说没有负面作用,但大体而言,它跟中国古代的社会土壤、文化传统可以协调自洽,而且对于当今中国社会的孝道弘扬、人心再造,不乏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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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 还有很著名的郭巨埋儿呢,这都是些什么东西。 古时候的那些东西, 还真是看不得。
這個突然想到24孝裡的臥冰求鯉,這個如果放在現代裡,根本就是虐待小孩,可惜古代會覺得小孩不必有人權。

其實很可怕。

說明白一點,就是維護長一輩的權利。
它日,琦等见帝。帝曰:“太后待我无恩。”琦对曰:“自古圣帝明王,不为少矣,然独称舜为大孝。岂其馀尽不孝邪?父母慈爱而子孝,此常事,不足道;惟父母不慈而子不失孝,乃为可称。正恐陛下事太后未至耳,父母岂有不慈者哉!”帝大感悟,自是亦不复言太后短矣。

——《续资治通鉴·卷六十一》
法律总归是要维护统治的。过去的法律主要是为了维护皇帝的统治。当上皇帝的就肯定是前皇帝爸爸死了,所以当 ...
notgentalman 发表于 2016-4-5 04:31



   同意。法律是用来约束普通人,对于坏人和奇葩,反而起到保护作用。
从概率学的角度来说,这个是合理的。因为这个世界上普通人占大多数,把这些人约束住了,社会就会稳定,是符合统治阶级利益的。至于那些被牺牲的,说句实在话,哪个时代没有冤魂呢。。。。。
看清法律本质后,总觉得对法律没有一点畏惧感,只是想着如何钻空子了。。。。
法律总归是要维护统治的。过去的法律主要是为了维护皇帝的统治。当上皇帝的就肯定是前皇帝爸爸死了,所以当然是希望儿子孝顺自己更多一点。

现在的统治者都不是搞儿子继承这一套,所以就没把孝顺这一条看得那么重,法律上就只有一个最低水准。但是同时因为老人比婴儿更有发言权,所以小孩的人权就更低一些。

不过,总的来说,普通人的道德准线比法律准线要高好几个水准。所以法律其实约束不到普通人。几个正常家庭会搞到父母要找子女讨要赡养费的。到这一步的,就算是奇葩了。现实生活中,其实都没见过不孝顺到不给赡养费,或者完全不疼爱子女的父母。但是如果看法制节目这种,就基本都是突破三观的。
孝親是應當,
但特殊狀況應該還是特殊處理.......

沒辦法接受長上不親不慈甚至虐待還要孝的逆來順受的道理啊....
相思相見遠,一夢共華年。
每隻汪星人都有颗二货的心……
喵星人是傲娇代表作……这得取决于是M还是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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