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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登州少女杀人事件,北宋王朝天字一号大案

1、 血溅田舍
北宋熙宁元年(公元1068年)夏天的一个夜晚,登州地界某村,长相奇丑、只有几亩薄田的老光棍韦大,醉醺醺的从酒馆回到了自己在田边的茅屋,他毫不掩饰自己的兴奋,当了这么多年的“剩男”,今天终于用几担子粮食当聘礼,从邻村换回来一个13岁的水嫩媳妇,过几天媳妇就能进门了….,韦大想着美事,渐渐的鼾声大作。月黑风高,四野只有蟋蟀的低吟,和夜猫子时而恐怖的啼叫,突然,一个瘦小的黑影出现在了韦大的田舍门前,轻轻的推开了虚掩的柴门,摸索着靠近了熟睡中的韦大,静默片刻,黑影突然拔出了一把柴刀,稍一犹豫,便狠命的向韦大的全身乱砍下去,韦大从梦中惊醒,他被突如其来的袭击弄傻了,几乎搞不清楚是梦魇还是现实,他下意识的用手阻挡,突然他手指的钻心剧痛让他痛苦的发出了一声长嚎,黑影倒退几步,转身冲出了田舍,消失在了如漆的黑夜中。
天刚亮,该县主管治安工作的县尉,就赶到韦家勘察现场侦破案情,韦大身中十多刀,但大多是不致命的轻伤,唯一的重伤处是他在挡刀时,手指和刀刃相碰,被砍掉了一个手指,,县尉询问了韦大和周围的邻居,得知韦大因相貌丑陋,极少有人愿意与其来往,他根本谈不上有什么仇家。再勘查现场,从门前的脚印和出刀的力量上,县尉判断凶手是一个年幼的女人,女人?和这个老光棍有瓜葛的女人有且只有一个,那就是韦大的未婚妻,那个13岁的女孩---阿云!
县尉让手下人将犯罪嫌疑人阿云传讯到了县衙,县尉对这个年纪尚幼楚楚可怜的女孩说,说说吧,昨晚你干了什么,撒谎的话,小心大刑伺候。父母双亡,被叔叔用几担粮食的聘礼就卖给了别人的阿云,此时已经万念俱灰,一五一十得将自己的作案经过叙述了一遍。一起杀人未遂案件仅用了几个小时就侦破了,县尉等人不由得弹冠相庆,很快县令就依照宋朝的律例《宋刑统》做了判决,阿云弑夫的罪行,属于十恶大罪,是所谓十恶不赦,这是要判死刑的。接下来,便是认罪签字画押,但是,宋代的法律还规定,死刑并不是地方政府就能执行的,要逐级上报,并得到最高司法机构大理寺的批准,绝不草菅人命,这一规定可以说非常的超前,近些年,我们当代的政府才出台了这一法律制度,因此,历史学上有种说法“宋代似今”。按照规定,判决书首先呈送到了地区最高一级的长官,登州知州----许遵的手里。
崖山之后无中国啊,软实力再强又如何,首先还是要有能自保武力和威慑力。
所以才说穿越有风险,投胎须谨慎。
事实上,我认为所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本身就是一件很野蛮的事,那个少女被她的叔叔定给了那个奇丑的老男人,她连说不的权力都没有,连皇帝的判决都不能使她彻底逃脱这桩不幸,难道这本身不是一种蒙昧?
小姑娘是政治斗争的牺牲品
4、 尘埃落定
皇帝终于失去了耐心,民主是需要集中的,宋神宗最终支持许遵和王安石的意见,并亲自下诏书赦 ...
eva030523 发表于 2011-9-9 20:23


砸缸的亲切大叔,竟然这样欺负小姑娘。。。。。俺的世界观崩坏了
3、 案件升级
许遵继续向最高级的司法部门---刑部上诉,但是刑部同样维持原判,就在此时,许遵得到了升迁令 ...
eva030523 发表于 2011-9-9 20:23


“谁说中国人没有民主传统,谁又说中国人自古没有法律意识?说这样话的人。都是仅仅看到了清朝而已。 ”
    顶。我恨清朝,它的流毒迄今未清啊!其实清理了也就不恨了,但是看着自己人糟蹋自己,还坚持说满人干的烂事就是自己干的,每每想吐血啊。
ps:最近刚刚听到历史系的老师讲的事,是清史研究者查出来的资料:满皇帝初入关,听说汉人表扬寡妇守节,深感找到与汉文化的接轨点,很自豪滴宣布,俺们满人寡妇也是这样滴!后来终于有汉臣忍不住提醒:哎呦你们满人寡妇那死亡率高得离谱啊!我们汉人寡妇里头,殉死的是极少数的啊。皇帝这才取缔他们本族的殉葬风俗。
可惜还是被野蛮文明打败了。。。想到这里真是超级讨厌清朝满族鞑子了,看到那么多清朝电视剧就觉得头痛。。。
求鲜花。。。
宋朝本来就很牛啊,经济水平远超当时世界各国。当时的人用泥土烧成瓷器,用树叶做成茶叶,赚回的是世界的金银财宝,走的是高科技路线,要不是被野蛮文明冲垮,就这样发展下去的话,中国比日本不知道要强多少倍。
宋朝其实挺强的,想想能出那么多有名的官员。有人说当年南宋不想收回失地,大部分是因为老百姓挺有钱,不想收回穷地方,所以不支持,也不知道真的假的~
所以说司马光也做了恶心人的事。

人家小女子的死活就是你一句话啊
真是挺有意思的故事啊
生当做明狼,死亦葬墨香
4、 尘埃落定
皇帝终于失去了耐心,民主是需要集中的,宋神宗最终支持许遵和王安石的意见,并亲自下诏书赦免了阿云的死罪,改为有期徒刑的劳改。不久,阿云遇上了天下大赦,很快又恢复了自由身。以后她又重新嫁人生子。这个故事似乎要结束了。但是,17年后,宋哲宗继位,司马光又重新得势,他上台后旧事重提,继续纠缠起这个事情,以谋杀亲夫的罪名将阿云逮捕,很快斩首示众。司马光似乎终于出了一口曾经输给王安石的恶气。
阿云,这个普通的登州女孩,无意中卷入了北宋中期的这场变法与守旧的党争和皇权和相权权力之争,她的死也终于为这场斗争画上最后一个句号。
3、 案件升级
许遵继续向最高级的司法部门---刑部上诉,但是刑部同样维持原判,就在此时,许遵得到了升迁令,他被升任为大理寺卿,这样许遵以职务之便即可改判,阿云的生命似乎出现了转机。但是,很快作为纪检部门的御史台,以许遵借职务之便枉法的名义,弹劾许遵,要求其引咎辞职,许遵不服,在朝堂上向宋神宗阐述了这个案件的来龙去脉,并奏请把这个案例下发,让翰林学士们讨论,皇帝也是凡人,而且宋神宗是“生于深宫之中,长与妇人之手”的人,这样人的性格往往比较软弱,但比较容易有恻隐之心,从事情以后的发展来看,宋神宗此时肯定也在怜悯阿云的遭遇,他采纳了许遵的建议,让王安石和司马光两位著名的翰林学士负责讨论这一案件。一个小小的刑事案件,就此悄然升级。
王安石和司马光在政见上是死对头,在这样一个刑事案件的讨论中竟也是水火不容,王安石赞同许遵的判决,而司马光赞同刑部的判决,一时针锋相对,朝堂上两个人为了自己的观点常常吵得不可开交,皇帝实在是受不了这样无休止的争吵辩论,他让翰林院和几个相关部门组成一个临时专案组,由吕公著等官员重新组织讨论判决,最终的讨论结果是支持王安石,也就是许遵的判决。皇帝终于松了一口气,为这个事情又御批了一个字,“可。”事情似乎结束了,但是第二天,分管司法的齐恢等几名官员又联名上奏,请皇帝收回成命,他们要和王安石继续辩论,皇帝无法,只得同意,一时间阿云这个卑微的女孩的名字,不断回响在金碧辉煌的朝堂中,她的生死竟一时成为了帝王臣公们最热心的事情。
那些老爷们关心的真的是她的生死么,非也。这只是朝中两种势力的对决,案件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了阿云是否算自首,再进一步她自首后的量刑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还是皇帝敕书的规定,如果是法律为大,那么法律要求自首后,只是不追究产生伤人的原因罪行,比如入室盗窃被户主发现,盗贼伤害了户主,盗贼如果自首,只是免除他的盗窃罪,而阿云是为了谋杀而伤人,没有原因罪,也就无罪可以赦免减刑。
而王安石认为,既然皇帝有敕书说,伤了人的罪犯只要自首,就可以减刑。敕书对自首的条文新的解释说明的效力,王安石们是以皇权为尊敕书为大,皇帝的命令就是金口玉言,皇权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力,皇帝可以对任何一项法令做出制定与废除,并对法律有最终解释权。而司马光一派认为,法律是国家至高无上的权力,即使皇帝想改变法律,也要和士大夫阶层商议,不能乾罡独断,任意更改破坏法律的严肃性。这就是所谓的“律敕之争”。猛地一看,司马光等这些人貌似很有点现代的法律精神,但也并非如此,他所要维护的是守旧派士大夫阶层的势力,他所鼓吹的法律不可更改的进一步,就是制度不能改革,他想借此来限制王安石准备推行的改革,这又是所谓的“党争”。同时在司马光等人看来,这个案子是涉嫌谋杀亲夫,这种和杀父弑君一样的忤逆大罪,是他们这样卫道士所不能容忍的。
争论还在继续,枢密院和中书省也被搅了进来,也就是政府的最高决策层都卷入这场争论,在这期间,宋神宗一度想对犯罪嫌疑人自首的界定和量刑重新作出解释,诏书从翰林院刚交到中书省,就被以这样内容的诏书不合法为名打了回来。谁说中国人对皇权惟命是从,谁说中国人没有民主传统,谁又说中国人自古没有法律意识?说这样话的人。都是仅仅看到了清朝而已。
2、 清官判案
自古以来,中国的老百姓对优秀的官员评价只有一个字:清。所谓的清官并不光指清
廉,而且还指这个官员的思维清晰且执行能力强,否则他即使清廉的人,也不过是个庸官。而许遵这个人,应当就是老百姓说的清官。他是个从中央司法机构大理寺派到地方挂职锻炼的官员,这样的人一般到地方镀镀金,即使不做什么政绩,只要四平八稳的度过短暂的挂职期,回到中央就会得到升迁,许遵不是那样的庸官,他没有按照程序把案宗往上级一交了事,他看到了这个案子,在同情阿云不幸的遭遇的同时,以他多年办案的经验和司法干部专业的思维认为,阿云罪不该死。他在向大理寺报告案件的同时,对这起案件作出了改判。
许遵认为,阿云在母亲守丧期未满的情况下,被叔叔嫁到了韦家,按照法律规定,守丧期内的婚约不仅无效,而且违法,不仅当事人而且媒人都要被判处3年徒刑。但这样同时也说明了,阿云的身份并不是韦大的媳妇,她对于韦大只是一个普通人,这样就不存在杀夫这样不赦的死罪。
案宗呈到了审刑院和大理寺,而这两个高等司法机构,却又在法律中找出了,“杀人以伤者绞”这样的条文,说阿云即使不是韦大的媳妇是个普通人,但是这样的谋杀未遂但伤人的罪一样是死罪,要判阿云绞刑。
阿云不知前世修得什么因果,与她素昧平生的官员许遵已经铁了心为她作法律援助,作她的律师,为她把这个官司打到底。许遵在翻找法律条文的时候,发现了就在阿云案件发生不久,朝廷就以皇帝敕书的形势下发过一个法律补充条文“谋杀已伤,按问欲举,自首,从谋杀减二等论。”也就是说,谋杀未遂但伤人的案犯如果自首,谋杀罪就减二等,这几乎就是为阿云案量身定做的敕书。如果案件适用这一敕书条文,阿云最多是几十年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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