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同性恋最早可追溯到中华文明的始祖黄帝。清代文人纪晓岚在《阅微草堂笔记》中称"杂说娈童(男同性恋)始黄帝"。当然这种说法的依据只是民间传说,而中国同性恋最早的史料记载则来自商朝。《商书·伊训》中谈到"三风十衍",书中提到这不好的"三风","卿士有一于身,家必丧,邦君有一于身,国必亡"。三风之一的"乱风"的"一衍DOUBLE_QUOTATION就是"比玩童",也就是今天所说的同性恋。
在商代之后,同性恋一直没有从中华文化中消失。到了春秋战国时代,同性恋交往更趋活跃,受卫灵公宠幸的弥子瑕和魏王宠儿龙阳君分别让同性恋有了"余桃"和"龙阳"的称呼。当时最有影响,最有成就的同性恋者首推楚国伟大诗人屈原,在他的《离骚》《思美人》等诸多作品中,都流露出诗人对楚怀王的恋情。
到了强盛的汉代,帝王将相的同性恋活动屡见史书。据《史记》《汉书》记载,前汉皇帝几乎个个都有同性情人。汉代著名人物如汉武帝、汉文帝、大将军卫青和霍去病等,都有过同性恋经历。汉哀帝不忍推醒在他衣袖上熟睡的男宠董贤,起身时割断了衣袖,"断袖之交"从此成了同性相恋的佳话。
汉代之后,男风(男同性恋)时盛时衰。在这段漫长的历史中,中国的男性在履行成家立业,传接香火的责任之后,周围人对他们的同性恋情往往宽而待之。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古代对同性恋所持的态度至多是中性的,也就是不褒不贬,历史记载中没有对同性恋进行颂扬。而同性恋关系多以享乐和猎色为特点,从来不对维系封建社会的家庭伦理构成任何挑战或威胁。
中国到了明朝万历年间(1573-1620),边界和平,工商业发达,从而滋长了浮华世风。据当时的记载,文人中科举之后马上纳妾,大兴土木建豪宅一时成风,盛宴歌舞,极尽奢侈铺张。江南地区,上及达官贵人,下至商贾文人,嫖娼成风,使娼妓业方兴未艾。与此同时,男妓卖淫的象姑馆也应运而生。明末学者沈德福认为,1429年宣德皇帝的禁娼令使部份官员转向年轻男性取乐。到了万历年,男娼业发展其势之盛,直逼他们的女性对手。玄德皇帝意欲重归道德的初衷不但没有实现,反而南辕北辄,适得其反。
明末的道德观念也冲破了"灭人欲,存天理"的宋儒理学的束缚,伸张自然情欲的主张开始萌芽。这种观念的代表是明朝哲学家王阳明(1472-1528),他崇尚个人表现和个性发展,而他的追随者随后发展了这种哲学。他们提出欲望和情感是人的本性,压抑使人无为,人应该表达和释放来自内心和本性的情欲。后来的一些清代文人认为,王阳明的纵欲哲学和与之相伴的享乐风气是明朝于1644年被覆灭的原因之一。
1644年满人进京,中国正式改朝换代。当时的中国是一个因为连年战乱而千疮百孔的国家,由于刚经历亡国的羞辱,全国民心涣散,匪患四起,清朝的统治者意识到重整意识形态和重建民族自信心的重要性,意识到必须拢络文化阶层,以重新建立起国家官僚体制。对中华文化十分精通的清朝统治者此时选择了孔孟之道作为新王朝的意识形态,以达到上述目的。
孔孟之道讲求社会秩序,各人守其本份,"三纲五常","父父子子,君君臣臣"。孔孟之道本身主张维持礼教的办法应该是"正名"和"教化",但是中国尊孔的历史表明,光靠教化是不够的,国家还必须同时对违者进行处罚,教罚并举才能有效维持礼教。清朝在建朝初就意识到了这一点,他们在中国重建礼教时,特别重视法律和法令的作用。一个很突出的例子是1646年的法令规定,在定强奸罪时必须提供严格的证据,这条法令意在强调"贞操观",其目的一是推行孔孟之道,二是拢络明末保守派儒家学者,求得他们对新王朝的支持。
到了康熙年,清朝已成功地实现了国泰民安,满清政府已经站稳了脚根。雍正皇帝登基后,开展了野心勃勃的巩固满人统治的计划。他一方面减轻人民的税收负担,推行廉政,另一方面对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进行坚决镇压。为了控制知识分子的思想,他大兴"文字狱",严惩有异己倾向的文人,而且实行株连,处刑严酷。"文字狱"有效地压制了知识分子对现状与国家政策的批评,但同时又不妨碍推行孔孟正统礼教。
传统礼教主张"正名",强调严格的社会秩序,女性守妇道,男性坚守父亲和丈夫的职责,而同性恋直接相悖于这些信条。如果同性恋在社会文化中得到足够的反映,统治者也许不会去注意,或者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至于大动手脚。但当时男风鼎盛,同性恋在文学作品或文人手记中以前所未有的势头出现,导致了满清统治者对同性恋的关注,使之成了"社会问题"。雍正死后,年幼的乾隆皇帝继位不久的1740年,延袭雍正加强礼教的精神,中国有史以来第一部明确反鸡奸的法令出台。该法令将成年人出于自愿的鸡奸行为刑事化,这是清朝严格加强传统性别角色观念的一系列措施之一。
法令出台后的落实程度如何,对男同性恋的控制有何效用,史料上没有记载。但这条法令在中国历史上首次将同性恋行为社会化──同性恋不再是个人私事,它被当作一种"社会危害"受到了法律的干预。西方的基督教和中国的礼教在镇压同性恋方面,终于殊途同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