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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传“兰州某派出所副所长涉嫌嫖宿幼女” 官方回应:已被双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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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传“兰州某派出所副所长涉嫌嫖宿幼女” 官方回应:已被双开


人民网兰州  3月30日电(记者 隋欣) 3月30日凌晨,一条题为“兰州再现派出所长嫖宿幼女”的微博开始在网络上流传,不到24小时就有20万阅读量和数千次转发及评论。

30日晚20时47分,兰州市公安局的官方微博 @兰州公安 发布消息,称“关于网传兰州某派出所副所长涉嫌嫖宿幼女一事经我局核实:原城关分局派出所副所长胡某因严重违法违纪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所涉案件司法部门正在依法审理。”



http://news.ifeng.com/mainland/detail_2013_03/30/23707933_0.shtml
本帖最后由 WMJ 于 2013-4-1 18:09 编辑

直接说强奸不就完了么~~嫖宿~~

嫖宿幼女罪,根据《刑法》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最多判十五年有期徒刑。

依照《刑法》第236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最多可以判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4岁以下都算强奸幼女好吧~~为毛会有这种自相矛盾罪名存在啊?!



顺便抽一下,那些HP神马的同人文里未满14就迫不及待爬床的主角们,就那么想让自己的CP弄个强奸猥亵幼童罪名么~
强奸未成年罪行应该比一般的强奸案重很多吧
动物都有爱护幼仔的行为,这些人连动物都不如
简直是禽兽啊~竟然还是派出所的所长!!应该社会抹杀!!
这些恶心的大人?
“嫖宿幼女”这个词是TC最tm恶心的发明,简直是公然挑衅普世价值观。凡是和幼女发生关系的,一律按恶性刑事犯罪论处才对啊。写这条刑法的人,真是可以钉在耻辱柱上了。
发明这个的人真的不怕遭报应吗混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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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 WMJ


    前一个说的是指责幼女是自愿的,或者假装以为幼女自愿,后一个说的是承认幼女不自愿
回复  WMJ


    前一个说的是指责幼女是自愿的,或者假装以为幼女自愿,后一个说的是承认幼女不自愿
紫藤萝 发表于 2013-4-2 18:01


对于强奸幼女,或者说奸淫幼女,刑法规定只要明知是幼女而与之发生性交的,就构成奸淫幼女罪,而不论幼女是否同意,行为人是否采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结果97年冒出了一个嫖宿幼女罪= =
制定这种自相矛盾的玩意儿的家伙是吃翔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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