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情操论(2卷-1篇)
第四章 对前面几章的扼要重述
1.因此,对一个人仅仅因为别人给他带来好运而表示感激,我们并不充分和真诚
地表示同情,除非后者是出于一种我们完全赞同的动机。我们必须在心坎里接受行为者
的原则和赞同影响他行为的全部感情,才能完全同情因这种行为而受益的人的感激并同
它一致。如果施恩者的行为看来并不合宜,则无论其后果如何有益,似乎并不需要或不
一定需要给予任何相应的报答。
但是,当这种行为的仁慈倾向和产生它的合宜感情结合在一起时,当我们完全同情
和赞同行为者的动机时,我们由此怀有的对他的热爱,就会增强和助长我们对那些把自
己的幸运归功于他善良行为的人的感激所怀有的同感。于是,他的行为看来需要和极力
要求——如果我可以这样说的话——一个相应的报答。我们也就会完全体谅那种激起报
答之心的感激。如果我们这样完全同情和赞同产生这种行为的感情,我们就一定会赞同
这种报答行为,并且把被报答的人看成合宜和恰当的报答对象。
2.同样,仅仅因为一个人给某人带来不幸,我们对后者对前者的愤恨也简直不能
表示同情,除非前者造成的不幸是出于一种我们不能谅解的动机。在我们能够体谅受难
者的愤恨之前,一定不赞同行为者的动机,并在心坎里拒绝对影响他行为的那些感情表
示任何同情。如果这些感情和动机并不显得不合宜,那么不论他们对那些受难者所作的
行为的倾向如何有害,这些行为看来都不应该得到任何惩罚或者不成为任何合宜的愤恨
对象。
但是,当这种行为的伤害同由此产生的不合宜的感情结合在一起时,当我们带着憎
恨的心情拒绝对行为者的动机表示任何同情时,我们就会真诚地完全同情受难者的愤恨。
于是,这些行为看来应该得到和极力要求——如果我可以这样说的话——相应的惩罚;
并且我们完全谅解从而赞成要求惩罚这种行为的那种愤恨。当我们这样完全同情从而赞
成要求给予惩罚的那种感情时,这个罪人看来必然成为合宜的惩罚对象。在这种情况下,
当我们赞成和同情这种行为由以产生的感情时,我们也必然赞成这种行为,并且把受到
惩罚的人看成合宜和恰当的惩罚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