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帖

婚内强制履行夫妻义务在中国到底算不算是强奸罪……

本帖最后由 jhemy 于 2012-8-4 05:54 编辑

婚内强制履行夫妻义务到底算不算是强奸罪……

lz:方才看了那个「男子被5个老婆强奸死」的帖子,看到有人觉得婚内的不算强奸,应该算是夫妻义务后,
     因我自己个人印象中有看过其它判婚内强制履行夫妻义是强奸罪的案例,所以去查找了下资料整理编纂后分享给大家。




首先,澄清「强奸」的定义:
    「强奸」本来就是指在对方不同意没有理会对方是否同意的情况下(一般是利用暴力或武力手段强迫或威胁),强制地与对方发生性交行为。


    所以在国外,有没有婚姻关系跟强奸这项事实是否成立无关!
    只要是未经被害人同意,用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它违反其意愿(如下药)之方法进行性交行为就构成强奸罪了!!


举个例子:
      美国纽泽西州刑法规定: 「任何人都不得因年老或者性无能或者同被害人有婚姻关系而被推定为不能犯强奸罪。
      这是对普通法强奸罪概念的重大修改—— 婚姻关系已经不能阻碍强奸罪的成立。


     而且真实现实中,其实我有看过几起类似老婆不愿做但被老公强迫做,然后老婆把老公告上法院成功的新闻!
    不过比起国外胜诉的案例少上非常多,需要的条件也不同,毕竟国情是不同的。





在这举个例子:
A、婚内强奸案先例─

    首例“婚内强奸罪”──1989靖志平案。

    1989年3月3日,靖志平的妻子起诉离婚案庭审休庭期间,靖家人把靖妻挟持到靖家,靖志平在其家人的帮助下,强行与其妻发生性关系,并将靖妻拘禁,多次强行与其性交。

    1989年8月,河南省信阳县法院以强奸罪判处靖志平有期徒刑6年,并经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B、「王卫明案」─
  被告人王卫明与被害人钱某于1993年结婚,婚后他们夫妻之间逐渐产生矛盾,感情破裂。

     1997年10月8日,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法院应王卫明离婚诉讼要求判决准予离婚但判决书尚未送达当事人。

  在这期间,王卫明至钱某处拿东西,强行与钱某发生性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法院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后,双方已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在此情况下,被告人王卫明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钱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王卫明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中国的成功案例目前应该只有这两个,所以来统整一下,在中国,何时丈夫才算“强奸”?

  依B案例中的主审法官指出,只有在婚姻状况处于非正常的情况下,如分居、提起离婚诉讼等期间,可视为双方已不具备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夫妻间的权利和同居义务基本结束,夫妻关系已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此时,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与强奸其它妇女的社会危害性无本质上区别,以强奸罪处罚才符合法理和情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性生活是夫妻生活的重要内容,性行为既是配偶间的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其次,夫妻生活中,即使确有一方不愿意,但这只是夫妻间的性道德问题,只应受道德谴责

      不过,根据《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
      既然这样,那么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则性权利就不能为丈夫单方所享有,而妻子也不能仅承担性义务。
      妻子不仅有过性生活的权利,也有拒绝过性生活的权利


所以,婚内强奸行为必须是需要其社会危害与普通强奸相当才得以成立,主要可分以下几类:

(1)非法及无效婚姻关系期间

(2)离婚诉讼期间丈夫强奸妻子,事后妻子坚持告发

(3)丈夫将妻子误作其它女性强奸,事后妻子坚持告发

(4)丈夫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强奸妻子

(5)丈夫在他人帮助下强奸妻子



所以其实在中国婚内强奸是否成立还要看情况、证据和你请的律师是否给力!!
而婚内强奸罪在中国国内的争议也还是相当大的……
回复 2# zhoujin

是啊,主要是在中国,认为结了婚就是等于认同婚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性生活是夫妻生活的重要内容,性行为既是配偶间的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要告婚内强奸是很荒谬的,法官会觉得你既然要结婚,就应该知道婚后是要履行性行为这项义务的!

而且这种婚内强奸不是公诉需要事后妻子坚持告发
但在中国,会将这种事公开曝露在大众下也要告老公的又有多少?
就算告赢了,名声也毁了!!
更何况还有很大的比例是告不赢的,我找到告赢的案例也就那两件,我不知道还有没有其它的……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