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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大马保龄球手奸童免囚 法院:前途光明 判囚「不符公众利益」 [打印本页]

作者: osm1119    时间: 2012-8-16 03:21     标题: 大马保龄球手奸童免囚 法院:前途光明 判囚「不符公众利益」

【明报专讯】大马一名国家队级保龄球手因强奸13岁女童而被高等法院判囚5年,但上诉法院上周推翻裁决,准许他以2.5万马币(6.2万港元)签保及守行为5年,毋须监禁,理由是他「前途光明」,判监「不符公众利益」。有关裁决在大马引起公愤,全国6个妇权组织组成的平权行动组(JAG),呼吁司法部解释裁决理据,网民亦在twitter调侃,质疑「前途光明」的罪犯,就可光明正大强奸。

推翻5年监禁 裁决惹众怒

21岁的被告诺阿菲沙阿兹占(Noor Afizal Azizan,图)之前在马六甲地方法院,承认2009年在一间酒店与13岁女童发生性行为。他当年已届满18岁,因此须负刑责,被判法定强奸(与16岁以下少女发生性行为)罪成,但地院仅判他守行为5年。控方其后向高院提出上诉,高院判他入狱5年。

「没前途的人是否判刑较重?」

被告认为判刑太重,提出上诉,其代表律师声称,被告「不是罪犯,没有使用暴力或强迫」。结果上诉法院3名法官竟一致认同辩方看法,认为入狱不但无助维护公众利益,更会影响被告的前途,鉴于他「拥有名誉」,准许他毋须坐监。

在大马,法定强奸最高刑罚是监禁20年及打藤。大马平权行动组发表声明,质疑上诉法院持什么理据释放强奸犯,忧虑「国家选手的身分是否可作为减刑理据」,反问「没有前途的人是否就要判刑较重?」

网民亦纷纷在twitter抨击法官对这种「有前途、有名誉」的「恋童癖强奸犯」持双重标准,让他「领正牌」侵犯儿童。有网民批评:「什么光明前途?就算他拿奥运金牌回国,我仍然想伸张公义。」但法律界则称,法院裁决有法律依据,法官可对初犯者行使酌情权。
作者: gxhgogo    时间: 2012-8-16 03:25

无稽之谈,那所谓前途光明是不是可以正大光明的强奸而无罪呢?
作者: jjwxc    时间: 2012-8-16 03:40

如果是他家的孩子呢?
作者: 蓝岚澜    时间: 2012-8-16 03:47

真是鬼扯啊!针刺不到肉不痛啊!
作者: 上帝视角    时间: 2012-8-16 05:29

这不能作为犯罪的理由,功与过永远不能相抵。
作者: sx3246837    时间: 2012-8-16 05:39

太过分了,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作者: aimaoer    时间: 2012-8-16 09:15

道德沦丧,法律不公!天理难容!
作者: 紫日林夕    时间: 2012-8-16 12:30

原来不是只有。。才法律如废纸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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