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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11岁女孩超市偷糖吃 遭脱衣挂“小偷”牌示众(图) [打印本页]

作者: 娱乐    时间: 2011-12-10 09:12     标题: 11岁女孩超市偷糖吃 遭脱衣挂“小偷”牌示众(图)



手机拍摄的图片显示小陈手腕上都有明显的勒痕。广西新闻网记者 伍永志摄



超市的监控画面显示,小陈存在将物品放进口袋的行为。


12月5日,有网友在论坛发帖称,北海市合浦县白沙镇一名12岁女孩在该镇超市偷了两颗糖吃,被超市的服务员抓住并绑在超市门前的电线杆上,挂牌示众。12月8日,记者前往北海合浦县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并了解到超市的两名工作人员已被行政拘留。

网帖:小女孩超市偷两颗糖吃被挂牌

12月5日21时42分,网友“一家亲”以《合浦白沙:最牛的超市和最无辜的小偷(一个十一二岁的小女孩在某超市偷了两颗糖吃被挂牌)》为标题,在北海某论坛发帖。

帖文称:昨天,发生在合浦白沙的一幕,着实令人惊讶不已。据说,当天有一个十一二岁的小女孩在某超市偷了两颗糖吃,被超市的服务员抓着了。起初,小女孩被责成赔偿800元,但是也许看见女孩没那么多钱,于是(工作人员)就把女孩绑在超市门前的电线杆上,还在小女孩的身上挂上一个牌,上面写着那小女孩所做的事。这吸引了很多人围观,不少路人都指责超市做法失当。

“该超市的人还把那小女孩带回超市里面,脱掉她的衣服,搜走了小女孩身上的四十多块钱。”“一家亲”在随后的回帖中称,据小女孩同村出来赶集的人说,那个小女孩的父母外出打工,她是个留守儿童,平时很少出来赶集。也许她在家的家教不是很严,也许她根本就不知道超市里摆的那些东西没人看管也不能随便拿,“本人与那个超市毫无恩怨,还是那里的常客,绝对没有诽谤的意思。只是觉得他们的做法有些过分。”

帖文在发出后的第二天,迅速升温。一些网友在跟帖中说,小女孩虽然是有过错,但超市的做法已是侵犯人权。

网友“Bignod“:被偷两颗糖,即便是最恶的老板也不会出此损招吧,应该是(她)偷了挺值钱的东西,不过超市是没什么权利这么侵犯人身权利的,尤其是未成年人。

网友“于无声处“:小女孩虽然犯错,但超市行为是侵犯人权,可以报警处理,不能让超市为所欲为,需让法律做出公正的处理。

家长:担心女儿因此封闭内心

12月8日,在北海市合浦县人民医院住院部,女孩小陈(化名)还躺在病床上,输着点滴。

“我当时是选了2个发夹,3个糖。我站在超市的出入口那里,突然有两个人围上来说我是小偷,还脱我的衣服……”小女孩向记者讲述起当天的经过时,多次咽呜着说不下去。

“得知这事后,我赶紧请假从广东赶回来。”父亲陈先生告诉记者,他们夫妇两人长期在外打工,女儿小陈从3岁起就留在老家由父母帮带,很少到镇上来逛,“农村小孩买东西都是在路边小店,没到过超市里买东西,也不知道怎么给钱。”

陈先生说,6日回到家后他见到女儿有些发烧,7日就将女儿送到了县级医院检查。小陈的主管医生告诉记者,目前小陈可能受到风寒,由感冒引发支气管炎。

“现在她老是做噩梦,半夜坐起来哭,去学校上学说丢人,同学们会笑她。回到家里后,又把自己关在房间里,不出来。”陈先生说,女儿此前很活泼,现在出这事后话语少了,他担心女儿因此而封闭内心。

目击者:女孩双手被反绑 胸挂“小偷”纸牌示众

“她只穿着一件打底的贴身衣服,双手被反绑在超市门口的电线杆上,头部一直都是低低的,胸前还挂着一个硬纸壳的牌子。”居住在镇上的钟先生说,他那天早上去买菜,刚好见到了这一幕。

“我们叫超市的人解开绳子。他们(超市人员)不解,说要给大家看看这个小偷,还要让她游街示众。”在现场目击该事件的钟女士说,她与小陈的父母是远方亲戚,知道小陈父母都在广东打工,一时回不来,就向超市工作人员提议可以帮女孩赔偿超市的损失:“他们要价1000元,否则就不放人,并说要女孩的父母过来赎人才行”。

当天,多名现场目击者向记者证实,女孩挂在胸前的纸牌写着“小偷”两字。随后,有群众报警,女孩被超市人员带进了超市内。小陈的叔叔在得知消息后,赶到了镇上,并在白沙边防派出所里见到了小陈。

“她脸色苍白,在边上一句话都不说,被捆过的手腕勒痕很深。”小陈的叔叔向记者翻出了当天在派出所拍下的小陈手腕勒痕相片。

超市:老板诉员工不懂法 偷东西应赔偿

8日下午,该超市的负责人莫女士向记者调出了12月4日的监控录像。根据监控画面显示,在10时07分、10时10分的两段画面中,均拍摄到小陈有将物品塞进口袋的行为。

莫女士也向记者出示了在小陈身上搜出的物品:两个发夹和三条曼妥思糖,总价值为66元人民币。

“我们的员工不懂法,受到了处罚,但小女孩偷东西也有错,这是两回事。”超市的负责人莫女士说,事发时她去进货了,不清楚当时的情况,抓住了偷东西的人,那要赔偿损失,“偷了东西肯定要赔,小女孩是未成年人,但她也是有监护人。”

莫女士称,该超市曾有多次被偷窃的经历,“有一次,一下就被偷走了14罐奶粉。”

处理结果:超市违法人员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

广西合浦县公安局对此事开出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者看到,决定书写着“经查明:2011年12月4日10时许,违法行为人邹某某、莫某某在广西合浦县白沙镇居委会某超市内,因发现陈某某(女,现年11岁)偷东西,用绳子将陈某某绑在超市门前的电线杆上示众,并在陈某某身上悬挂一块写有‘小偷’的字牌,导致很多群众围观。”

合浦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超市的两名工作人员均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并于12月5日,由白沙边防派出所民警送至北海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详细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专家:父母给予物质保障时更应注重情感交流

南宁百年乐情感婚姻家庭心理咨询中心心理专家王景表示,此事已经给小陈造成了较大的心理阴影,其父母给予孩子物质生活保障的同时,要经常打电话与孩子进行情感交流,关心孩子的学习和生活,教会女孩做人的道理,“小女孩的心灵是受到了伤害,如果有可能,可以让她的表姐和朋友来找她玩点开心的游戏活动,转移她的注意力。”

南宁市竭诚法律事务所谭曜光律师认为,超市发现小女孩偷东西后,应报警交由警方来处理,而不是采取此类侮辱人格的方式进行处理。

9日,记者了解到,北海市合浦县妇联已派工作人员去看望了小陈,并为她送去两本心理辅导类书籍。(记者 伍永志)


作者: saiyoki    时间: 2011-12-10 09:35

小孩子犯错很正常,大人温言教育一下就好,这样太伤孩子的自尊心了
作者: 程文静cheng    时间: 2011-12-10 10:33

这种侮辱性的惩罚太重了,完全可以让派出所来调解啊
作者: 枫兰    时间: 2011-12-10 10:42

两方都有错, 谁对谁错很难说。 虽然小孩子偷东西这样惩罚很严重, 但是不这样严重的话, 很难让孩子印象深刻。 很多小孩子就是从小大人护着惯着长的才会不知轻重任意犯法的。 这种情况就算是给派出所调节, 派出所最后也只会放了那个小孩子。 这就是为什么很多逛街中心区专业儿童小偷越来越多的原因。  这件事做的最错的就是孩子的父母, 非己勿拿, 这是基本的做人原则。 做父母的应当从小就告诉孩子。 什么‘没去过超市’都是接口。 自己不好好教孩子, 到头来受罪的反而是自己的孩子。
作者: 阿树    时间: 2011-12-10 11:23

不管怎么说,这样捆绑,挂牌真的是太过了。不知道如何处理,可以联络警察,或是小孩的家长。他们的这种做法,太极端了,太伤孩子自尊了。
这不是以前文革时期,还挂牌游街示众呢。
作者: yuanyuan123    时间: 2011-12-10 11:42

孩子固然有错,这个处置方法也太过了
作者: xh33    时间: 2011-12-10 11:46

知道把东西放口袋里而不是就拿在手上,再说天下什么地方商店里东西可以随便拿的?这个借口很难相信。商店的做法无疑是过度的,虽然这个孩子和她的父母,也不是什么好鸟= =
作者: 墨色深處    时间: 2011-12-10 11:56

......其实11,12岁是不小的了,该知道什么是错的,什么是对的。不可以偷別人的东西这是
6,7岁的孩子都知道的事,11,12岁真的不小了

但是捆绑,挂牌真的比偷东西严重...太过了
老实说,我觉那女孩子其实不是第一次
作者: 风筝飞呀飞走了    时间: 2011-12-10 12:33

两方都有错啊,正像楼上说的,11岁差不多已经懂事了,应该了解这种行为是错的,但是超市也是反应过度了点啊
作者: qmrxnc    时间: 2011-12-10 14:54

两个发卡还有几个曼妥思值得了66块钱?坑人的吧?他家曼妥思金子做的啊?
作者: Juedoy    时间: 2011-12-10 20:40

两方都有错, 谁对谁错很难说。 虽然小孩子偷东西这样惩罚很严重, 但是不这样严重的话, 很难让孩子印象深 ...
wellforget 发表于 2011-12-10 09:42

同意,家长是主要责任方。同时不要说什么没进过超市,再小的孩子也明白不能随便拿他人的东西,他如果真无知为什么不大大方方拿在手里???完全是家长的砌词狡辩,孩子虽然犯错,但是我觉得并不严重,家长应该正确教育,也就好了,家长这样会不会让小孩儿觉得他们的行为是是被允许的呢??关爱是对的,同情心泛滥就不好了,,当然店家也太过分了,换个大人他们也就不敢了,也许会“依法”扭送派出所了。。
作者: untilifindu    时间: 2011-12-10 21:00

我觉得楼上的说话太过分了,你怎么可以说那个是借口呢?世界上不是所有人都像你一样都上过超市了,我真的不 ...
chunyexue 发表于 2011-12-11 03:14


你这个说法也不太对,光讲幼吾幼也不行的,老话说的是法理之外还要情理,而不是只讲情理不顾法理!
这事儿,双方都有错!我觉得,超市方面,肯定是有侵权行为事实的,应依法处理!
小女孩方面,该赔偿处罚的,也应由监护人承担。不能因为现在受到伤害了就漠视了之前的过错。
一码是一码!!!
作者: 风如水    时间: 2011-12-10 22:39

觉得双方都有错。
作者: isa    时间: 2011-12-10 22:56

侮辱性的惩罚绝对错!就算是大人也不应该被拖衣服!
作者: 枫兰    时间: 2011-12-11 07:49

侮辱性的惩罚绝对错!就算是大人也不应该被拖衣服!
isa 发表于 2011-12-10 21:56



    应该只是脱了外衣, 不是全脱。 这个肯定是不对的, 但是现在很多媒体哗众取宠, 我开始看还以为是全部脱光呢。
作者: 957402398    时间: 2011-12-11 07:59

双方都有错,但我觉得超市的做法太过分了,这样就算是对一个大人来说都很过分,更何况还是一个孩子
作者: helingsu    时间: 2011-12-13 07:57

太伤孩子的自尊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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