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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国家庭暴力频发原因多重,反家暴立法迫在眉睫 [打印本页]

作者: iamcarrieok    时间: 2011-11-24 07:47     标题: 中国家庭暴力频发原因多重,反家暴立法迫在眉睫

 今秋以来,李阳家暴事件引起社会极大关注,声讨者众多;2009年北京的董珊珊被丈夫殴打致死;2010年,黑龙江一名60多岁的妇女在遭受多年打骂虐待后,用斧子劈死了熟睡的丈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日前开庭审理一件离奇抢劫案:为进监狱躲避丈夫的家暴并顺利离婚,一名中年女子在闹市区故意打劫出租车司机……

  家庭暴力在我国为何频繁发生?在联合国确定的世界反家暴日前夕,记者就此采访了全国妇联有关负责人和有关专家。



  触目惊心 家暴频发原因多重

  近期公布的第三期中国妇女地位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在婚姻生活中,遭受过配偶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女性占24.7%,与十年前相比呈上升趋势。据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出警记录统计,仅2010年1月至10月,市区共发生家庭暴力322件,平均每天1件。在陕西省女子监狱,仅2007年,因家庭暴力杀人的妇女有171人,占该监狱各类故意杀人犯罪总数的30.35%。

     此外,父母施暴致未成年子女死亡的案件也时有发生,2010年3月,浙江一名3岁女童因背不会古诗被家长打死。

  家庭暴力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的抽样调查显示,我国家庭暴力在普通人群中的发生率为34.7%。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全国妇联法律帮助中心主任蒋月娥说,2004年以来,妇联系统受理的家庭暴力的投诉数量每年均达4万至5万件左右。究其缘由,现行法律不能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一个重要原因。

  在蒋月娥看来,现有法律没有明确国家干预家庭暴力行为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干预机制。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散见在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且多属于宣示性条款,没有对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缺乏可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难以作为判案的依据。

  家庭暴力问题专家、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陈敏则认为,传统观念是导致家庭暴力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在我国,家庭暴力常常被认为是家庭纠纷、是家务事,公权力不应干涉。实际上,家庭暴力是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严重犯罪行为,其性质与发生在社会上的暴力行为一样,而且造成的后果更严重、负面影响更深远。

  接受采访时李阳承认,自己的行为如果发生在美国,将构成犯罪,而在中国则是家务事。对于向妻子施暴,李阳解释是因工作压力大、控制不了脾气才动手的。陈敏却认为,李阳对妻子施暴并非脾气失控。他能与家庭成员以外的人很好地相处,而唯独将其脾气失控限定在妻子身上,本身就说明其控制能力是正常的。把社会问题个体化、病理化,这也是我国家暴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

  社会心理援助缺失也是家暴不止的因素之一。社会上没有为受害人,尤其是妇女、老人和孩子提供有效的救济渠道和救助体系。受害者的身体创伤以及心理创伤得不到及时治疗和救助。因此有人这样形容遭受家暴妇女的境遇——“以沉默隐忍暴力,以分手离开暴力,以暴力消除暴力,以生命结束暴力。”



  降低危害 出台法律迫在眉睫

  家庭暴力具有显著的社会危害性,家暴从一般打骂发展成危害公民生命健康的恶性案件屡见不鲜。2009年安徽妇女高庆芝被丈夫打断四肢、打瞎右眼,其手段之残忍令人发指。更严重的是在家暴时用强硫酸、汽油毁容、割鼻、挖眼等残害妇女的恶性案件也时有发生,这些不仅仅对家庭造成严重伤害,而且给社会稳定和发展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目前,出台反家庭暴力法的必要条件已具备。蒋月娥认为,制定反家暴法有助于完善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法律法规体系,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进一步促进男女平等、尊老爱幼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形成和改善;有利于促进中国政府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

     家庭暴力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的违法行为已为全社会所共识,公、检、法、司等相关部门以及社会组织和普通市民认为,有必要制定国家级的反家庭暴力法。另外,国内的专家学者和社会组织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十多年较深入的研究,为国家立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储备了一支刑法、民法、诉讼法、婚姻法、妇女法、社会学、心理学等领域的专家队伍。

  并且,多年来反家暴工作积累了大量实践经验。十年间,全国已有28个省区市出台了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90余个地市制定了相关地方性法规或政策文件。全国妇联与中宣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部等七部委共同制定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等,相关基础工作已经做好,人们期待反家庭暴力法能尽快出台。

  令人振奋的是,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今年10月已经正式启动了反家暴专门立法的立项论证工作。



  借鉴经验 积极参与消除家暴

  30年前,国际社会开始关注家暴对经济社会及人权保护产生的负面影响,并通过国际公约、国内立法等方式进行积极的干预。联合国通过了包括《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儿童权利公约》等一系列国际公约,世界上约有8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惩罚家庭暴力进行了专门立法。

     截至2010年10月,除西亚地区和中国内地外(香港、台湾有家庭暴力防治法),亚洲国家都已制定了家庭暴力专门法。韩国出台了两部反家暴法(分别针对成年人和儿童保护)。国际社会的这些做法为我国立法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可为借鉴。

  陈敏介绍说,鉴于家庭暴力在世界各国都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发达国家经研究发现,施暴人头脑中的男权思想是导致其对家人施暴的根本原因。改变施暴人头脑中传统的性别观念,是改变其暴力沟通模式的前提。

     因此,法律在制裁家暴行为的同时,也应对施暴人进行认知和行为矫治。比较普遍的做法是,法庭查明案情后,给施暴人两种选择,一是被判处缓刑。缓刑期间的每个周末,施暴人定期并且自费去专门机构参加九个月或一年期的施暴人认知和行为矫治的团体活动。

     施暴人如果中途退出,则缓刑立刻变成实刑;二是被判处监禁刑。施暴人去监狱服刑,为自己的暴力行为付出自由的代价,作为预防其再犯的措施。据了解,上述理念和做法被许多国家和地区借鉴,其中包括我国台湾地区。

  我国在反家暴立法方面已落后了几十年。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建立民事保护令制度,变事后惩罚为事前预防,迫在眉睫。




2011年11月24日 09:21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 李海秀)
http://www.chinanews.com/fz/2011/11-24/3482785.shtml
作者: 阿布多瑞    时间: 2011-11-24 08:18

很好,法律就要这么用!
作者: saiyoki    时间: 2011-12-10 12:14

这个已经说了好几年了,老生常谈了,要立法赶快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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