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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該對圍觀起哄致人真跳樓作何反思 [打印本页]

作者: iamcarrieok    时间: 2011-8-24 22:56     标题: 該對圍觀起哄致人真跳樓作何反思

  8月23日下午在上海閔行區航華二村三街坊152號,一名年輕女大學生疑因感情糾紛坐在五樓窗臺上試圖跳樓輕生,猶豫很久後,被樓下大批圍觀群眾拍照甚至起哄,最終該名女子在起哄聲中縱身躍下5樓,所幸無生命危險。(《東方早報》2011年8月24日)

  無論這名女大學生是否真的準備跳樓,但至少她有跳樓的可能。但是,那看客的嘴臉,又是多麼地可惡。“她怎麼還不跳啊?”“死不了的,才多高。”“跳啊,快跳啊”。……生命之于每個人都只有一次,這短暫的生命是多麼的寶貴,可看客們卻以別人的生命來娛樂,來一飽眼福,這透出了多麼骯臟的靈魂,看客們的道德是如此的冷漠,連行屍走肉都不如。

  對看客們的圍觀起哄致人跳樓,在我國當前的法律裏,想跳樓的大學生作為一個完全能力人,確實很難證明圍觀者的起哄與真跳樓之間存在的必然聯係。但這名大學生是處于特殊情境中的,不可否認的是,圍觀起哄是致使女大學生作出真正跳樓決定的重要影響因素之一,圍觀者也應該清楚自己的起哄可能導致的嚴重後果,但他們依然作出了這種不應該有的舉措。該不該、能不能追究起哄者的法律責任,是一個值得探討的現實話題。

  一些西方國家,比如加拿大、意大利、瑞士等,在它們的刑法上,出于對生命的尊重和敬畏,將圍觀人或途人的作為和不作為義務,明確寫進了法律條文,亞洲的韓國、日本,也都有類似規定。英國刑法更是將“幫助、支持、讚同和鼓勵他人自殺,或者企圖使他人自殺者”作為重罪處理,“可判處不超過十四年的監禁”。如果發生同樣的事情,則肯定是構成侵權責任的,是應該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

    近幾年,圍觀、起哄致人跳樓,或者致人作出不理智的舉措,導致嚴重後果的事件,屢有發生,我們確實應該思考,是不是應該學習西方,對圍觀人或途人的作為和不作為義務,也寫進法律條文,我覺得是大有必要的。有了這種條文,至少可以避免或最大程度地減少這種不道德行為的發生。

  當然,反思不能將棒子全打在圍觀者的身上。跳樓是結束自己生命的一種手段,一個人不想活了的理由可能非常多,但是我們仔細檢視相當多的跳樓(自殺)案例後發現,許多“跳樓人”的醉翁之意不在“跳樓”,只是以跳樓“作勢”罷了,是為了達到某種非結束生命的目的。

    生命的尊嚴首先在于自己對生命尊重,一些人把生命作為一種“要挾”武器,本身就是不道德的,是應該予以譴責的。當這種事情越來越司空見慣的時候,人們的同情心、道德感就會麻木,“端了小木凳坐下等待看跳樓”、“邊看小說邊等跳樓”、“邊看跳樓邊起哄”的發生也就不奇怪了。

  我們大多數人對小學學過的一篇叫《狼來了》課文,可能都還有深刻的印象。說謊的孩子最後為它的謊言付出了沉重的代價,只能眼巴巴地看著自己的羊群被狼吃掉。在讀或者談起這則故事的時候,人們很少有責怪農夫們“冷漠”的,反而是眾口一聲地譴責那個說謊話的小孩,並將這個故事作了一個經典的教例口口相傳。因此,我也想對那些“作勢”跳樓者進一言:可要當心呀,說不定哪天你就會成為那個說謊的孩子———無心跳樓跳成真。

  美國法學家朗‧L‧富勒的基本思想就是:在人類有目的的活動中,道德和法是不可分的。在他看來,道德可分為兩種,一種是“義務的道德”,違反者一般構成違法犯罪行為;另一種是“願望的道德”,引導著法律的價值追求。在這個意義上,我們不願意看到圍觀者的起哄致人真正跳樓的悲劇發生,也不希望以自殺“作勢”來要挾。社會上有一種聲音,認為應該追究這些以自殺“作勢”要挾者得法律責任,我認為也是必要和可行的。


  
2011年08月25日 10:41:01  來源: 千龍網   (賤言獻車)
http://big5.xinhuanet.com/gate/b ... /25/c_121908625.htm
作者: 衔烛    时间: 2011-8-27 11:15

生命的尊嚴首先在于自己對生命尊重---我们并不是那么无私,但过度的冷漠也会把自己冻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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