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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翁偷西瓜 女婿告到底

2010-05-07 新聞速報
    台中縣一名賣水果的張姓男子,最近發現西瓜老是短少,清點之後做成記錄,日昨又發現短少兩顆西瓜,向警方報案,警方調閱監視器,發現「拿走」西瓜的竟然是張姓男子的岳父,由於兩人平時關係不佳,張姓男子堅持提出告訴,警方也只能依法移送法辦。

    三十五歲的張姓男子在台中縣霧峰鄉錦州路住所的騎樓下擺水果攤,最近,他老是覺得西瓜「會變少」,與賣出的數量不符,他開始做紀錄,日前真的發現,西瓜又短少了兩顆,張姓男子向警方報案,警方調閱附近路口監視器,果然發現一名四十八歲的林姓男子,機車腳踏板上有西瓜,請張姓男子辨認,結果,這名林姓男子竟然是張姓男子的岳父,由於是三等親關係,依刑法規定,親屬間竊盜是告訴乃論,警方詢問被害人,張姓男子堅持對岳父提告。

    原來,張姓男子跟岳父之間本來就有摩擦,平日關係不好,積怨已久,因此,堅持提告,形成女婿告岳父的少見局面,而林姓男子表示,西瓜是要拿來請朋友吃,沒有其他用途,警方偵訊後,還是得依法移送地檢署偵辦。
亲人之间为这点小事还要闹上法庭,有点让人心寒。双方不能大度一点,各退一步。
家庭内部矛盾?哈哈
♪  薇络论坛→『契丹王妃』

如果,我知道有一天我会这么爱你、
                  我一定对你一见钟情。
按照台灣刑法之規定
親屬間之財產犯罪行為,例如文章所述之竊盜為告訴乃論之罪。
此係基於家屬之間的關係密切,因此基於國家司法權盡量不要介入家庭,而使家庭糾紛更為劇烈,故而採取此種告訴乃論之模式。
文章中女婿對岳翁提起告訴,此種情形其實在現實中常常發生。就女婿提起告訴一事,並不是值得非難之事,於法律上女婿為受害者,遭到財產上損害,而刑法也給予其告訴權,行使權利並非應受責難之事。而就岳翁而言,其所為之行為可能為竊盜,為不法取得利益,遭到起訴,也不可以說是值得同情。
檢查官於偵查中可能會認為罪行輕微而不具有訴訟之利益,故為緩起訴或是不起訴處分。
最後,我認為應該要澄清:
犯罪即是犯罪,不論是何種親屬或是親密性關係,都不能演蓋住其犯罪之事實。
如果他生活在秦朝,就会因为这属于非公室告而不予受理,甚至可能会进去一阵子的
内外六夷,敢称兵仗者斩
民主社会嘛,那不就是“黑心人地掌权,无耻的人发言,没脸没皮的人抛头露面”
皇汉、普世、满遗——中国网络三大害。
法律上另有討論就直系血親尊親屬和配偶不能提起自訴之規定
這其實挺沒有道理的,完全基於救有制度之倫理道德所為之立法
1# 何鸿燊
都说婆媳关系最难把握,原来老丈人和女婿也有处不好的
时间是最好的老师,遗憾的是——最后他把所有的学生都弄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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