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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收养”孤儿16年未登记:去世留下百万遗产,男孩被判无继承权

本帖最后由 zyywt2118947 于 2024-7-7 06:39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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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父母未办领养手续养子失去继承权#【遗产之争:孤儿被领养16年未登记,法院判决其无继承权】#没有办领养手续能合法继承财产吗#2005年,贵阳10岁男孩的父母相继病故。其母弥留之际,多次请求居委会不要将男孩送进孤儿院;一个月后,在街道、民政部门与当地媒体的帮助下,7旬退休职工李某夫妇将男孩领养并改名为李甲(化名),双方以爷孙相称。
16年后,李某夫妇在未留下遗嘱的情况下相继去世,李某的女儿李乙遂将李某夫妇名下财产及房屋转移至自己名下。李甲认为自己实为李某夫妇养子,李乙也疑似是被领养的,所以他与李乙应拥有同一顺位继承权,遂诉至法院。
近日,上游新闻记者获悉,一审败诉后,今年6月,贵阳中院仍作出相同判决,认为李甲对李某夫妇的遗产不享有合法继承权,理由是李某夫妇收养李甲时未向县级以上行政部门登记,双方收养关系不成立。
多位法律人士向上游新闻记者表示,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根据1994年出台的《收养法》修订版明确规定,收养关系自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之日起成立,但本案中李甲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所以双方收养关系不成立,李甲不享有合法继承权。但考虑到李甲和李某夫妇共同生活16年,双方存在扶养关系,李某可以以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但需另行起诉。  (上游新闻记者 李文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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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收养”孤儿16年未登记:去世留下百万遗产,男孩被判无继承权】#男孩被收养16年被判无权继承百万遗产# 父母双亡后,10岁男孩成为孤儿,后来被一对七旬夫妇“收养”,改名郭甲。夫妇俩还有一个女儿郭乙,比他大29岁。
16年后,夫妇俩相继去世,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共54万余元,并留下一套房屋、存款82万元,但未留下任何遗嘱。
围绕老两口留下的“百万遗产”,郭甲和郭乙对簿公堂。现年30岁的郭甲称,郭某夫妇去世后,郭乙将老人名下财产转移至自己名下,还提出让他搬离老两口留下的房屋。为此,自认为是夫妇养子的他提起诉讼,请求分割遗产。
近日,红星新闻记者从郭甲及其代理律师处获悉,在贵阳南明区法院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后,今年6月,贵阳中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裁定。法院认为,郭某夫妇收养郭甲时未向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不成立,郭甲对郭某夫妇遗产不享有合法继承权。
郭甲原本姓王,出生在贵阳一个普通家庭。因父母相继因病离世,他在10岁时成了孤儿。2005年1月,他面对贵州媒体表达了愿望,“帮我找个愿意收养我的家吧,我一定乖乖地听话,我会做饭,洗衣服……”
据贵州媒体当时报道,他的身世引发关注后,经街道办、社区工作人员努力并尊重他的意愿,他最终被一对七旬夫妇“收养”,当时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中。据这对夫妇介绍,他们的女儿几年前结婚搬走后,老两口感到孤独,看到报道后觉得孩子可怜,考虑到自己有抚养能力,便有了收养他的想法。
郭甲回忆,他在多个家庭中选择了郭某及其妻子范某。2006年到郭家后,因年龄差距大,他叫郭某为爷爷,叫范某为奶奶。其代理律师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收养”他之后,郭某夫妇向有关部门递交了领养、转学、改名等申请。其中表示,老两口愿领养孤儿王某某为孙,并改名郭甲。户籍资料显示,改名后,他以老两口的孙子入户。
据郭甲讲述,到郭家后,他随爷爷、奶奶生活,彼此像亲人一样,直到2021年2月和9月两位老人相继去世。其所在社区居委会去年12月出具证明称,郭甲与郭某、范某夫妇此前长期居住在同一住所。
郭某夫妇的女儿郭乙比郭甲大29岁。郭甲称,他叫郭乙为阿姨,郭乙当时成了家,逢年过节和周末回家较多,但两人关系比较僵。
“爷爷去世后,奶奶曾提出找个机会,让我俩关系缓和一点。”郭甲告诉红星新闻,但奶奶突然去世,没留下什么交代的话。爷爷和奶奶去世后,他一直住在此前和两位老人共同生活的房屋里。但2022年,郭乙突然提出要他搬出去。为此,他难以接受,想到自己在这个家生活了那么久,曾和爷爷、奶奶如亲人一般。
2023年11月,郭甲提起诉讼,要求分割郭某夫妇名下的房屋和抚恤金、存款等。法院查明,郭某夫妇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共54万余元,范某去世时存款有82万余元。此外,两人名下一套房屋于2022年5月转移登记,由郭乙继承取得。
郭甲起诉称,“自己被收养后,一直与郭某夫妇相互陪伴、共同居住,并照顾老两口晚年生活。他被登记为老两口孙子,他和郭乙均为老两口收养的子女,应拥有同一顺位继承权。”
对此,郭乙在庭审中辩称,父母和郭甲并未形成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为此,郭甲并非她父母的合法继承人,无权分割遗产。她作为父母唯一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合法继承遗产。她还表示,郭甲称她也是被收养的,是捏造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收养关系是否成立,应由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郭甲与郭某夫妇的收养关系发生在《收养法》施行期间,按规定,收养关系自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之日起成立。但郭甲未提交相关登记材料,法院由此认为,其收养关系因未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不成立。为此,按遗产继承顺序等规定,郭甲对郭某夫妇的遗产不享有合法继承权。
今年1月30日,贵阳市南明区法院作出一审裁定,驳回郭甲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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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李甲都26岁了,在李家也生活了16年,怎么会让李乙顺利地“将李某夫妇名下财产及房屋转移至自己名下”??????
这是贪心不足!人家养你10年,不求回报,结果还嫌少
没收养手续,他们在户口上就不是一家人,李乙肯定可以转移呀
真是被恶心的够呛,首先他们在之前没啥关系,是因为亲妈临终遗愿,老两口心好,才去领养的(正常领养绝对不会领养这么大的),当时老两口七十多了,女儿已经养大成人了,当时人家女儿没闹,已经是人好开明大度了,我们不知道有没有给花钱,反正肯定花精力了,最开始肯定说,就是接个名声过渡不去福利院,结果得陇望蜀,说人家女儿是领养的,不管是不是,人家在法律关系上肯定是亲的,而且闹成这样了,这个男的没说女儿对他们不孝顺,都是他孝顺的,那就是说女儿做的很到位,估计老两口也是恶心他够呛,本来人家好心,就是借给名头给他用到18岁或者22岁,结果呢,都26了,还赖在人家家里,吃着老两口的退休工资和女儿给她们养老钱(但凡给钱了,不可能不说),老两口抹不下面,只好等自己百年,让女儿把对方扫地出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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