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zyywt2118947 于 2022-6-13 09:14 编辑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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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通报上外男生投异物#】记者从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了解到,针对上海外国语大学一女生饮料中被他人投放不明物一事,经初步调查,6月12日中午12时许,该校学生尹某某(男,21岁)在学校图书馆内趁该女生离开座位之际,向其咖啡杯中投放异物。该女生喝了一口后,察觉咖啡异样,将剩余咖啡倒掉,并向学校保卫部门报告。经医院检查,未发现该女生身体异常。警方随后找到尹某某,其承认在女生咖啡杯中投放了半片牛磺酸泡腾片,该泡腾片系从网上购买。目前,分局已将相关物证送市局专业技术部门检验,相关调查工作在进一步开展中。
@平安北京
#上外男生所投系牛磺酸泡腾片# 不掌握很多案件细节的基本情况,仅仅从普法的角度进行探讨。
如果单单从新闻报道出来的情况看,可以认为,该男生主观上有对女生实施不法侵害的意图,客观上实施了“投放药物”行为,就是说,他已经着手了犯罪行为。但由于其所认为的“催情药物”并不带有他所认为的“功效”,是其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的犯罪未能得逞。在法律上讲,这属于犯罪未遂。
然后呢?就意味着,这男生就没事了?别急!
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意味着,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只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下一步,需要确定的是对该男子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可以从轻或减轻,也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
但刑事责任,他是逃不掉的!
当然,以上判断是基于网上有限曝光的信息而作出的,很可能与案件本身的情况有不少偏差,请相信上海的警察叔叔一定会依法给出公正公平的处理。
最后还想说,这种案件不是所谓“男女对立”的理由,这是“正义与邪恶对立”的典型!那些心存邪念的人,都给叔叔我小心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