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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取消嫖宿幼女罪 就是服务于 董事长猥亵女童这类人的

 中新网北京8月29日电 (记者 郭金超 蒋涛)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9日经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此次刑法修改的焦点之一是取消嫖宿幼女罪,今后对此类行为一律适用刑法中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

  嫖宿幼女罪是指刑法原第360条第2款的规定,即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款是中国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增加的规定,使得嫖宿幼女罪成为单独的刑法罪名,与原来刑法中的强奸罪相区别。

  据知,中国在上世纪90年代严打卖淫嫖娼时,实践中发现有幼女涉及其中,卖淫组织者故意隐瞒幼女年龄,不少嫖客便借此声称不知道对方是幼女,以图逃避强奸罪的处罚。为更严厉打击这种犯罪行为,1997年中国修改刑法时增加了嫖宿幼女罪。但近年来随着司法实践中出现一些典型案例,围绕嫖宿幼女罪的争议较大,各方关于取消该罪名的呼声不断。

  此次刑法修改取消了其中关于嫖宿幼女罪的规定,对这类行为可适用刑法第236条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不再作出专门规定。刑法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http://finance.sina.com.cn/sf/news/2015-08-29/172227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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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该案还处于侦查阶段,是否定罪量刑,还须经过法院的审理裁判,但对于猥亵儿童的犯罪分子,将面临什么法律后果,并非未知数。根据《刑法》规定,“猥亵妇女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如果王某猥亵儿童罪成立,就应当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依法律“上限”处罚。

  此外,还应看到的是,王某的猥亵儿童行为,还造成了女童轻伤的严重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实施猥亵儿童犯罪,造成儿童轻伤以上后果,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基于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轻伤程度“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所以应以涉嫌猥亵儿童罪追究刑责,而导致儿童身体伤害的结果,应作为加重的情节,提高已有的量刑幅度。http://www.wenxuecity.com/news/2019/07/03/8461518.html
匿名用户
110 人赞同了该回答
先说答案:
这是程序上的进步,实体上的退步。

一、程序上的进步
我国的立法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这是宪法确定的权力。
但全国人大立过什么法了?我们的印象中,他们就是举举手,于是专家们代笔的法律就以“人大立法”的名义出台。

嫖宿幼女罪的存废之争
今年6月,草案二审时,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沈跃跃和全国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马馼在内的多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废除嫖宿幼女罪,嫖宿幼女的一律以强奸论、从重处罚。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5142318
知乎用户
10 人赞同了该回答
实名赞同@一笑风云过的答案,这是我在这个问题下看到的几乎是唯一靠谱、专业的答案。

嫖宿,是针对妓女和嫖客性交易的特定称谓,我国号称没有妓女,而面对限制行为能力的幼女反倒可以嫖宿了??税务局收税没有啊?这种逻辑错误的恶法从一开始就不该设立,可惜它居然存在了18年,终于要改正错误了,居然在知乎这个所谓“高端人群”的平台上看到了如此普遍的反对意见,真是不可想象。

到底是谁脑子进水设立了这个恶法,现在又是谁在强烈反对取消“嫖宿幼女罪”???唯一能想到的就是————利益相关群体。是不是要为他们自己或他们所代表的利益集团“嫖宿幼女”留后路???那几乎是一定的。特别是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嫖宿幼女罪”已经引发了一系列严重问题和弊端,日常见诸报端的校长性侵幼女、教师性侵幼女、公务员性侵幼女、官员性侵幼女、法官性侵幼女、慈善捐助人性侵幼女……等等以前罕见的道德败坏的行为如今居然有蔚然成风的趋势,因为猥琐男们可以在事后给点钱以靠拢“嫖宿”的条件。


一个违法犯罪行为的量刑究竟是重了还是轻了,最实际的标准是要看罪犯们更乐意自己适用哪一条,显然猥琐男们还是宁愿自己的行为适用“嫖宿幼女罪”也不愿意适用“强奸罪”从重条款。即使幼女的生存环境因为“嫖宿幼女罪”而变得如此恶劣,却依然有人故意视而不见,依然强烈要求保留这一逻辑不通的法条。细思极恐。而在知乎上看到这么大规模这么普遍的反对取消“嫖宿幼女罪”的答案,确实让人震惊,出乎意料之外。无论以上答主用了多么天花乱坠的理由来反对取消“嫖宿幼女罪”,其真正的用心都是让人怀疑的。


顺便科普一下:强奸罪中,强奸幼女属于从重的情形,应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死刑。而“嫖宿幼女罪”起刑只有五年,最高也只有十五年。所以,YY这条恶法对罪犯会惩罚的更重的人们可以歇歇了。
编辑于 2015-08-30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5142318
但民意未必是正义。『刑法』里有条基本原则叫做「刑罚相适应」,说的是犯多大罪承担多大的法律责任。相信刷知乎的各位对这点都是认可的,对吧?法律源于现实,立法者并非愚蠢,「嫖宿幼女罪」的存在,是为了惩罚那些知道卖淫的是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而设立的。而「强奸罪」,是为因为犯罪分子侵犯女性的性自主权利而设立的,与结婚与否,支付嫖资与否没关系,只要违背女性意志,就是强奸。两者在生活里是不同的情况,社会危险性是不同的。法条对应的是不同情形,「嫖宿幼女罪」的存在,是合理的。如果不能理解,我再分析一下:一个明知道对方是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行为的,和一个明知道对方是幼女还去强行发生性行为的,哪个更恶劣点呢?很显然,是后者。前阵子知乎上讨论「人贩子判死刑」合理与否,其实在本质上是相似的,判人贩子死刑,说不定为了降低被捕风险就会选择杀婴,不加分辨判嫖客强奸,说不定完事后他会想反正干都干了大不了多强奸几个,不是吗?(本想关闭评论的,还是算了,注定要掉粉的回答)编辑于 2015-08-30

作者:匿名用户
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5142318/answer/61440640
来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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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化学阉割,和告知居住地附近的居民
虽然侵犯人权但是好想给他们带脚环🌚
本帖最后由 八月的扇子 于 2019-7-5 03:59 编辑

5日,新城控股开盘再度封跌停板。

女童猥亵撕裂 已经是法律方面的轻伤了。。。。这个还是猥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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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7# mimilu
應該物理閹割,三次犯錯沒收作案工具~
应该是幼儿,不限于幼女。无论男女,儿童被伤害都是受害者难以说出口或者本身不具备表达清楚的能力。
真是无法理解!对着小孩子做这么恶心变态的事,脑子坏了吗?这种恶魔,应施宫刑,男女一视同仁,包括皮条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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