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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波以撰写并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煽动性文章

北京高院发言人早些时候指出,人民法院对刘晓波的判决具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刘晓波以撰写并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煽动性文章、组织劝诱他人签名等方式,煽动推翻中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张晓玲认为,刘晓波的行为已经具有现实危害性,触犯了刑法,为了保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中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对刘晓波案的审理过程中,中国法院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其诉讼权利,这些不仅是符合中国法律的,也是符合国际人权标准的。
朱文奇说,关于定罪的问题,各国的法律不同。不少西方国家的法律有对仇恨罪的规定,表明煽动仇恨是要治罪的。中国的法律符合自己的社会和文化情况,其他国家应该尊重和理解。
著名刑法学家高铭暄教授介绍,以言辞为表现形式的犯罪行为,几乎在世界各个国家的法律和有关国际公约中均有规定。所谓的“言论自由”在任何国家都是有限度的。
他介绍说,《美国法典》第115章第2383条、2385条规定,对煽动、实施、协助或进行叛乱或造反以反对美国当局或其法律的行为;蓄意或故意鼓吹、煽动、劝说或讲授理应、必须、值得或宜于以武力或暴乱或通过暗杀政府官员的方式,推翻或摧毁美国政府或任何州、领地、特区或占领地政府,或任何下级政治机构或政府的行为,判处刑罚。
英国《1351年叛国法令》规定图谋废除女皇或发表煽动上述意图行为违法。德国刑法第90条b规定了针对宪法机构实施敌对宪法的诋毁犯罪。意大利刑法第342条规定了侮辱政治、行政或者司法机构犯罪。加拿大《刑事犯罪法典》第61条规定,发表煽动性的语言文字、参与煽动性的活动构成犯罪。澳大利亚法律规定鼓吹、煽动推翻联邦宪法或政府的行为违法。新加坡刑法第505条规定了煽动实施反政府或者反公共安定秩序的犯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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