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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ZT)

转贴本文旨在帮助家暴中的女子寻求法律依据保护自己。

家庭暴力(domestic violence),是指家庭成员间实施身体或精神上的伤害行为,往往由于现实之亲属关系与利益的约束而出现一定程度的隐蔽性。
家庭暴力的侵害行为可包括了实际攻击、伤害、虐待等直接实施暴力或在精神上威胁家庭成员。其涉及的成员可以指:配偶、前配偶、父母、子女、继父母带来的孩子、有血缘关系家人、同居伴侣、残疾者与照顾者、情侣关系。

心理分析

权力与控制
大多社会学者认为家庭暴力乃出自施暴者企图控制受暴者。

施暴方
施虐者在施暴过程中,通常以殴打伴随言语攻击。事后,常会以各种理由试图正当化施虐的原因。在一些个案中,施暴者会形容受虐者有“被虐待狂”,以将其施虐行为合理化。施虐者的性格、价值观及行为模式是构成家庭暴力的主因,其特征包括:
脾气暴戾,固执无知凡事爱以暴力解决问题。
妒忌心重,凡事干预家庭成员的行为及社交生活。
以个人期望、需要及利益为依归。
习染不良嗜好,如酗酒或赌博,或患有精神病,令其自我约束能力减弱。
小时候也曾遭遇家暴情形的受害者或是目睹家暴受害者。
压力大。

受暴方
在大多数的家庭暴力中,由于社会价值观的影响,母亲对于家暴的角色大多定位于“沉默的证人”,而使的大多数的家暴案件被发现时,已经算是很严重程度的伤害。当儿童在成长过程中,体验或是目睹暴力的经验愈多,就愈有可能会殴打父母。也就是说视暴力为解决冲突的合法方式的家庭,就愈有可能处在各种型态的家庭暴力危险中。对受暴方的心理影响分析如下:
儿童(子女):身体发展脆弱而易受伤、出生时体重过轻的婴儿、发展障碍、迟缓或不健全,会提高儿童受虐的危险性,受虐的儿童将来亦可能变成施虐者。除了生理上方面的虐待,还包括了精神方面的虐待(例如:施暴者会在半夜把孩子叫起来训话或是不让其睡觉等)、性虐待(例如:乱伦)和疏忽(例如:不被期待的孩子、疏于照顾导致基本需求不被满足)
女性(妻子):被殴打妇女被形容成依赖、低自尊,会有无助感;易出现忧郁和焦虑的机率是高的。
男性(丈夫):被殴打男性会觉得失去尊严,由于传统观念认为男性是强者,因此不少受虐男性不敢求助。
老年人(父母或祖父母):老年人行动较迟缓、体弱多病、记忆力衰退,容易被家人视为负累而遭受虐待。
兄弟姊妹:一般来说,社会大众对于手足暴力的接受度较高。

2001年4月28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首次在国家基本法律的层面上对家庭暴力问题做了规定。
总则中将婚姻法第3条“禁止家庭暴力”上升为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是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宪法原则的体现,为日后省市地方制定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裁判离婚的法定理由中,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第2项,把配偶某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作为法院对配偶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作出准予离婚的法定依据之一。
在婚姻法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中,依据第43条、第45条、第46条,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与施暴者的民事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修正)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中国还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公约的签约国,也是《北京宣言》、《行动纲领》等国际文件的承诺国,向全世界庄严承诺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等一切弱势群体权益。

参考:
1. 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2.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㈠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㈢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㈣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㈤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3. 婚姻法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4. 婚姻法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5.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㈠ 重婚的;
㈡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㈢ 实施家庭暴力的;
㈣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家庭暴力在中国:http://www.southcn.com/news/community/shzt/fv/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http://www.gov.cn/flfg/2006-12/29/content_554397.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全文)
http://news.xinhuanet.com/video/2005-08/28/content_341407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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