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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重庆摔婴女孩” 暴力家庭催生暴力孩子(图)

重庆摔婴女孩的新闻,让我们愤怒,让我们悲痛,更让我们焦虑。本该天真无邪的10岁女孩变成了残忍暴徒,对一个仅有1岁的弱小男孩施暴,这背后到底隐藏着什么?

新闻回放:女孩电梯里摔打1岁半男童 疑将其扔下25楼

11月25日下午4点多钟,1岁半的男婴被婆婆误留在电梯,被电梯里的小姑娘抱起。电梯关闭后,小姑娘却把男婴摔到地上猛踢。男婴婆婆追到25楼,找不到孙子。小姑娘还拍拍老人说“阿姨不要着急!”之后,孩子被找到,浑身是血地躺在小区楼下,生命垂危。

监控拍小女孩电梯内摔打1岁男婴

从当日下午出事后到12月3日,原原一直处于昏迷之中,生命垂危。12月3日原原终于苏醒。小区电梯内的监控录像显示,一名小女孩摔打原原,最后将他扔出电梯。

10岁女孩向1岁男孩如此施暴,为什么?

一个10岁的大女孩,一个1岁的小男孩。本该都应各自拥有属于自己的幸福童年。然而,2013年11月25日在电梯里的一次偶然相遇,却改写了两个孩子的命运,一个成为了残暴的“恶魔女孩”,一个身受重伤生命垂危。这只是一个偶然吗?网易亲子特邀心理专家阿达丽老师分析这一事件,从后续新闻中陆续曝出的事件片段中,透过现象看本质,看看为什么花样年华的女孩会瞬间变成“恶魔”?

  




阿达丽:在暴力环境中成长的孩子 将用暴力来释放压抑

看到这则新闻的时候,想起了一位法师回答一父亲的一段话:

父亲:请问法师,我的小孩不听话,不爱学习怎么办?

法师:您复印过文件吗?

父亲:复印过。

法师:如果复印件上面有错字,您是改复印件还是原件?

父亲:沉默…

有人替答:改原件。

法师:应该原件、复印件一起改,才是最好。

父母是原件,家庭是复印机,孩子是复印件。

孩子是父母的未来,同时,父母也是孩子的未来。这名小姑娘成年之后,是否会有幸福的人生,谁都不知道,但是她的人生已经蒙上了阴影和斑渍,却是我们都能预想得到的。因为就从她的“原件”,作为一名父亲极其不负责任的言论和态度就能推断。

记得有位母亲,从儿子3岁多就善于在儿子不听话和犟脾气上来时打孩子,逼迫孩子“服从”,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打的一次比一次严重。3年后的一天,她告诉我,她从今天起,再也不敢打儿子了。我问怎么了,发生什么事情了吗?她说:“你不知道,今天出门因为没有同意儿子的一个要求,结果在卧室门口对峙的儿子突然冲过来给了自己一巴掌。其狠度、其眼中发射出来的恶毒的光芒,足以杀了我。我害怕了,终于真正意识到了自己长久以来打他的真正恶果。我再也不敢了。”

如果,事件中的小姑娘,能有这个男孩的勇气,能把平时积攒的愤怒和压抑,用对待这个无辜小原原的方式,还给她自己的父母时,也许,她的人生就能改写。

很多人都对这名小姑娘为什么会有如此恶毒的行为心存好奇,到底是心中什么样的恶魔,能让一个十多岁的女孩变得如此恐怖?

暴力家长催生暴力孩子。

孩子出生后,任何一个行为都是习得的,也就是说必须要有榜样的示范作用。孩子的接受力很强,敏感点也不同,有些行为一遍就能习得,有些行为需重复多次才能习得。能熟练,并无所畏惧地施展“扔、踢、打”等行为的孩子,一定是自身承受过这样的行为,才有可能展现出这样的行为。实施暴力行为的人本身,在内心深处一定是个曾经的被施暴者。

这一事件,再次给存有“棍棒教育”理念的父母敲了一个警钟。12岁前,是一个孩子的人格基本形成的阶段,成年后的一些极端的变态行为,都和童年阶段遭受的暴力伤害和极度压抑相关。有些网友评论说,这个女孩子基因里就是这样一个罪犯。这么说也有一定的道理,因为曾有很多心理学理论认为一个人的人格是天生的。但自从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理论横空出世后,使所有的人都意识到,我们在关注人格形成的先天因素之外,还可以关注另一个重要的人格形成因素,那就是成长的环境。

成长的环境对孩子而言就是家庭环境,说的再具体些就是孩子与父母之间的关系。新闻里女孩的父亲承认“自己和妻子平常会打骂女儿,多少对女儿的性格有影响”而且邻居称,小女孩的父母“平常很爱打牌,对小女孩缺乏关爱”,“小女孩家经常传出打骂声。”这么多的咨询经验告诉我,中国的父母一向是含蓄的,尤其是对自己做错的方面,如果他们能承认“平时会打骂女儿”的话,那频率就应该是“常常”“很频繁”了。父母打孩子,是没有任何理由的,如果打了孩子,还总标榜这么做是为了孩子好,那么这样的父母在潜意识中就是非常恶毒的,而这样的恶毒自然也会深深的根植进这名小姑娘的心中。

每一对父母,都无法掌控先天或者基因层面的因素,但是,我们完全可以掌控在关系层面,父母对孩子人格的形成带来的影响。

暴力家庭中,孩子最本能的保护自我的方式是“压抑”。

人作为复杂的有机体,天生就有一套保护自己的机制。比如幼儿会通过“追随强者”“压抑”“否认”等方式来保护自己,这类方式在心理学中叫做“心理防御机制”。孩子在比自己强大的父母面前,为了维护自己,让自己生存下去,最常见的保护自我的方式就是“压抑”。即把一些得不到满足的愿望和需求,硬生生的挤压到潜意识层面,让别人和自己都不知道自己曾有这样的需求。

然而,任何的压抑,都需要表达,当遇到比自己弱小的个体,或者威胁和监管自己的因素不存在时,这些压抑的需求就会通过极端的情绪和行为通道表达出来。比如,新闻里提到:邻居透露,小女孩平常就有一些怪异行为。有人曾在小区中看到,女孩故意剐坏他人的车辆。多名邻居称,小女孩对比自己小的孩子很有兴趣,与其同乘电梯,她会一直捏小朋友的脸,直到把对方捏哭。

在学校,“受忽略儿童”更需要教师的关注。

当孩子进入小学,他们生理和安全这一基本需求得到满足后,就会产生被集体和同伴认可的归属方面的需求。

老师评价这名孩子:“相貌普通,身材修长,在同龄人中个头儿偏高。在班级里属于比较乖的学生,“既没有突出的表现、也不会给老师惹事。”

从老师的评价来看,这名孩子属于班级中的“受忽略”儿童。这类孩子安静、乖巧、不惹事,但成绩也一般,没有什么突出的能力,很容易被老师和同学忽略。其实,这类孩子的心理比班级里的“受欢迎儿童”和“不受欢迎儿童”更需要关注,因为他们没有什么“极端”的方式能来吸引老师的关注,所以内心被关注的需求也会被自我压抑。

当一个在家庭里得不到家长的关注,时时还被粗暴对待的孩子,当一个在班级中也得不到关注和认可,学习和交往需求都需要压抑的孩子而言,找寻一个情绪的发泄和突破口就更显得迫不及待和危险。

事件还在调查之中,有人说,没关系,不用慌张,因为这只是个个案,只能算是偶然事件。

但是每个偶然的背后,都是必然的发展轨迹;每个个案的背后,看到的都是某一类群体的悲哀。在指责社会、教育之前,每一对父母必须先“看到”自己行为对孩子的影响,必须为自己的教育行为百分百的承担责任。孩子虽然要靠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成长为一棵大树,但是最重要的幼苗阶段却是在家庭。

希望这一血的事实带来的悲惨事件,能给那些粗暴对待孩子的父母一些反思和改变。

真心为小原原祈祷,希望他能平安度过这场劫难,恢复健康。
显然根据中国的法律,要追究10岁女孩的刑事责任,是似乎不可能的了。

《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但是,我个人觉得此案罪行恶劣,公安机关不能因为嫌疑人年龄10岁就放弃侦破工作。

虽然第十七条中对于年龄有了明确的界限,但这个界限只是用于判断是否负刑事责任,而不是用于判断其行为本身是否是犯罪。

《刑法》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相信没有人会怀疑10岁女孩摔打男婴的行为是第三条所指出的“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
将男婴从25楼扔下的行为也完全符合“故意杀人”。
所以公安机关有义务将这两个可能的罪行侦查清楚,因为犯罪行为已经发生。
至于付不付刑事责任,是检察院和法院的事情。

另外,其父母也应被追究责任。案发后,其母带小孩逃到新疆,这完全符合“包庇罪”的行为

《刑法》
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三百一十条说得很清楚,是否是“包庇”,并不是看当事嫌疑人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而是其是否有犯罪行为。

所以我的结论:
1. 女孩不负刑事责任
2. 女孩的行为是犯罪行为
3. 公安机关应该将侦破工作进行到底,包括了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
4. 因追究女孩父母的包庇罪行

-----------by:o0阿呆0o----------

(层主转)
那以后要是有人利用年纪小作案怎么办
本帖最后由 zhoujin 于 2013-12-7 23:29 编辑

孩童杀害孩童的事,真的没办法去追究,1993年英国曾经发生过一件震惊全球的虐杀案,两个不过10岁的的罪犯用极其残忍的手段虐杀一个只有2岁的儿童........真的很让人怀疑是不是人性本恶.

我转过来给你们看看,本来是想直接开个贴谈谈这些事,在育儿教育版(想放在这个版块是因为,我个人觉得这些事,家长应该负一定的责任),但又好像太黑暗了......

人生如梦,一尊还酹江月。
我们会有联名上书,要求严惩小女孩凶手吗?
Our greatest glory is not in never falling, but in getting up every time we do.
想到了他来了,请闭眼里面的校园女生杀人案。。。同样冷静的少女杀手。
你弃如敝履时它任你挥霍,你珍若拱璧时它毫厘不予。
每次看這種新聞,都覺得能活那麼大真是太不容易了,以前經歷的被排擠的冷爆力都是小case了~~
不要用舆论绑架司法……
法律一天没修改,女孩就不能被严惩。
我国刑法《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根据这个概念,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三个明显的特征。女孩未能达到刑事责任的年龄,其行为不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所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既然不构成犯罪,父母更不构成包庇了。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其法定监护人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要承担民事责任(赔偿责任)。
公安机关更不可能立案侦查,这种事情连立案都立不了,这是常识。就算真立了,检察院还有立案监督呢。立案程序都没启动,后续的侦查工作也不可能启动。
不得不说,小孩子真心是很邪恶的。
我小时候也有点反社会,还很迷恋侦探小说,经常会偷偷思考怎么不留证据地谋杀掉邻居家的小伙伴。。。虽然人家跟我无冤无仇还经常一起两小无猜地一起玩。我会想犯罪的理由只是“啊,反正14岁之前杀人被发现也不用进监狱,而且完美谋杀什么的感觉好酷炫~”
但是后来智商不够用没琢磨出完美的杀人手法就放弃了。
现在长大之后回顾起来童年简直一身冷汗啊=  =
可能是因为这么多年里看了太多的电视剧,里面的暴力凶杀情节其实对未成年人的心智发育影响很大,就像TVB的刑侦局,大陆的重案六组之类的,虽然是为了宣传人民警察没有破不了的案——估计是这么个出发点吧?但是不得不说同时也教会了我们很多杀人的手法。

我记得网上有个段子,大意说是看了这么多年的柯南,已经掌握了上百种的杀人方法,最好不要轻易招惹他。我先前只是置之一笑,但今天看到这个案子,突然毛骨悚然。

今天正好在家看了法制频道的一个案子,两个20岁出头的青年男女杀害了一个根本不认识的五岁男孩。案件大致是这样的:这个女人被公司的司机强奸后居然喜欢上了这个司机,两人保持了很长时间的关系,后来男的和他断了。后来这个女的又和另外两个男的保持关系,再后来案件里的这个男人疯狂地喜欢上了这个女的,这个女的就让这个男人去帮他杀一个小孩——公司司机的孩子,原因是她对司机和他断绝关系心存怨恨,要报复,如果男的不去他就自杀。但没想到他们绑错了人,这个无辜的五岁的小男孩被割断颈动脉死了。而这个男孩是独生子,他的母亲已经四十岁了,做过结扎,再不可能生孩子了。一个家就这样破碎了。我甚至猜想也许这个男孩的父亲为了香火传承会和他的妻子离婚,再找个女人生一个孩子也说不定。这个女人的一辈子也就完了。

我当时和我爸我妈说,这个小男孩是为了另外一个男孩无辜而死,身为母亲看到活着的司机家的孩子,会不会心存怨恨,会不会想我的孩子为了你的孩子而死,你的孩子却还好好活着,这不公平。然后忍不住要杀掉那个男孩呢。

我爸看我的眼神很奇怪,说你怎么会有这样的想法。

我念高中的时候特别喜欢和同学讨论中国古代的刑法,他们也一样很难接受,说你一个女孩子怎么喜欢讨论这种血腥的话题。

后来我也能隐约越觉得自己的很多态度都太不和谐了,估计性格有点黑化

当然我绝对是一个很有爱心的人我发誓啊

每个人的内心深处都有一只嗜血的猛兽,很多人都很好的控制了它,但还有些人让猛兽吞噬了良知,犯下了罪过。

无论舆论怎么谴责,估计那个女孩是不可能被判刑的,但是不知道多年以后她会不会在某一个时间里想起,那个被她打伤又亲手从高空扔下的小男孩,在最初看见她的时候,无辜而清澈的眼睛,幼小而柔软的身体,或许在见到她时还叫了她姐姐。不知道她在未来的每一个夜晚,睡得安不安心。不知道等她有了自己的孩子时,想到当年自己的作为,会不会害怕报应在自己孩子的身上。

我只希望,这样的悲剧不要再发生了。
新闻叙事模式的简单化形成的逻辑是:非黑即白,非善即恶,底层就代表着正义,弱者就代表着道德优势,权力就是恶的,体制就是罪恶的代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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