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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应该重新看看遇罗锦的故事?

我怎么看遇罗锦都难以接受这种人,别人为你付出了那么多,怎么单单一句人家跟你玩儿不到一块儿就要踢掉?为遇罗锦案这一个"感情不和"害惨了多少辛苦付出的女人?当时,可能算是人性的解放,现在简直就是人性的阴暗.问题是我现在看,也不觉得遇罗锦该这样得到解放,真是吃人不嘴短,拿人不手软.前几天,广播里听到一个60岁的老妇人哭诉老公有小三,要离婚,她没想到这个年纪还会离婚,以前一直都好好的,从来也没想到给自己留后手,手里一分钱没有,但是老公就说跟她差距太大,非离不可,要钱没有,生意亏损.几个孩子也拿他爹没办法,只好劝他妈,说我们养着你好了.老太太还是觉得一辈子付出这样的结果挺冤的,不想老了老了,成了孩子们的包袱.可是我觉得她有孩子还能养她也算幸运了.现在,都是独一个,或者没孩子,到老了遇到这种情况,难道跳楼?

注:遇罗锦离婚案,当年很沸沸扬扬的,百度上一搜就能搜出来,我不重述了,希望有亲们看看,一起讨论下
去看了遇罗锦离婚案,感觉这个女人以及现在有些男人的自私与无耻,婚姻的一开始应该是忠诚并且付诸真实感情的,这女人一开始就有目的和别人结婚,得到了一切就开始抱怨没爱情。然后要离婚,并且冠上被害者的身份。自己选择和别人结婚,没人逼迫你。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对,但是这个女人分明就是没有利用价值就扔,根本没资格提什么爱情。
有点象现在有些女明星拍三级片什么的,说是为了解放女性,考~女人不需要你解放,混淆视听,为自己的无耻找借口。
现在很多找小三离婚什么的人,我感觉男人比较多,他们在该找爱情的时候不找,找个女人就为了结婚而结婚,这个女人为他付出了一切,一句没爱情了就觉得可以打发别人的一辈子。我觉得真是诛心啊~
还有人结婚之前确实有爱,结婚以后以因为各种原因,没爱了,要离婚。我以前一直想不通,这个算有错吗?大明宫词里有一句,人的一生可以遇到很多个爱情的邂逅,可是你只能为其中一段负责。。我觉得就是这样,既然结婚了就是对这段爱情负责,但是其中一个不愿意继续负责下去,其实就是对爱情的背叛。既然背叛了,我觉得这男人不要也罢。
当然这只是理想化的,可是有些女人眼里容不得沙子,其实一个人过,真的也不错,最起码不用受气。但是关键是最起码还要有钱。如果没人又没钱那就悲剧了。
谢谢亲去看了,其实我也是偶然搜到遇罗锦案的,越看越是生气,又没人逼,是她自己要跟人结婚的,利用了就说没感情,没感情当初别结嘛。我不明白,这种忘恩负义,拿婚姻当跳板的人怎么就是进步了,甚至还堂而皇之的把“感情不和”写进了婚姻法,我们国家的婚姻法到底掌握在什么人手中?为遇罗锦打官司的律师,打完官司后就把自己在乡下的老婆接进了北京,而且没有离婚,可是他说的却是:我不能让人以为我为遇罗锦打官司是为自己离婚打铺垫。晕死了,我不能理解!我觉得这个律师比遇罗锦有良心,可是他这样的解说,我又觉得他太太也很可悲,不知道她是怎么想怎么看丈夫的?矛盾啊,那个年代的人啊!
啥事,不了解,求科普。
本帖最后由 后知后觉 于 2012-5-27 21:53 编辑

遇罗锦
  遇罗锦(1946—),北京市人。1961年考上北京工艺美术学校。1965年毕业。1966年文革开始,因日记和其兄遇罗克事受牵连,被拘留,后被判到河北茶淀站清河劳动教养三年。1969年结束劳动教养后分配到河北临西县一小村插队落户。1970年迁至北大荒落户,并在那里与当地一知青结婚。1979年遇罗克被平反昭雪,随后返回北京。作品主要有《一个冬天的童话》及姊妹篇《乾坤特重我头轻》。《一个冬天的童话》最早发表于《当代》杂志1980年第3期,先后被译为德、日、英、法四国文字介绍到国外,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她的作品以朴实无华的笔触、真实强烈的感情讲述发生在那个特殊年代里的悲惨的故事,是伤痕文学的重要作品之一。今天看来,她的作品有时感情宣泄太直接,缺乏艺术性,文字也尚显粗糙,缺乏雕琢。
  1980年《婚姻法》颁布前后,社会出现了一轮离婚潮,其主体主要是“上山下乡”后返城工作的知识青年,其中的“遇罗锦离婚案”更是引人注目。   是单纯追求爱情,还是过河拆桥、忘恩负义?一件小小的离婚案件,引起了一场轩然大波,只因为那个时代道德和法律的界限与现在不同。
  遇罗锦,是因一篇《出身论》而受极刑的烈士遇罗克的妹妹。“文革”结束后不久,遇罗锦发表了报告文学《一个冬天的童话》,详实记录了她的家庭、经历和婚恋,甚至大胆地写出自己的婚外情,这在当时堪称文坛的一颗炸弹。几年以后,在人们谈离婚色变的年代,她又因第二次婚姻破裂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
  结婚:“为了生存的选择”
  遇罗锦出身于北京一个知识分子家庭,父亲遇崇基早年毕业于日本早稻田大学土木工程系,是出色的土木工程师。母亲王秋林曾两度留学日本,是成功的实业家,并当选过市人大代表。1957年,遇崇基和王秋林夫妇双双被打成右派,遇家开始遭遇劫难。
  “文革”初期,遇罗锦的哥哥遇罗克因发表《出身论》反对血统论,反对林彪、陈伯达、“四人帮”而遭逮捕,并于1970年3月被处死刑。遇罗克被捕前,红卫兵在遇罗锦的二十几本日记中,找出几句“反动言论”,于是,遇罗锦被定为“思想反动分子”,送劳改农场劳动教养3年。
  1970年3月,劳改农场解散,遇罗锦又被转到河北临西县插队落户。那里的工分值多年没有超过一毛钱。迫于生活,她到黑龙江和一个素不相识的农民结了婚,户口得以从贫困地区迁到东北。他们婚后生有一子,但由于没有感情基础,4年后离婚。没有出路的遇罗锦又回到北京谋生,种过地、干过临时工、当过保姆,也当过无业游民,其间母亲经常发脾气,要她尽快嫁人。现实的困境和家庭的压力使她不得不考虑再找个对象。
  经人介绍,1978年7月,遇罗锦和北京某厂工人蔡钟培结婚。据她事后自己的总结,他们两人各有三图:“他图我:1.我永远不想生孩子。2.介绍人说我很能干,在经济上绝不会拖累他,他很相信并也看出我不是懒虫。3.他认为我的外表和他原来的爱人不同,他喜欢学生样的人,尽管他出身城市贫民,只有初中文化,但他却希望女方是知识分子。我图他:1.他有个孩子,而且从小就和她奶奶单过,我很满意。2.他有间房,我可以有落脚之处。3.他给我的印象还算老实、忠厚、正派。”
  离婚:追求幸福还是忘恩负义
  但是,两人一起生活才两年,婚姻就触礁了。1980年5月16日,时年34岁的遇罗锦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诉状,提出离婚。
  这个离婚的背景是,就在一年前,也就是1979年5月,遇罗锦的日记问题得到了平反。两个月后,她回到原先工作的玩具六厂上班。4个月后,遇罗克的问题也得到平反,遇家在政治上得到解放。遇罗锦的户口也已在婚后不久就从东北调回了北京。
  生活境遇发生了重要变化,她的婚姻也在发生着悄然变化。1980年4月,也就是提出离婚一个月前,她突然在外面找了一间农民房,开始与蔡钟培分居。
  对于离婚理由,遇罗锦在诉状中说:“我们除了吃饭睡觉以外,没有别的语言。玩不到一块,想不到一块,说不到一块。”在向法院呈交的材料中以及其他场合,她不止一次举过这样的例子:   我爱看的电影,他不爱看。我们一起去看《瞧这一家子》,走出电影院,我说:“张岚演得真逗。”“张岚?张岚是不是演胡主任的那个?”
  去香山游玩,我心里想的是这片景色多美多静,他却忽然说:“昨天我路过菜市场,那儿正卖处理黄花鱼,两毛五一斤,我真想去排队。”   看画展,人们都在静静地看,唯有他的声音响彻室内,大言不惭地给孩子讲绘画“原理”。
  ……   “钟培是好人。”遇罗锦在写给单位的材料里写道,“但绝不是我心目中的爱人。他只知道老婆孩子热炕头,而我希望我能从爱人身上学点什么,能对我的精神有所启发……我对他没有爱人的感情。我应当结束这种没有爱情的夫妻生活。”
  突然的离婚请求给了过惯普通生活的蔡钟培非常大的打击。他在答辩中写道:“我们经人介绍自由恋爱,结婚以来两人根本没发生过什么大的口角……生活一直很美满,经常一起去看电影。5月2日,她还买了两张《蝴蝶梦》的票,看完后回家吃的中午饭,怎么能说玩不到一起呢?”
  他还强调:“我们在婚后两年多,齐心协力办了3件大事:第一件,把遇罗锦的户口调到北京。第二件,帮遇罗锦找工作。第三件,为遇罗克平反。这证明我们婚后并不是如遇罗锦说的想不到一起,说不到一起,而是有许多共同语言的。”
  “遇罗锦提出要结束没有爱情的、不道德的婚姻,而实际呢?她是在自己的环境、地位、条件发生变化后,变了心。我觉得,这是过河拆桥、忘恩负义。考察她的几次婚姻状况,她实际上是想把婚姻当作实现自己目的的一个个跳板。”
  面对道德谴责,遇罗锦坦然答道:“我并不是不懂道德,而是有罪:自欺罪、欺骗罪。我没有爱过谁,却要和谁去结婚。”她大声疾呼:“我是否应当因为我自欺过,而把继续和蔡钟培凑合过作为对自己的惩罚,永远自欺地过下去?”
  审判:一波三折终解脱
  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蔡钟培起初坚持不离婚,后来态度发生转变,但他强调,婚前遇罗锦说没结过婚,也没说劳动教养3年的事,是欺骗了他,必须把问题的性质说清楚才同意离婚,并且要遇罗锦赔偿他的饭钱以及买自行车等方面的经济损失。其后,他又向法院反映遇罗锦与别人有不正当关系。
  遇罗锦也开始反击,证明婚后自己在经济上为全家做出的贡献更大,并且要分一半家产。显然,双方定然不会在一起生活了,但一个想要结果,另一个想要说法。   审理期间,想要说法的蔡钟培主动给报社写信,要求组织群众就自己的离婚诉讼开展讨论。其后,两家发行量超过百万份的杂志公开组织了大讨论:婚姻是以政治、物质条件还是以爱情为基础?离婚标准究竟应该是“理由论”还是“感情论”?来自全国各地的读者纷纷写信给报社、给法院,也有要求法院转给遇罗锦本人的。   尽管有部分人倾向于支持遇罗锦,但是当时的主流舆论还是一边倒地谴责遇罗锦,指责她利用婚姻做跳板,实现自己的功利目的。《人民日报》甚至刊登消息称遇罗锦是一个行为不检点的女人,新华社更是刊发了题为《一个堕落的女人》的内参。一件小小的离婚案,引起了一场轩然大波。
  1980年9月2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党春源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决书说:“十年浩劫使原告人遭受政治迫害,仅为有个栖身之处,两人即草率结婚,显见这种婚姻并非爱情的结合。婚后,原被告人又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这对双方都是一种牢笼。”因此,判决两人离婚。判决宣告后,蔡钟培不服,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1981年1月19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为原判对“草率结婚”和“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的认定,与事实不符,决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1981年1月28日,朝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于是,遇罗锦与蔡钟培又开始了新的拉锯战。
  1981年2月,在案件重新审理过程中,遇罗锦又写出《春天的童话》,想用文字来回答舆论的谴责。她还认为新华社内参中很多是“无中生有”、“任意夸大”,尤其是“她对一个老干部的追求”。
  根据遇罗锦自己的表述:1979年4月,自己与某报社马姓老干部认识后,马向自己暗示没有爱人,并且主动写信、赠送照片和纪念品追求她。由于他曾表示出支持哥哥遇罗克的倾向,并且有着自己向往的“精神交流”,所以自己也并非没有表示过好感,但没有不正当关系。遇罗锦提出离婚后,马向法院以及媒体说是遇罗锦主动追求他,但一直遭到他的严厉批评。
  在进一步查清这些事实的基础上,法院对遇罗锦和蔡钟培做了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双方最终同意调解离婚。
  28年过去了,这桩带有鲜明时代印记的离婚案早已退出人们的视野,在那个极左思潮仍然占据主导地位的年代里真实地表达自己、勇敢地解放自己的遇罗锦也逐渐被人们淡忘。
  据说,与蔡钟培离婚后不久,遇罗锦与北京钢铁学院的教师吴范军相识并结婚。1983年,曾经翻译《一个冬天的童话》的一名德籍华人出版商邀请遇罗锦到德国短期访问。其后遇罗锦辗转定居在德国,一直没有回来过。其间她多次想接丈夫赴德,但吴范军坚决不去。1992年,在僵持的情况下,吴范军主动提出离婚。1993年,遇罗锦和德国人海曼结了婚,她说自己过得相当安宁愉快。   本文链接:王丽英:遇罗锦离婚案始末 文章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十年浩劫使原告人遭受政治迫害,仅为有个栖身之处,两人即草率结婚,显见这种婚姻并非爱情的结合。婚后,原被告人又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这对双方都是一种牢笼。”因此,判决两人离婚。判决宣告后,蔡钟培不服,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我同意一审判决。人若饮水,冷暖自知。没有经受过遇罗锦的经历如何知道她的痛苦。
遇罗锦痛苦这是肯定的,但是,人不能没点感恩的心,不能没有原则.这样的结合,没有爱情,她可以不要啊,又没人逼她;受不了生活的苦难,选择了没有爱情的婚姻,就要为自己的选择承担责任,这个婚姻一开始就是互相利用,她自己也知道,又不是一开始有感情,后来没感情了.利用完人家,人一阔,脸就变.结婚的时候不谈感情,利用完人家改善了处境,接着就拿感情说事儿,太无耻了.
我倒蛮同情她的,如果她条件好些,也许能给男方更多补偿。但是她选择离婚那阵,是想挣脱些拘束,去做想做的。没法补偿什么。男方也是一无所有,所以不肯放开她。总之,都是生活所迫。
象邓文迪离婚时,情形类似,但是两人都另有支撑,就没闹得这么难看。
我看不出遇罗锦有想补偿男方的说法,连离婚都是在指责男方不理解她.
但是,之所以拿出这件事来说,我是觉得这案子当年判离是没错,都这样了,不离也不成,所以,二审的时候,虽然仍是判离,但是把过错归于遇罗锦一方,我觉得是合理的.人不能没有感恩的心.遇罗锦说白了就是太以自我为中心了.
另,把"感情不和"这样难以操作的东西写进法律条文,真是欠考虑,成了多少忘恩负义人的借口啊.
女人能为父母忍耐,为孩子忍耐,绝对不能为了一个认识没几年的男人委屈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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