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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小三的妻子们注意了 法院称开房不等同婚外情

楚天都市报讯 (记者余皓 实习生毛杰 黄林 房贝)离婚案审理中,妻子向法庭提供丈夫与另一女子开房过夜视频录像,以证实男方有重大过错。记者昨悉,法庭终审并未采信这一证据,但最终判决男女双方离婚。

  女青年小吴与男方小林是中学同学,经自由恋爱于2006年结婚并生育一女,后夫妻感情因生活琐事生隙。小吴更发现,在国企工作的丈夫与一名女同事关系不一般,甚至一同在宾馆开房。她分别调取了两人于去年7月30日、9月3日的开房录像和宾馆视频。视频显示,小林与一女子共同登记住宿,又一同进房,数小时后再一起离开。

  去年12月,小吴向法院起诉离婚,并特别要求法庭追究丈夫婚外情的过错责任。该案一审由青山区法院判决后,小吴提起上诉。

  今年6月,该案二审开庭时,小吴向法官再次提交视频证据,希望法庭追究小林的过错。但小林辩称,该视频系小吴利用民警的身份取得,取证程序不合法,虽有开房事实,但并不直接构成婚外情。

  终审法院审理认为,女方小吴尽管有“开房”视频,但不能就此证明小林对双方夫妻关系破裂有重大过错。法庭终审判决二人离婚,其女判由男方抚养,小吴每月支付抚养费900元。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廖泉冰就此案分析,女方小吴的视频证据是要证明丈夫对婚姻不忠,但仅有开房记录难以直接证明。这样的情况下,证实男方不忠的途径有两条:一是以合法渠道“捉奸”在床,即吴女士发现丈夫与人开房后立即拨打110,交由警方处置;二是吴女士可向法庭申请调查,由法庭调取相关录像证据及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锁定婚外情。
总而言之,这个国家的法律只为男性服务,根本就没有维护弱势群体的意思。
本帖最后由 云幻无心 于 2011-9-13 21:05 编辑

一是以合法渠道“捉奸”在床——精神上的出轨怎么算?

通常情况下,在公共场所内的偷拍、偷录的取证方式可以取得合法的证据效力。

以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取证的,如果条件允许,可以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在对方完全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取得合法的证据。如果对方当事人不同意采用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取证,或者事先没有告知对方当事人,没有取得对方同意而采取偷录、偷拍等方式取证的,应当保证是用合法、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这种合法性是要用可显示的方式表明的。

在他人的休息室、盥洗室、更衣室、洗浴室、医疗检查治疗机构(产房、手术室、换药室)等场所,一般会直接涉及到他人隐私和侵害他人权益,该种场所不但不适宜取证,而且应当尽量避免在这种场所取证,以保证证据的合法性。

婚姻过错方的出轨证据也不好得啊~

其女判由男方抚养————跟着这样的爹过日子,不是被扔给爷爷奶奶,就是自我放养,好点的是又被她妈要走。不认为这种爹会教好女儿~
晕,把女人逼到只生孩子,不结婚的地步,就好了
我发的帖子都是转帖,请不要对号入座。谢谢关注
什么是合法渠道? 中国的法律就是喷粪
以后啊都不要结婚好了,反正自己能养活自己一个人也可以过的很开心
无所谓了啊
同居好了,不合则散
哼,中国的法律就是为男人服务,都是男人制定的,法官也是男的居多,他们这是在为自己做准备啊!
算了,在中国干脆别结婚了,反正结婚也是方便了男人苦了女人,何必自找罪受
在中国干脆别结婚
生下私生子才等于有婚外情吗??晕
对女方小吴来说,她取证的目的就是向法官证明婚姻失败。那么怎么样的证据都一样啊, 婚外情,不可愈合的分歧,等等对法官来说都一样了, 法官也遂了她的意。 除非法庭对财产划分偏袒男方,大家也不需要把这个案例看得太重。
男方有重大过错只会在财产分割时有意义。法官把孩子判给男方不尽合理。
女的带着孩子还怎么过日子啊,太苦了,不带又舍不得。新婚姻法真的是......
我以為這是常識......開房不等於通姦......因為他們會辯稱在飯店喝咖啡!!
正確做法:
1.捉姦在床,但是難度很高!!(可是計算他門進房時間還是辦得到)
2.有DNA的衛生紙保險套!!(比較常見+容易取得)
3.旅館飯店的床墊組!!(某台灣大老婆首創!!和飯店買下來直接作為證據!!讚啦!!)

此外,其他證據如:通聯紀錄,財產流向,跟拍親密照(限公眾場合,如果是私人處所,恐有證據能力的問題)

大陸沒有通姦罪,抓姦缺乏常識性......在台灣這除了財產小孩還攸關刑事,基本上知識十分普及......

以上,來自社會新聞總結......大陸的大老婆,要奮起,不要自怨自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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