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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羞耻心就不要出来做小三啊做婊子还立贞洁牌坊??
人生最痛苦的事情就是追文。。。。最反感两句话1.你不喜欢就不要看不要批评,可以点叉出去啦。2.只是小说啦不要太较真。
有这可能吧:“小三”原本不知情啊~唔知男已经结婚了~
既然有羞耻心,那为什么还要做小三呢
啧啧,这素材,到QY奶奶笔下,绝对是一段感天动地的凄美故事啊。。。
凶悍的原配
在家里得不到理解的男主
温柔体贴善解人意的女主
终于有一天天雷勾动地火突破了道德的界线
于是甜蜜蜜生活在一起
原配再次出场,泼辣凶狠
骂得女主羞愧难当,愤而自尽
男主悲痛万分,殉情而亡
化对苍蝇臭虫什么的
世界上从此流传着一对悲情男女的不朽的传说
于是做一个小三成了无数人的美丽梦想
原配什么的,以侮辱罪入狱,终生以泪洗面,先成炮灰再踩进泥土里去吧
满城新绿,一地阳光
我觉的这是双方的事一个巴掌拍不响,不要一出轨就怪小三,男的应该付起责任。
这种事情,一般是男人不好!女人也不自爱,找已婚的!
给我点鲜花,我就会有动力。
拜托~~要是小三还有羞耻心就应该被骂后果断跟那男人分手!自杀?那有什么用啊~~~还能表现她的坚贞不成?!还不堪受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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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罪?我觉得这完全称不上侮辱罪?这明显是事实好伐!
真怀疑啊,如果小三那么有懂得礼义廉耻,怎么可能去做小三啊?不懂原配怎么侮辱了,难道说实话是侮辱吗?
这么脆弱也能当小三。
特地查了一下侮辱罪: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单位。

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
  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有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但不属于情节严重,只属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等情形,如强令被害人当众爬过自己的跨下;当众撕光被害人衣服;给被害人抹黑脸、挂破鞋、带绿帽强拉游街示众;当众胁迫被害人吞食或向其身上泼洒粪便等污秽之物;当从胁迫被害人与尸体进行接吻、手淫等猥亵行为;因公然侮辱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身亡;多次侮辱他人,使其人格、名誉受到极大损害;对执行公务的人员、妇女甚至外宾进行侮辱,造成恶劣的影响;等等。

一般侮辱违法行为与侮辱罪的界限:
  侮辱他人的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才以犯罪论处。一般侮辱行为,情节轻微的,不以犯罪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因此,我觉得原配不构成侮辱罪!首先,原配没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退一步讲,即使就是构成侮辱罪了,用五百块和五百元罚款买起小三一条命,我觉得很值!万一真发生这种事,请不要大意用力骂吧!
关于重婚罪:
重婚罪, 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渣男和小三都涉嫌重婚罪犯没错!
尼玛有羞耻心还当小三,被骂就上吊,还叫知耻之心吗?屁,就是被人骂觉得众人皆知自己是小三了才受不了的吧?死了才好,人间就少了个小三!
最恶心的就是男人,养女人养的理直气壮,小三无耻,养小三的男人就是渣!
其实这个侮辱罪不会有实刑的,大多批评教育罚款了事,所以还是值得的。
现在连小三都不能骂了,这世道真不让人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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