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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第42楼,@帘外月朦胧

  煽动种族歧视,挑拨民族矛盾 LZ,您和纳粹有什么本质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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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山间清瀑 时间:2014-04-04 01:07:57
  沙特新法将无神论思想定义为恐怖主义

  据美国《纽约每日新闻》4月2日报道,沙特国王阿卜杜拉(Abdullah bin Abdul Aziz Al Saud)近日公布新法,将所有无神论者贴上恐怖分子标签,称他们威胁国家团结和公共秩序,可能被投入监狱。
《沙特国王每天要二名16岁的处女,这个独裁政权没人管吗》

  http://bbs.tianya.cn/post-worldlook-879672-1.shtml
“吃人魔”客死沙特:乌干达前总统阿明16日病逝
  金羊网-新快报 2003年08月17日

  新快报讯据外电16日报道,乌干达前军事独裁者伊迪·阿明(下图)在流亡地沙特阿拉伯的医院病逝,终年80岁。来自沙特当地的医院宣布说,阿明是死于肾脏衰竭。这位曾自封为乌干达“终身总统”的人终于以客死他乡的结局结束了自己的一生。

伊迪·阿明生于1925年前后(有关他的年龄各媒体说法不一),没有受过什么正式的教育,年轻时加入了英国殖民军。1971年1月25日,他趁奥博特总统出访时发动政变夺取了政权,从这时起,他开始疯狂杀人,对所有他不信任的人格杀勿论。据悉,伊迪·阿明1971年政变上台到1979年被坦桑尼亚军队赶下台,在他的8年独裁统治期间,据估计多达30万人被杀或者失踪,还有很多人被迫逃往国外人权组织指责说,阿明将大量的尸体抛入了尼罗河中,因为乌干达当时挖掘坟墓的人已经无力再挖了。还有传闻称,他将大量被杀死的人喂鳄鱼。最惊人的传闻则是:他还有吃人肉的嗜好,特别将那些视为仇敌的人吃掉。

  从“终身总统”到流亡者

  随着乌干达在腐败和混乱的路上越陷越深,阿明不断给自己自封新的头衔,以加深对整个国家的统治,如终身总统、大英帝国征服者等等。他还把自己比当一个纯粹的非常之父,要求乌干达人将他称为“爸爸”或者“伟大的爸爸”。

  但是这一切未能挽救他的命运,1979年4月11日他被另一次政治动乱赶下台。在流亡期间,他终于品尝到了无家可归的滋味。他先是流亡到利比亚,然后到伊拉克,最终沙特阿拉伯接受他定居,条件是他不许涉入政治。

  最近几年来,阿明的家人多次请求当局允许阿明返回乌干达,但是一直没有获准。http://bbs.tianya.cn/post-worldlook-783938-2.shtml
法国人斯特罗德曾受邀为阿明拍摄过一部纪录片,总统在镜头前的举止十分优雅,谈吐风趣而爽朗,在他侵占来的宫殿里,奴仆都是白人,还有大群的妻妾和几十个子女。外界关于总统杀妻的传闻不尽准确:1974年,总统一次和三个妻子离婚,当已经怀孕的卡伊因为堕胎死在医院后,总统感到愤怒,他命令将那女人的尸体肢解后,用古怪的方式缝合到一起,将四肢胡乱拼接到躯干上,将她的头倒着缝进盆腔里,然后要自己的新婚妻子带着孩子们去参观不尊敬总统和一家之主的下场。

  他帮助巴勒斯坦人绑架300名以色列人质和亲自射杀了大主教卢温的行为使西方对他忍无可忍,医学报告认为他患有长期梅毒引起的躁狂症。而在国内,乌干达人开始相信总统是不可毁灭的,他们相信乌干达将不会再看到一个新的总统。1979年,他发动了对坦桑尼亚的战争,几天之内,坦桑尼亚军队在乌干达人的欢呼声中开进首都。总统和他唯一的朋友,另一个怪异的独裁者卡扎菲一起飞往象牙海岸,寻求自己一向讨好的沙特王室的庇护。其间,他的一个妻子得以流落到欧洲去做脱衣舞娘。

  在沙特王室拒绝了出兵帮他复国的要求之后,总统选择了悠闲的隐居生活,决口不提海那边的乌干达,只在晨祷中将各种各样的血腥愿望诉诸于安拉,直到2003年安详地病死于医院。在那个年代的独夫中,他并不算最幸运。http://bbs.tianya.cn/post-worldlook-783938-2.shtml
唐长安城的奴隶
信息来源:市文史馆       发布日期:2014-04-15 17: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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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唐长安城里难道有奴隶?

是的,有,还不少呢,大约占唐长安城人口总数的20%至25%。

不是说中国早就脱离奴隶社会了吗?怎么唐代冒出了如此之多的奴隶?难道中国的唐代仍处于奴隶社会?

呵,且莫着急,容我略作分辩:第一,在时代划分上,我赞同自西周起中国进入封建社会。第二,封建社会与奴隶社会的根本区别,在于从事社会生产的方式不同,即主要不是通过强制性的奴隶劳动方式,不以奴隶为主要社会生产力,而是以自耕农、即小农生产方式从事生产了。第三,但是,脱离了奴隶社会的中国仍存在大量奴隶,不仅封建社会如此,皇权社会也依然如此,只是不再扮演从事社会生产的主要角色罢了。第四,唐长安城存在大量奴隶人口,是皇权社会的奴隶高峰期,也是这个城市的重要特色与侧面。因为这层缘故,所以不能忽略,也无可回避。

与士人共生的奴婢

唐长安城,是以士人为主要居民的城市。士人位居皇权社会的上层,读书做官而不事生产,衣来伸手、饭来张口,凡事离不开人家侍候。侍候他们的是什么人?奴婢。从这种意义上说,奴婢是与士人共生的社会群体。

士人的生活一天也离不开奴婢,没有奴婢们料理家务、劈柴生火、做饭洗衣、打扫庭院、鞍前马后随从侍候,他们的生活会立即陷于瘫痪。既然如此,为什么又说奴婢“依附”士人存在呢?

原因很简单:《唐律》明确规定:“奴婢贱人,律比畜产”。奴婢是士人的财产,和牛马牲畜一样,必须依附于主人而存在。

明明大家都是人,怎么能把奴婢分出来呢?欧洲罗马人的办法很直截了当,在奴隶脸上烙上印记就是了。中国人却喜欢温文尔雅,不搞那一套。唐代依靠的是严格的籍帐制度,兵有兵籍,民有民籍,匠有匠籍,奴有奴籍。官奴婢、官户的名籍由各司编造,“每至孟春,本司以类相从而疏其籍以申。每岁仲冬之月,条其生息,阅其老幼,而正簿焉。”每年春天制表上报,冬天核查点验,有板有眼,毫不含糊。寺观的奴婢、部曲名册,则附于僧尼籍与道士籍之后。民户的奴婢、部曲登录于自报的手实与各县编造的户籍及九等定簿等。无论寺观或民户,奴婢、部曲的除附增减手续均极其严格,奴婢因死亡除名要有5个证明人签字画押,经政府验实后方能削籍,从奴婢名册中删除。买卖奴婢要集保人,立市券,申牒除附,保人必须有5个,以核实、证明所买卖奴婢的身份不假,还要由奴婢本人在市券上签字划押,“承贱不虚”。官民僧道出门远行要携带州县有关部门签发的“过所”(通行证),如要携带奴婢、部曲同行,必须在过所上载明所带奴婢、部曲的名年、来历,并附录买卖奴婢时所立文券的抄件,五保(5名保人)与里正也须证明其所带奴婢“并非寒盗诓诱之色”。《唐律》规定:奴婢名籍户册,“每一岁一造计帐,三年一造户籍。县以籍呈于州,州呈于省,户部总而领焉。州县之籍,恒留五比,省籍留九比,凡公私良贱一周知之。”有户籍、手实、九等定簿可以互相核查的籍帐登录在案,而且在户部保存27年之久,奴婢们纵有天大神通,能逃脱它的控制么?

总而言之,唐代各种人户的法律地位,均以律令为定;各种人等的法律法定身份,均以帐籍为定。凡是隶名奴籍而又没有放免者,不管其主人对他的态度如何,不管如何受到信任重用,终究仍是奴婢,一旦失宠,仍将被鬻卖,受苔罚,乃至杖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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沦落为奴婢的人的命运是怎样造成的?换句话说,他们来源于哪里?

无论中国或外国,古代都有过奴隶,都曾经历奴隶社会。人类从动物进化而来,从动物世界带来弱肉强食的野蛮兽性,带来动物世界天然的丛林法则。越是远古,人类残留的兽性越多。远古部落之间,一旦发生利益冲突,照例用暴力战争的形式解决。在生产力极度落后的时期,往往以失败一方被杀戮驱逐而告终。到了原始社会末期,人们发现俘获敌方俘虏后,让他们存活下来虽然要给饭吃,但可以让他们像牛马般干活,而且两者相抵有所赢余,这些人就被留下来成为奴隶了。人类社会从此进入奴隶社会。

但经历了长期的奴隶社会后,人们发现,奴隶们不会好好给你干活,他们会以消极怠工、毁坏工具等种种方式反抗,奴隶制生产效率极其低下;更重要的是,谁也不愿成为奴隶,包括自己在内,然而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一旦战争失败,自己也会成为人家的奴隶了。于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封建社会替代了奴隶社会。人们达成了社会契约,奴隶制被废除摒弃,人类进入了封建社会。

奴隶社会虽然被摒弃,但它的残余长期存在,在某些特定条件下,甚至会发生某种倒退回流。例如,在中国皇权社会前期,在唐代甚至形成一个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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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官奴婢的来源,主要有六种:

一是战争中所获的俘虏。在隋末荡灭群雄的战争中,掳获大量战俘。唐律规定:“人钞之俘,归于司农”,战俘由司农寺负责管理。唐高祖李渊曾多次以这些战俘为奴婢赏赐功臣。这是一条传统的来源渠道,但唐代前期一百多年间,基本上没有战事,这种渠道很快枯竭;唐代后期虽然战争频繁,但战事各方都需要大量兵力,战俘多用于补充战斗减员,也很少再作奴婢使用了。

二是因为本人犯罪,籍没为奴隶的。这是中国的一条老规矩。《尚书·甘誓》、《汤誓》中已有“予则奴戮汝”的话。据1975年从湖北云梦县睡虎地秦墓中出土的秦简发现,秦代有多种罪名可“没为官奴”,如偷盗、以剑及兵刃伤人、诬陷、盗食官府祭品等。唐代对犯罪较轻微的,处以杖笞或徒刑,犯罪较重而尚不及死刑的,则一般“籍没为奴”,即吊销其原先属籍,归属于奴婢。《旧唐书》称:武则天执政时,“天下犯罪籍没者甚众”。

        三是因亲属犯罪而被诛连籍没为奴的。《唐六典》中,对把犯罪人员的家属籍没为奴有专门规定:“凡反逆相坐,没其家为官奴婢。”“诸逆反及大逆者,皆斩;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子妻妾亦同)祖孙兄弟姐妹,若部曲资财田宅,并没官。”犯了逆反大罪的,家中16岁以上的男性亲属全部绞杀,15岁以下男性亲属及女性亲属全部没籍沦为官奴。《新唐书·刑法志》也记载:“反逆者,祖孙与兄弟缘坐,皆配没。”在激烈残酷的官场斗争中,这类逆反大案不时出现,犯罪者家属成为官奴婢的一大来源。

        四是籍没私家奴婢为官奴婢。秦代法律中已有这方面规定,籍没犯罪者的财产,包括“家室妻、子、臣妾、衣器、畜产”。臣妾即奴婢。唐代的规定更明确,《新唐书·刑法志》说,凡籍没罪犯财产,均包括家中奴婢,“谋反者,男女奴婢没为官奴婢”。

        五是官奴婢所生的子女。奴婢的身份世代相袭,奴婢的子女仍为奴婢。唐人颜师古注《汉书·陈胜传》中“人奴产子”时说:“奴产子,犹今人云家生奴也。”奴婢生子复为奴婢的现象在唐代社会也很常见。

        六为战场上的逃兵。为了维持战场纪律,这一条规定也早有了。秦律规定:“战死事不出,论其后,又后察不死,夺后爵,除伍人;不死者归,以为隶臣;寇降,以为隶臣”。在这里,“隶臣”指的是奴隶,而“不死者”,则指在战场上的逃兵。自秦汉至隋唐,均沿袭了这一规定。
唐代私奴婢的来源,大致有三种。

        一是通过市场买卖获得奴婢。周、秦、汉、唐,古代中国的奴隶市场一直存在。《周礼·地官》称:“质人掌成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珍异,凡卖债者质剂焉。”这里所说的“人民”即奴婢,是与牛马、兵器之类一样在市场上出售的。后来唐代如果说有所不同,只是政府管理更加严密规范。各地设立的奴婢市场,一般规定将奴婢与牛马牲畜合在一处,称“口马行”,政府规定有“市估价”,即政府指导价;奴婢买卖的手续更严密:“买奴婢、马牛驼骡驴者,依令并立市券。两和市卖,已过价讫。若不立券,过三日,买者笞三十,卖者减一等。”买卖双方必须均有保人,要在市场管理部门办理市券。若是市场管理部门玩忽职守,不及时为买卖奴婢立券的,也有相应的处罚规定:“卖买奴婢及牛马之类,过价已讫,市司当时不立即出券者,一日笞三十。所由官司依公坐,节级得罪。其挟私者,以首从论。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在唐代市场,奴婢买卖与牛马买卖的手续完全相同,规定也同样严格,因为均属于大件商品。

        二是由官府赏赐而获得奴婢。秦律规定,立有军功者既可获得爵位,又可受赐奴隶。唐代也是如此。尤其是唐代初期,皇帝赐予臣下奴婢的情况屡见于史载,如唐初李靖因平定江南受赐物千段、奴婢百口、马百匹,李孝恭因平定江南受赐甲第一区、女乐二部、奴婢七百人。

http://www.xa.gov.cn/websac/cat/980031.html
在法律原则上,《唐律》的规定十分明确:“奴婢贱人,律比畜产”。寥寥八个字,高度概括了奴婢的社会地位。法律不承认他们具有人的地位,而被视为与牛马牲畜属于同类性质的财物。“奴婢有价”,也属于商品范畴,可以任由主人买卖,与主人的牛马一样,甚至连交易市场也与牛马放在一起。“奴婢畜产,即是总同财物”。此类条文在唐律中多次出现。不仅在法律中如此规定,在唐代实际生活中,奴婢也被视为财产。如敦煌文书中的分家样文在记载家产时,就明确地将奴婢与驼畜、庄园、田宅并列于遗产文书中。征估及定户估产时,也把奴婢计入家产。奴婢既是主人的私有财产,因此没有独立的户籍,只能列于主人户下。当他们被买卖过户时,需按规定履行严格的“过贱”手续,即“买卖奴婢,皆须西市署出公券。仍经本县长吏,引验正身,谓之过贱,及问父母见在处分,明立文券,并关太府。”《户婚律》规定:“奴婢部曲身系于主”,主人除不得随意杀戮外可以任意处置,奴婢即使受到种种虐待,也只有默默忍受,如果不堪虐待而逃亡,“一日杖六十,三日加一等。”

        在刑罚方面,“良人”与“贱人”的量刑标准是大不相同的。如果“良人”侵犯“贱人”,所受处分较之常人要减轻许多;相反,如果“贱人”侵犯“良人”,所受的处分则会比常人加重许多。《唐律》规定:奴婢与百姓(良人)相犯,奴婢加凡人两等,良人减凡人两等。诸犯死罪者,若非十恶均可大赦。但如果是奴婢杀主人,却被视为“十恶”的“大逆”,即使逢上了大赦,也不在大赦的范围之内。“其部曲及奴,奸主及主之期亲,若期亲之妻者绞,妇女减一等。强者,斩。即奸主之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者,流;强者,绞。”“诸部曲、奴婢谋杀主,皆斩。谋杀主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绞,已伤者,皆斩。”总之,若是奴婢伤害主人,一律格杀勿论。反过来,如果主人伤害奴婢呢?《斗讼律》规定:“诸奴婢有罪,其主不请官司而杀者,杖一百;无罪而杀者,徒一年。奴婢若有愆犯,被主人决罚致死,无罪。主人过失杀者,无罪。”“良人殴杀(非预谋杀害)他人奴婢,徒三年。故杀(预谋杀害)他人奴婢,流三千里。”主人无故杀死奴婢,只判一年徒刑;如果事先报告过官府或宣称一时失手致死、奴婢先有顶撞等情节的,甚至可以宣告无罪。即使无故杀害他人的奴婢,也只判三年徒刑。在这种法律规定面前,奴婢的生命安全还有什么保障可言呢?杀害一个奴婢受到的法律惩罚微不足道,完全是象征性的,无非是提醒告戒人们要像爱护牛马一样对待奴婢罢了。

        在诉讼方面,法律完全剥夺了奴婢的诉讼权。《唐律·斗讼律》规定:“诸部曲、奴婢告主,非谋反、逆叛者,皆绞。”奴婢绝不能告发主人,无论你告发什么,只要作为奴婢告发主人,一律要被处以绞刑,除非主人犯了谋反叛逆罪。这是什么道理?《唐律》的解释是:“奴婢听从主隐”。《唐律疏议·名例六》说:“部曲奴婢为主隐。疏议云:部曲奴婢,主不为隐;听从主隐,非谋逆以上并不坐。”也就是说:奴婢必须遵守家规,讲究尊卑之别,一切听从主人的吩咐,不得过问干涉主人的事。因此,除非了谋反、大逆、叛乱之类“十恶”罪行之外,法律严禁奴婢告发主人。但另一方面,主人则可以对奴婢任意处置。如果主人想杀害奴婢,只要随便找点罪名去官府打个招呼就行,即使后来被发现属于诬告,也“同诬告子孙之例,其主不在坐限”,不会受到任何追究。

        在婚姻方面,法律严禁良贱通婚。《唐律·户婚律》称:“男女既成,各从其类而配偶之。”“凡元冬、寒食、丧婚、乳免,咸与其假焉。”“其诸官奴婢赐给人者,夫妻男女不得分张,三岁以下听从母,不充数。”私奴婢的婚配,须经主人许可,只允许在奴婢同类之间通婚。理由是“人各有偶,色类须同,良贱既殊,何以配合?”法律严禁良人与奴婢通婚,“良人奸官私婢者,杖九十。”良人以婢为妻者,徒二年;以婢为妾者,徒一年。奴仆更不能娶良人为妻。《唐律疏议·户婚律》规定:“诸与奴娶良人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其奴自娶者亦如之。主知情者,杖一百。因而上籍为婢者,流三千里。”不仅奴仆本人会受到严厉惩处,如果主人知情也会受到连带处分。“婢生子”相当于“马生驹之类”,奴婢子女仍是主人的财产,奴婢对子女没有处置权。如果奴婢私自把女儿嫁给良人为妻妾,无异于盗取主人的财产,要以盗贼论罪。在得到主人允许之后,奴隶、奴婢可以拥有自己的小家庭,但法律并不承认与保护这种婚姻的合法性,仅仅视为简单的同居,只是为主人生育新的劳动力而已,法律上不承认也不保护奴婢婚姻的合法性。因为唐律规定,贱人身份是世代相袭的,非经主人许可并“经本属申牒除附”在官府削籍,这种身份永远也不会改变。唐代著名的笔记小说《霍小玉传》,说的是有位名叫霍小玉的女子,父亲是堂堂的霍王,母亲是王爷的“宠婢”,后来父亲暴薨,因生前没有为她母亲办理“改籍”手续,她们母女俩因而被赶出王府,沦为娼妓,最终遇上薄情郎郁郁而终。还有一个关于诗人乔知之的故事,他爱上了婢妾窈娘,由于她身份低贱,身为官员的乔知之一直无法娶她为妻。后来窈娘被权贵武延嗣强夺,带着乔知之的情诗投井自尽。武延嗣迁怒于乔知之,将乔诬陷入狱,以致家破人亡。这些传奇小说,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了唐代奴婢制度的残忍冷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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