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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仰自由”绝不会是邪教的保护伞

一直以来,法轮功、血水圣灵等邪教组织在面对我国政法机关对其严厉打击的现状下,在国内国际到处叫嚣“中国政府侵犯人权”“违宪镇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有关条目进行断章取义,企图在社会上和国际上制造烟幕,混淆是非。一时间,西方相关心怀鬼胎的政府、组织、媒体等,打着“保护人权”“信仰自由”的旗帜,试图干扰中国内政,为法轮功等邪教组织背书站台。

  在我国当前社会的法律意识整体相对淡薄,各种法律知识普及不够广泛的背景下,我们有必要再次对“人权”与“自由”这两个概念进行厘清,以匡正社会大众受邪教组织和西方媒体等误导的观念,更好的使人体公民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合法享受日益强大起来的祖国赋予我们的权益。

  世界人权组织明确指出了“自由”的四个基本内涵:1、表达自由;2、信仰自由;3、免于匮乏的自由;4、免于恐惧的自由。自古以来,“人权”与“自由”就像是一对孪生花,彼此相约,执着而灿烂地绽放。一方面,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而作为社会人的“人”,其人权除去天然赋予的权利之外,还具有个人作为国家成员自由、平等地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另一方面,“自由”既有哲学层面上的“绝对自由”,又具有社会层面上的“相对自由”。绝对自由是个体能够完全按照本身所具有的意识和能力去做任何事情(不被其他个体或外在事物所强行改变,受到个体内在的约束条件限制),而相对自由是指人类或其他具有高等行为的个体在外在的约束条件下(法律,道德,生态平衡等)能够去做任何事情(受到外在约束条件限制)。社会中个体自由之间的制约,绝对的自由在社会中存在必然受到其他个体的自由的限制,此种限制之间相互影响,形成了诸如法律,道德等约束性限制。

  请注意上面段落中提到的“绝对自由”和“相对自由”的概念,因为这正是邪教组织向外界释放烟雾弹的焦点所在。任何人,只要存在于特定的国家当中,其“自由”必然要受到所在国家的法律、道德、生态平衡等方面的制约,而不是为所欲为,危害社会安定、威胁到国家的稳定发展。这种带有强制性约束的“自由”,在发展中的中国如此,在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等等也是如此。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在国内敛聚信徒的个人财富,蛊惑信众在公共场合做出各种耸人听闻的举动,甚至自焚;在公安机关介入后,又怂恿信徒冲击政法机关,试图以舆论压制法制。

  我们再具体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下文称《宪法》)的相关条目梳理一遍,以便真正看清邪教组织所宣传的“信仰自由”是何其荒谬!

  《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本条宪法即保证了每一个中国公民都具有“法律范围内”的权利与义务,也就是说,如果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活动违背了法律的意志,即超越了“权利”范畴,那么就而面临着“违法”的审查追究

  《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从建国以来到今天,中国政府从来没有歧视过任何一个正常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中国境内的佛教、道教、基督教、天主教、伊斯兰教及其他各种地方宗教类别都遍地开花,形成了宗教界的“百花齐放”,这种繁花似锦的宗教文化氛围给人民大众带来了某些精神上的皈依,也为人们在社会压力中释放心身提供了发泄口。但是,以法轮功为首的邪教组织,披着前述合法宗教形式的外衣,在境内境外从事着坑蒙拐骗的行为,甚至以蛊惑信徒自残的极端思想,给国家、社会、家庭的和睦稳定带来了非常严重的威胁。作为国家政府,在面对公民受到精神控制而丧失自我理智的情况下,必然要挺身而出,拯救人民,打击犯罪,而不是任由邪教组织借“自由”的大旗来威胁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宪法》第五十四条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透过这一点,再来审视邪教组织的行为,我们便会发现邪教组织在西方某些组织和政府的支持下,其野心如“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从早期的法轮功的行为,到今天它的举动,我们可以看到一条清晰的发展脉络:强化教主神权——掠夺信徒财富——摧残生命——公然对抗政权。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邪教组织也不是一下子暴露出它的险恶嘴脸。正直而有素养的人们通过近些年来在国内发生的各种由邪教组织引发的惨案,就能看出,各种邪教组织,主要的目的就是在社会上造成各种骚乱,引起社会动荡不安,从而最终为其背后的金主实现颠覆社会主义中国的目的。

  其实,如果一条一条地将《宪法》的内容与邪教组织的行为表现进行对照,我们将会明白更多。由于篇幅的关系,我们无法阐释更多。但是,通过上面的条分屡析,我们清楚地看到了邪教组织所高举的“信仰自由”旗帜的片面性,以及全社会对于“信仰自由”概念的模糊不清,亟待我们去引导,去推动。

  所以,12月3-4日这个国家“宪法日”里,不妨在家静坐一个上午,在这个“宪法日”里好好了解《宪法》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解释,好好理清邪教的本质。
各种邪教组织,主要的目的就是在社会上造成各种骚乱,引起社会动荡不安,从而最终为其背后的金主实现颠覆社会主义中国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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