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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情受阻男子报复 强奸准丈母娘

恋情受阻男子报复 强奸准丈母娘

    因犯强奸罪,男子被判有期徒刑四年零一个月

    一男子因不满“准丈母娘”反对女儿与自己一起,怀恨在心,将“准丈母娘”深夜骗出后强奸。近日,泸州市泸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荒唐强奸案,被告人李剑(化名)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一个月。

案件

    未来丈母娘阻挠恋情 男子愤而产生报复念头

    30岁的李剑(化名)与女友黄英(化名)认识多年,两人感情较好。在同居的四年中,他们育有一女,原本早就打算结婚的他们,曾因黄英母亲张春菊(化名)的长期反对迟迟无果。面对“准丈母娘”的百般刁难,李剑开始很忍让,但张春菊的态度却一直未曾改变。之后,李剑的心态开始发生变化,开始有了报复张春菊的想法。

    去年4月,张春菊来到李剑的住处照顾女儿黄英。某天晚上10时许,李剑以外出帮忙搬轮胎为由,将张春菊骗至乡下的一间旧厂房内,李剑采取了持刀、语言威胁、光纤线捆绑的方式对张春菊进行报复。

判决

    报复过程中变本加厉 强奸女友母亲最终获刑

    在此过程中,被报复冲昏头脑的李剑打起了岳母的主意,随后他不顾张春菊的反对,采用殴打、捆绑、语言威胁的方式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第二天,张春菊在亲人的陪同下报警,李剑随即被警方迅速抓获。

    近日,泸县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剑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持刀、捆绑、殴打、语言威胁等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张春菊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法律,构成强奸罪。

    鉴于李剑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较好,并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妇女的性自由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李剑以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什么狗屁法律,强奸罪就判四年,干脆让那个制定这个法律的人也被强奸下好了
四川啊,那边似乎男的都跟大熊猫似的……
话说强奸罪外加非法监禁,怎么也不可能只四年啊。要是有个强奸就剁JJ,物理阉割的话,看谁还敢?
签名被屏蔽
居然只有四年 法律这么宽松怪不得犯罪的不怕
要换文革时期的方法,敢犯法就游街枪毙。看谁还敢,丈母娘不答应结婚就强奸人家!!!
做坏事的人,不是该没收犯罪工具么!既然不能安全合理的使用工具,就没收了,进宫吧
充分说明了丈母娘眼光靠谱,这就是个畜牲啊。

发生这种倒霉事,牺牲了她,拯救了她女儿的一生
之所以只判4年是因为“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也就是说丈母娘写谅解书了,囧。
判四年太少了。这丈母娘的眼光准呀。
兰香缘  路人丁的修仙生活 系统请叫我雷锋  归妹 慢慢仙途   重生女修仙传
之所以只判4年是因为“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也就是说丈母娘写谅解书了,囧。
lookingformay 发表于 2014-2-20 00:57


估计她女儿有求她妈妈,不然怎么会谅解
有书面谅解的
况且QJ犯在里面据说很难过的
不过女儿怎么求得出口啊我勒个去好奇葩
以及,求解四川男人和滚滚有何相似
见贤思齐,时时自省,切记切记
觉得现在有些法律判刑的依据实在是太简单了点了吧?他犯的不止是强奸,而且是极度的道德败坏啊!而有的人虽然做了错事,却有不得已的原因,记得看过一个报道:为了给孩子治病偷了东西(不到两千),判刑量和这混蛋差不多……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就挺不错,随机邀请大众和法官一样有决定罪行的权利。
支持没收做案工具!

人生如梦,一尊还酹江月。
哎呀,4年不少了,被打死才判6年哪。。。哎,顶锅盖逃跑。。。
Learn to become a hunter, not the hun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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