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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令案和辛普森案有没有可比性  (转自朱令吧  作者 酒色财气一身 )

网上有人拿辛案和朱案在做比较,以为辛案最后是以疑罪无从的结论而结束了案子,所以朱案也是疑罪无从,故结局该和辛案相似, 即真凶无法归案,法律不能审判。

如果知道辛案来龙去脉的,就该知道其实辛案和朱案根本就没有可比性。辛案是走过了整个美国司法程序,最后由法庭和陪审团做出无罪释放的判决。 这个判决并不是说辛疑罪无从,其实从一开很多关键证据都是指向辛普森的, 辛已经是在劫难逃了。 但是当时的一名办案司法人员为了把辛案办成铁板钉钉的凶杀案,在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力掺和了一些假材料。结果这份假材料没能经得起辛普森律师的质疑,最后露了马脚。 既然司法做了手脚,那么对辛的全部指控都得撤销, 所以辛普森最后以无辜者的姿态大摇大摆地走出法庭。

反观朱案,公,检,法三关才走进第一关,就卡壳了。一句疑罪无从,就把人放了,案子结了。其实在中国,公安不仅做着自己的公安,还兼包了检察和法庭的活。如果公安不能确定到底是疑罪无从还是疑罪有从,在拘留和审问过孙维后,该把案子移交检察院。由检察院根据公安所收集的证据和嫌疑人的口供,来决定是否该该对嫌疑人提起公诉,把案子向法院作进一步的递交。疑罪无从这句话应该由检察部门来说,而不是执行抓捕的公安瓿门来说。

美国司法程序中,三权鼎立。井方,检察,法庭各司其主,各执其法。在许多美国大片中,经常可以看到三方时而斗角,时而合作。但是有一点,就是不能相互干涉各自的行政和司法主权。

就拿辛案来说,井方和检方都确定辛有罪,但是到了法庭上,由于井,检两方邀功心切,而在证据材料了掺了假,法庭认为:司法作假,知法犯法,对被告辛有失公正,经陪审团合议之后,法官 就一法锤把辛判了无罪,气得井方和检方七窍生烟,但是由于是三权鼎立,各司其职,也只能看着辛大摇大摆地走出法庭。 但是在中国,三权是聚在一个食堂里吃午饭的。所以在三权的属性上,辛案和朱案是无法拿来做对比的。

犯罪嫌疑人(Suspect) ,这是一个司法用语。就是说在一个刑事案件中,此人是最有可能成为罪犯的。 但是在法锤落下之前,犯罪嫌疑人只是有嫌疑而以,还没有正式定义为罪犯。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犯罪嫌疑人可以在押,直到法庭庭审。也可以被保释(须付大额保释金), 但必须随叫随到,配合剩余的司法程序。在辛案中,由于是凶杀案,犯罪嫌疑人辛被拒绝保释,一直到庭审为止。

但是朱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孙却在八个小时的拘留后被放了。保释制度在英美等国十分健全, 保释的司法实践也非常普遍。中国司法程序中没有健全的保释制度。中国的保释制度仅局限于已经在服刑的罪犯,如保外就医,保外探亲等。显然对于嫌疑人孙伟的释放,没有健全的保释制度作为后续跟进和保障,才使得今天的孙维和她的同党如此的嚣张。
在美国,不是每一个案件都能打到陪审团级别的。能打到有陪审团参审的案子一般都是情节恶劣,影响深广的疑案或重案,比如辛案。 陪审团制度在美国有,在中国没有,这是一个很大的区别。说到这里,大概地介绍一下陪审团的概念。

陪审团的成员 - 陪审团的成员是由法庭来指定的。陪审团成员一般不从事司法界工作。他们可以是嫌犯的邻居,医生,农场主,IT工程师,家庭主妇,流水线上的操作工等等。 他们来自城市不同的区,互不相识,他们可以是不同肤色,不同文化背景, 但是他们必须是美国公民。

陪审团的作用 - 陪审团在庭审期间,要听取双方律师的庭上争辩,证人的陈诉,和见证跟案件有关的所有证物。在完成这一系列任务之后,陪审团就会进行合议, 最终将合议的结论递交给法官,由法官宣判有罪还是无罪。

有人会问,既然陪审团的成员不是司法工作者,那么他们怎么能来为法庭作出最后的司法判决呢? 这是一个很有趣的问题。就是说,在审判那些疑案重案时,法庭需要依靠和利用普通平民们的常识(Common Sense) 来断案。利用普通平民的常识来决定嫌疑人到底是有罪还是无罪。 凡是有陪审团参与的审判,法官只是一个敲法锤的工具, 最终的审判来自于陪审团。

法律同时规定,凡是被选中为陪审团团员的公民,他们的雇主必须照发他们由于出庭而误工的工资。 庭审期间陪审团员必须住在法庭所指定的住宿内,不得和家人,朋友,同事们联系,直到审判结束。

在中国,没有陪审团制度,几个人的权利代替了公众的常识,这也是辛案和朱案不能类比的原因。
跟受害者人名也 有关系?太能扯了吧。
对比复旦的投毒案侦破速度之快,朱令案不可能不让人联想孙某某一家的背景的。孙如果没有投毒,应该和朱一家坚持要求破案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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