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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一等五人强奸案一审宣判 李天一获刑十年(组图)











 

李某某案今日宣判 梦鸽独自抵达法院

 


人民网北京9月26日电 (李楠楠)据北京法院网消息,海淀法院于今日上午9时30分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强奸一案。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在梦鸽之前,李家法律顾问兰和在海淀法院安检厅门外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如果李某某被判有罪,坚持无罪辩护的辩护律师已与家属商定一定会上诉。


海淀法院认为,本案中,五名被告人均积极、直接对被害人实施了奸淫行为。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在共同犯罪中并非仅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故对该三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确有区别,本院综合考虑全案情况及各被告人具体犯罪情节,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量刑时酌予区分。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二、被告人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三、被告人魏某某(兄)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四、被告人张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五、被告人魏某某(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海淀法院称,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7日零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及李某等人到本市海淀区成府路35号东源大厦地下一层北京夜半酒吧饮酒消费,酒吧张姓服务员安排被害人杨某某及徐某某一起喝酒、唱歌、玩游戏。凌晨3时30分许,呈醉酒状态的杨某某在酒吧张姓服务员的陪同下乘坐魏某某(兄)驾驶的车辆先后来到海淀区金源时代购物中心的金鼎轩餐厅及海淀区人济山庄地下车库。后李某与张姓服务员因故先行离开,其他人乘坐魏某某(兄)驾驶的车辆亦随后离开。


途中,杨某某发现张姓服务员不在,在要求下车离开遭拒后呼喊、踢踹、挣扎,但被强行摁压、控制并遭殴打。凌展5时50分许,五名被告人带着杨某某到达海淀区的湖北大厦。魏某某(兄)使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了入住登记,并与张某某先行进入房间。李某某遂与王某、魏某某(弟)带着杨某某穿过酒店大堂进入电梯。期间,李某某紧抓杨某某手臂,夹拉着杨某某前行,王某在另一侧协助控制。电梯里,李某某有击拍杨某某头面部动作。杨某某被李某某拉拽进入酒店房间后,被李某某等人要求脱下衣服。其拒绝后遭李某某、王某等人扇打、踢踹并被强行脱光衣服。随后,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依次强行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期间,部分被告人有猥亵行为。后李某某、魏某某(兄)拿出人民币2000元给杨某某。7时30分许,五名被告人将杨某某带离湖北大厦,途中将杨某某放下。


经司法鉴定部门依法鉴定,杨某某左眼上睑见片状皮下出血(吸收期)、鼻背部见片状皮下出血(吸收期)、左颗部及左颧部见片状皮下出血(吸收期),身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月21日1时许,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魏某某(弟)被公安机关抓获。当日2时许,在魏某某(兄)协助下,公安机关将张某某抓获。


海淀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违背妇女意志,共同使用暴力手段奸淫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五被告人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五名被告人的行为系轮奸,给被害人身心造成伤害,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予惩处。犯罪过程中对被害人猥亵行为,应视为整个强奸犯罪活动的伴随行为,在量刑时酌予考虑。

从历史上看,国内和国外对于0是不是自然数历来有两种规定:一种规定0是自然数,另一种规定0不是自然数。建国 ...
花开花落2012 发表于 2013-9-29 08:29



    你说出了我想说的话,只是我很难这么认真的组织文字
从历史上看,国内和国外对于0是不是自然数历来有两种规定:一种规定0是自然数,另一种规定0不是自然数。建国以来,我们国家的中小学教材一直规定自然数集合不包括0。现在,国外的数学界,大部分都是规定0是自然数,为了国际交流的方便,《国家标准》中规定,自然数集包括0。因此,在我们新出版的教材中,按照《国家标准》进行了这样的处理,原来的自然数集合现在称为正整数集。同时,我们也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规范使用了一些数学符号的表示方法。从使用上看,规定自然数集合是否包括0并无太大影响。作为序数,从0开始和从1开始是一样的;以前我们所说的n∈N,现在只要说n是正整数就可以了。


可能有人觉得莫名其妙,这是0到底是不是自然数的解释。
用这个来说明下强奸的解释
我们国家强奸是建立在建国初期,全国范围内没有妓女,暗娼的基础上给的界定。同是有流氓罪的存在补充。
1997年修订《刑法》,流氓罪被删除。
法律应该与时俱进
现在出现了各种女,只要有过钱肉交易的,就不适合被划在强奸罪保护的人群集合中。
一位具有丰富刑案经验的资深警察王明(化名)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在办理强奸案的司法实践中,如果确认发生性关系时女方酒醉,事后女方又说发生关系时非自愿,那么男方就会很麻烦。如果证实还有殴打等情节的话,定罪几乎是“板上钉钉”。
“强奸的定罪关键是(发生性关系时)是否违背女方意志,但是否违背女方意志的主观性很强,”王明说,“只要事后女方坚称当时不同意,男方被定罪的概率就很大。”
王明承认,在现实当中,确有女方当时同意发生性关系但事后迫于压力指控男方强奸的事情发生,此外也有利用强奸罪的司法漏洞设局敲诈的“仙人跳”现象。
努力改造, 早日释放!!!!!!!!!!!!!!!!!!!!!!!!
本帖最后由 wiser881 于 2013-9-28 15:13 编辑
回复  wiser881


就我的看法
首先看是否有强奸轮奸的事实
他们是否有违背妇女意志呢 事实明显啊

...
ekillua 发表于 2013-9-28 08:34


在李某某案中,双方“互动”持续的时间将近8小时。对于本案不能只进行零散、局部的事实情节分析,而要系统全面地归纳剖析整个过程,进而确定案件性质及法律责任。
陈枢认为,杨女士在车内的反常行为只是表面上的“撒酒疯”,而不是真正拒绝性交易。他提出的一个佐证是,监控录像显示,在到达事发地湖北宾馆之前,李某某等人曾到另一家宾馆开房,车在宾馆路边停留半小时左右,当时已是早晨5点多钟,车旁有路过行人,五名被告人也全部离开了越野车,但杨女士并未呼救,也未逃跑。
陈枢由此认为,杨女士在完全可以逃跑的情况下,仍旧坐在陌生男人的车里不下车,证明其之前即使与李某某等人真的发生冲突,也与拒绝性交易无关。她坐在车里等待开房本身,证明与李某某等人发生性关系是其自愿的。
杨女士在相关陈述中则回避了五人曾全部下车这一细节。按她在几份询问笔录中的说法,在到湖北大厦之前,被告人一直在车上跟她在一起,并且殴打了她。 湖北大厦——房间里的秘密
2月17日凌晨5:58,李某某、杨女士等6人乘坐的越野车开到了湖北大厦。在此之前,他们先后看过两家宾馆,第一家因为房间“不隔音”而放弃;第二家则因为王继曾在此工作过怕遇到熟人而未成行。
对于湖北大厦里发生的事情,杨女士报案时的描述是:“(到湖北大厦之后)我就跟着他们下车了,我本来想在酒店大厅呼救,但是大厅里没有人(我没有看 见一个服务员和保安),这样我就被他们拉到酒店的电梯附近了,我当时感觉有人拉我头发了,但我不确定是谁。到电梯里之后我就又没有什么印象了,之后我就被 带到一个房间。”
据北京某媒体引自网友“解秘哥”的微博所做的报道,在湖北大厦,李某某一行并未从大堂进入酒店,而是李某某策划,另3人把杨女士从后门带入酒店(警方调查发现:杨女士被反剪双手搂脖子捂嘴从停车场到后门到房间),整个绑架过程湖北大厦保安服务员无人发现。
但上述细节其实皆为虚构。湖北大厦的监控录像表明,当日李某某、杨女士等人是从酒店的旋转门走进大堂。工作人员证实,当时酒店有保安和收银员,杨女 士最近时离保安约五米左右。保安后来作证,当时未发现李某某、杨女士等人有反常。由于杨女士用手挽着李某某胳膊,保安甚至以为他们是男女朋友关系。
电梯里的情节则更显现出该案的离奇之处。根据李某某的一份供述,他承认在电梯上打了杨女士:“到了电梯上她还是折腾喊要走,我们就又抽了她几个嘴巴让她别吵吵。”
然而监控录像很难判断杨女士曾经挨打。有媒体还原电梯监控视频的描述:“杨某某用手抓着李某某的手,并将其搁在李某某的腹部处,乘坐电梯期间,李某某的右手曾有一次缓慢地扬起,再缓慢地落在杨某某手上。”
杨女士的律师田参军坚持认为:“这是一个击打的动作。”
从湖北大厦9楼出电梯后,一行人陆续进入8915房间。进入房间前的监控录像没有显示杨女士有被拖拽、推搡等“挟持”的情形
太黑了。开始就是敲诈60万,后来就是老实被敲诈的3年,不肯被敲的10年.

李案虽说不是颠倒黑白,却是混淆黑灰.
努力改造, 早日释放!!!!!!!!!!!!!!!!!!!!!!!!
当小贩也得拼你卖的是啥,夏小贩如果卖的是切糕,搞不好就不用死刑了,城管他爹别说还要向夏家索赔了,搞不好还得陪人家二十万元切糕钱.....
有些事情脑袋想不明白,只是因为屁股还没有坐到一定高度的位置上........
有的人讨厌任性,只是因为没有任性的资格.......
都说小贩有家庭,有幼子。
  城管就没有家庭,没有幼子吗?
  都说小贩摆摊不堪受辱反抗罪不至死,
  城管就理应被人杀死暴毙街头吗?
  那些说要依法治国的人,到头来妄图以情理干涉法理,舆论压迫法庭的还是那帮人。
  无论夏俊峰身世多么让人同情,但被法律裁定的刑罚,就必须执行。这个刑量是专业人士裁定的,别人说了不算。在面对法律时一定要排除所谓的人情世故,这样才是依法治国的根本前提。

  首先,法律的严谨性是我们大多数普通公民不懂的。
  死刑、死缓、无期、有期的定性是由法律人员裁定。

  但是就目前的舆论点是,一、给杀人者披上光辉外衣,渲染感情色彩。二、把城管推到人民对立面。三、舆论干预法律。

  如果不是被李承鹏和陈有西这俩利用,而是转而做有罪辩护,并寻求和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夏多半死不了。

  而现实是李利用夏做自己卖书的免费广告代言人,陈利用夏粘粉求名,夏和他的家人在公知和黑律的鼓噪和利用下获得了所有的可能性里面最悲惨的一条路。

  而死后的夏仍在被公知和黑律继续吃尸体上尚未流干的血馒头。

  ray99911


  这是一个网友的发言,我认为他说的极对

  我不希望有一天法律就管着那些从不作奸犯科的人
这位就是我签名里面典型的第三种男人。啧啧,被女朋友甩了?女朋友的妈不同意?各种被甩,笑得肚 ...
qingxiaohao 发表于 2013-9-28 20:50



    你何必拉中国的女性下水,她们中的绝大多数不是妓女,
是啊,不能耽误你去酒吧
bailiyanxia 发表于 2013-9-28 02:20



    这位就是我签名里面典型的第三种男人。啧啧,被女朋友甩了?女朋友的妈不同意?各种被甩,笑得肚子好痛。哥们我同情你!现在中国的女人已经不适合你了,越南漂亮mm在召唤啊,完全满足你的需求!!连和陌生人说话人家都不会哦,百分百纯洁,而且没有丈母娘!
回复 87# wiser881


就我的看法
首先看是否有强奸轮奸的事实
他们是否有违背妇女意志呢 事实明显啊

杨女士设局的仙人跳那真是太有才了!! 一路被扇扇打打的挟持进去~现在关注度这么高,视频等都不是假的吧,难道是在sm角色扮演

当然杨女士的人品道德也令人堪忧
不管是不是仙人跳,李天一坐牢了,是罪有应得。但是不知道为什么,对杨女士没好感阿,虽然是受害者,同为女性,她也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O,O不知道是不是我心里阴暗啥的,人家被轮奸了,居然一点也不同情。杨女士给人感觉好像是自作自受阿。
好精彩的剧情啊,这哪是杨女士的仙人跳啊,这其实是天一的小伙伴们给天一设计的跳跳吧.......
这个案子就不 ...
sudanhong 发表于 2013-9-28 02:48



同意这说法!始终认为是“仙人跳”的同学们,其实是因为自己的某些执着与偏见,所以在若干曝光的“事实”中,有选择地相信了自己想相信的“事实”啊。
杨女士的胜利最应该感谢的是梦老师.....
有些事情脑袋想不明白,只是因为屁股还没有坐到一定高度的位置上........
有的人讨厌任性,只是因为没有任性的资格.......
中国人在死刑面前可人人平等吗?

2009年5月16日,辽宁商贩夏俊峰在马路上摆摊被城管查处,在接受处罚时,夏俊峰称被两名城管殴打,一时激怒拿刀刺死城管。后夏俊峰因嫌故意杀人罪被起诉,判处死刑。2013年9月25日,据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故意杀人罪犯夏俊峰今日被依法执行死刑。其妻在微博上说,当日凌晨赶去看守所见夏俊峰最后一面。很多网友表示悲痛和安慰,这一天“夏俊峰”三个字成了微博上最热的焦点。

小贩杀城管死刑,城管打死小贩呢?

本来对于一个尚未废除死刑的国家来说,一个人被执行死刑并不是让人震惊的新闻。但网民们却何以如此关切?有网友搜出了一篇新华网6月21日的报道:3年半前,贵州民警张磊枪杀2名村民获刑8年,法院称是防卫过当。还有如2011年11月,辽宁省辽阳市城管打死人案,主犯获刑11年,两从犯获刑3年;2008年11月,湖北天门城管打死拍照男子,被判有期徒刑6年;而2013年9月,杀死城管的沈阳小贩夏俊峰被核准死刑。

如果以张磊防卫过当判处其8年徒刑,夏俊峰在被城管围殴中刺死城管也应属于正当防卫,何以判处其死刑?同样杀两个人,一个底层人民,一个是警察,一个死刑,一个八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了?回顾张磊击毙2名村民案,案情也并不复杂,这是一起故意杀人案,而且后果严重,民愤极大,如果夏俊峰依法该判死刑,判处张磊8年刑罚合适吗?难道只因为夏俊峰只是个个体从业者,其它人是国家公职人员?

夏俊峰与其它杀人犯和贪官有什么不同?

另外,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个人贪污或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也就是说你贪污100万就能“依法”枪毙。可前段时间被判死缓的刘志军贪污六千多万,外加价值8亿元的房产来历不明,他居然“依法”活着。有法律界人士甚至断言,9年后刘志军可“依法”监外就医!

许多被揭露出来的贪官涉案金额动辄达数百万、数千万甚至上亿元,超过10万元基数的N倍,却很少被认定为“情节严重”而判处死刑,结果多是死缓。那么多高官都在秦城安度晚年,一个小贩却被如此“庄严”的“秉公执法”了?如果连薄谷开来蓄谋投毒故意杀人都可活,夏俊峰为何当死?

没有任何一种刑罚比剥夺人的生命权更严厉的了。但是比刑罚的严厉更可怕的是,同样的依法“罪当判死”罪行,当事者由于不同的身份而在规则制度面前所遭遇的不平等待遇。既然我们的法律规定了依法判处死刑的具体量刑标准,执法机关就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判决,而不宜附加其他条件,在死刑条件面前,同样应当体现人人平等的原则。

中国人在死刑面前可以人人平等吗?

法制是什么?有网友篇段子说:“法制就是哪吒打死了人也要偿命,不管他爹是不是托塔李天王;法制就是西门庆强奸妇女就要判刑,不管他强奸的是潘金莲还是杜十娘,更不管他爹娘是不是老艺术家;法制就是老百姓被打死了就要严惩肇事者,不管肇事者是临时工还是实习生!”不妨在这个段子最后加一句:法制就是死刑面前人人平等,不管他是夏俊峰还是张磊或刘志军。

如果一方面是对于小贩的“罪当判死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的官方通知,另一方面是对于涉案数额巨大“罪当判死”的腐败贪官,却屡屡免死,生怕误杀了误判了,重判了。就难免会让人质疑为“选择性死刑”判决,这让国家法律公平、公正精神如何体现?


如果城管杀人一样死刑、薄谷开来杀人一样死刑,暴力强拆杀人一样死刑,民众自然无话可说,然而当下却让人产生了“庇护公权力犯罪者”的质疑,如此一边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边却在一次次地摧残民众的底线,如何让人相信法律公平的精神?(文/风青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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