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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啊,中国是比不上其他国家。我也很反感,但是,我不反对网络淫秽文章的打击。不仅是耽美,还有其他的gh小说。但是我认为耽美更为可怕。耽美很多父子,兄弟等乱伦文。总觉得这样的文对青少年的心智会有影响, ...
银花123 发表于 2011-1-8 07:16


这种的应该是规范市场和发表地点,确定年龄不到的小朋友接触不到,而不是阻断普通人正常的各种审美情趣
我是女王受控==
为啥要把耽美和se情yin秽事物挂钩啊?不明白,网络这么大,暴力的,血腥的,se情的,yin秽的,多啦,为啥只针对耽美?耽美≠yin≠se,现今耽美圈里不防能找到些高H的小说或文字,但不表示这块就只有黑,没有白啊?好的BL文写的不比言情,武侠,科幻等小说差。所谓的腐女也只是对衷情某些事物的人群的总称罢了。
请问上述里不认同耽美的虾米们你们知道什么是真正的耽美吗?如果不清楚可以去百度下。你们眼里所谓的正常小说的范围里就没有不堪入目的东东了吗?
不要五十步笑百步。
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虽然我也不喜欢那些毫无意义通篇H的文章,但也不能因为这些而抹杀耽美存在的意义啊。
相遇不堪相守短,回眸一别是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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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不了,这也要判刑...要按这么算的话,XX的那些个官员做的事连诛九族都算轻的了,我看他们活得还比谁都好。
ls啊,你的签名。。。。。。

不过这也太那啥了吧,都上法庭了
liushui888 发表于 2011-1-8 00:51

你在说我么?我的签名怎么了?
所以,我们只能无语了么...子曰过的,不可说啊
觉得不可思议,这位女性挺倒霉的,中彩票的机率啊
至于大陆啊什么的,故乡是不能选择的,既然是大陆的公民就得受大陆法律的约束
所以我还是得规范下行为,免得陷入牢狱之灾,到时受苦的是自己,别人顶多同情下
本帖最后由 moyanyou 于 2011-1-10 04:18 编辑

甲说:我是腐女,我爱看耽美
甲被河蟹带走了
乙冷笑:活该,社会越来越不正常就是这帮人搞得,bg才是改倡导的,我看苍井空的高清
乙也被河蟹带走了
丙鄙视地:成天就会看不健康的东东,这下知道恶果了吧。做人,要有高尚的理想追求,且看我写的《论中国现状》
丙被河蟹狠狠地拖走了
河蟹:啥叫河蟹,河蟹就是横着走的,我让你们说啥你们才能说啥
太可怕了这样的也判刑
....天朝越来越让人待不下去了,我电脑里耽美H小说多着呢,看来下次修电脑的时候要提前COPY出来,要不被告了就完了
现在,我还是劝那些狂热腐女一句。虽说,个人的爱好,无人可以干涉,但是,把自己的爱好强加别人身上,四处传播,继而更多腐女产生,这样的行为是很恶劣的。如果是好的,有益身心健康的,也许还要赞一个,但是,迷恋 ...
银花123 发表于 2011-1-8 01:50

有多少人把一男N女这种自己的爱好强加别人身上,四处传播,继而更多小三、小四、二房、三房、妾、庶子、私生子产生。

现今的社会这情况非常多,但表示这样的行为是好的?若是恶劣的,那为什么不见有人来大声和谐。

每年有多少个女婴被扼杀了生命,如今男女比例的失衡有多严重,不去解决真正的原因,只会阻止这,阻止那,难道要那些找不到伴侣的男人去找(或强迫)别人的妻子吗?
要不是bg小说太多男主角像种猪一样播种、把女人当商品、女角一看到男角就像吃了x药一般....等等情节,看了就让人生气,我也不会改看bl小说。
看小说是种消遣,不是找气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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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惊恐了,在我上大学很闲的时候也传播过这样的信息,怎么办,难道有一天我也会接到法院传单吗?
難道只有我覺得這審判很假嗎?
我總覺得那案子被告的男的還有女的兩個人怎麼好像都沒有愁眉苦臉的表情
好像還有點想偷笑的樣子
我怎麼覺得好像在拍宣導片的感覺?
高h的话罚个款什么的就差不多了吧,那么多贪官不管,真是柿子挑软的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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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三条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转移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第四条明知是淫秽电子信息而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直接链接的,其数量标准根据所链接的淫秽电子信息的种类计算。
  第五条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向一百人次以上传播的;
  (二)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其实几年前就有明文规定了,不过大多人都是不以为然吧。
这个不是针对耽美,只是耽美中的确很多卖点就是高H,激H,NP,人兽,SM什么的。所以其他无辜的耽美文就被连坐了。
我自己也看过这些文,不过我一个成年人受影响较小,换作一个青少年抱着猎奇的心态万一真的去模仿了,那实在是杯具了。
虽然理解这样“河蟹“的一部分合理性,可是我是觉得疏不如导,电影什么的需要分级制,网络文学也需要。一味的监控和打击只会激起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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